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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4

东城办〔2018〕138号

各社区、各单位:

现将《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城街道办事处

2018年11月7日

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街道社区集体(以下简称“集体”) 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推动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 推进社区基层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东莞市农村( 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东府〔2013〕146 号)及《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东农〔2016〕3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集体资产交易,是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发包,厂房、商铺、专业市场出让、出租、发包,以及其他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流转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作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新增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作工业用途的,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作工业用途的,可自主选择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若选择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的,成交后凭有效成交确认文件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流转出让手续。

第四条  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自愿、诚信、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和交易机构

第五条  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行统一管理,街道农林水务局负责全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审查和监督工作,管理东城街遣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平台。

第六条  街道成立社区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成员由街道农林水务局、国土分局、住建局、规划所、环保分局、财政分局、司法分局等部门组成,负贵对复杂交易事项进行会审。

复杂交易事项认定:资源性资产出让或合作开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出让; 账面原值或评估市值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转让、置换、变卖;其他对社区集体资产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街道农林水务局在集体资产交易工作中的主要职贵:

(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

(二)对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提请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对交易申请进行会审。

(三)监督交易进程及交易合同签订。

(四)监督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五)对集体资产交易的审查资料和合同归档备案。

(六)协助纪检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八条  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设街道、社区两级交易服务平台,交易服务机构包括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街道交易服务机构”)和各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点(以下简称“社区交易点”)。

东城街道办事处指定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委办”)为街递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全街道范围内社区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环节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管理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各社区在公共资源交易委办的指导下设立社区交易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及程序组织实施街道级交易标准以下的资产交易。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有符合要求的交易场所,配备投影仪、视频监控等设施。

第九条  交易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贵: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街道有关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提供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场所。

(三)统一发布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四)接受受让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受让意向人资质,管理交易保证金。

(五)组织开展公开交易。

(六)保存管理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第十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做好资产交易和公开工作,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具体由各社区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办公室)组织安排实施。

第十一条  街道交易服务机构在办理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不收取任何中介服务费用,其运作经费纳入街道财政预算。

第三章 交易主体

第十二条  街道农林水务局要对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备案,建立合格集体资产交易出让方的名录。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共有权人可以联合提出交易申请,也可以委托其中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共有权人联合提出交易申请的,应在申请表中分别列明各共有权人并分别签章。

共有权人委托其中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易申请的,应当出具各共有权人就委托交易事项业经民主讨论通过的决议、委托书和委托交易协议。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代理权限和委托有效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及盖章。委托交易协议应载明共有权人各方对拟交易资产的权利义务、交易收益分成、交易合同的签订主体。

第十四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集体资产,只交易其中一部分的,各共有权人应出具对拟交易资产的权属意见,确认交易资产的权属情况,能够区分各共有权人权属的按权属确认,不能区分的则按约定的收益比例确认。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委办要及时收集、审查所辖区域内交易相关人的信用情况,根据审查结果,将信用记录不良的法人或自然人列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报市农资办审查后,统一录入市级交易网站予以公布。

在欠款人还清所有欠款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可向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申请即时更新名单。法人或自然人已被纳入交易平台信用警示名单的,从纳入名单之日起三年内,交易服务机构不再接受其参与集体资产交易的申请。

第四章 交易方式及标准

第十六条  集体资产交易分为公开竞价交易、小额资产交易、续约交易和磋商交易。公开竞价交易包括街道级交易和社区级交易:街道级交易是指进入街递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社区级交易是指由社区交易点组织交易。小额资产交易是指按街道确定的标准,经一定程序后通过资产的历史成本价或历史交易价等标准认定的资产交易。续约交易是指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与原承租人协议续约。磋商交易是指出于产业政策或规划等特殊需要,经一定的审查程序后,交易双方磋商达成交易。

第十七条  公开竞价交易的形式包括现场举牌竞价交易(明标明投)、书面报价交易(明标暗投)及网上竞价交易。

(一)现场举牌竞价交易是由交易服务机构在交易日组织竞价意向人集中进行竞价交易。

(二)书面报价交易是由竞价意向人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 方式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报价申请,交易服务机构在交易日组织开标,现场确定中标人。

(三)网上竞价交易是竞价意向人在指定时间内登录集体资产网上交易平台,自行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在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竞价交易。

集体资产除在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交易外,按审批权限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后,可以委托东莞市拍卖行等依法承担我市公物拍卖工作的拍卖机构组织交易,相关拍卖费用可约定由竞得人承担。

集体资产按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到市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开竞价交易,须进入街道级交易: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商业、旅游、娱乐 的除外)和出租。

(二)单宗合同面积3亩以上(含3亩)或出租年限在5年以上(含5年)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果园等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三)单宗合同年标的金额 20 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单宗合同物业建筑面积 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或出租年限5年以上(含5年)的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出租。

(四)账面原值或评估市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集体其他资产的出租、转让、变卖、置换、处置等。

(五)根据街道要求进入街道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其他交易行为。

集体资产须进入街道级交易的,由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报街道农林水务局立项审批后,按市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的程序组织公开竞价交易。严禁将达到标的要求的交易项目化整为零、分拆交易。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未达到街道级交易标准的资产,由当地社区交易点组织社区级公开竞价交易。

社区级公开竞价交易报街道农林水务局立项审批后,按市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的程序组织公开竞价交易。

第二十条  小额资产交易包括小额物业类资产出租、短期零碎资产出租以及其他小额资产交易。

小额物业类资产出租需同时符合如下条件:出租期限3年以内(含3年),且原单宗合同年标的金额5万元以下的物业类资产出租。小额物业类资产的出租,制定租期3年以内(含3年)交易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表决通过,报街道农林水务局立项审批后,在市、街道集体资产交易网站及当地公开栏发布交易信息,进行公开交易。此类资产交易价须以原租金价格及周边市场价为基础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指导价。小额物业类资产出租至少须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一次,若因流标未达成交易的,允许自交易流标之日起至原交易方案拟定合同期限内,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主要条件的基础上,先按价高者得,如价格相同再按先到先得的原则,报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查备案后,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若公开竞价达成后中标方在承租期内发生承租人欠租逃匿等情况,可参照上述交易流标情况处理。小额物业类资产出租超过原交易方案拟定合同期限仍未能达成交易的,按本细则规定重新立项组织公开交易。

短期零碎资产出租需同时符合如下条件:出租期限3年以内(含3年),合同月租金额为 2000元以下的农舍、简易房、瓦房、市场摊位、果树等的出租或续租。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表决通过,报街道农林水务局立项审批后,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进行交易或续租。此类资产交易价须以原租金价格及周边市场价为基础确定。

其他小额资产交易,指除土地交易外,原值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可不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表决通过,报街道农林水务局立项审批后,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街道产业规划、诚信经营、按时交租的原承租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合同到期前申请续约交易:

(一)优质企业。具有市级或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或大型骨干企业称号的政府重点扶持企业或被市、街道认定为高科技产业园、创新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型企业,以及纳入街道“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二)更新改造。对指定地域计划在将来某一时点进行连片开发、升级改造,已形成具体方案将付诸实施,在地域开发前合同到期的原租赁物业可申请续租交易,但合同租赁期限不能超过开发时间)。

(三)企业配套。对在同一地域或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租用多宗资产的同一企业,其各租赁资产的合同到期时间不一致,但合同已到期的资产是企业持续经营所必须配套的,可视需要对地域内合同已到期的资产续约,但续约期不得超过该企业其他合同未到期资产中最长的剩余时限。

(四)增资企业。经合法程序增建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 ),且合同到期后全部无偿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企业。

(五)租金高增长企业。续约租金递增20% (含20%)以上(以合同期最后一个月对比)且出租年限5年以内(含5年),或续约租金高于市场评估价 20% (含20%) 以上, 相关评估费用可约定由承租人承担。

(六)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列入市重点扶持民营企业名录,或被认定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等民营企业。

(七)公益事业。为社会活动或居民生活服务的公共部门、国企及公用设施。主要包括自来水生产供应系统、公共交通系统、电气热供应系统、卫生保健系统、文化教育系统、邮电通讯系统等。

第二十二条  符合续约条件的原承租方,续约申请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原交易合同到期前6个月内(含6个月), 集体经济组织向承租方发出续约意向函。

(二)原交易合同到期前6个月至2年内(含2年),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合约未到期提前续约事项。

(三)原交易合同到期前2年以上,除经股东(代表)大会对合约未到期提前续约事项明确表决通过外,须经街道办事处进行审议,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续约交易。

(四)集体资产原合同到期前2个月内原则上不受理承租方的续约申请,在租用期满后资产的用途或项目类别发生改变的,不属于续约交易范畴,须按新项目立项交易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续约租金单价不低于此前租赁期内最后一个计租期租金单价,且不得明显低于周边同类型物业的租金水平。受市场变化、经济下行等特殊情况影响,续约租金单价确需低于此前租赁期内最后一个计租期租金单价的,需经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查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续约合同一般不设定免租期,确须设定免租期的,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申请续约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向街道农林水务局提交申请,后须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有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签章的续约申请书及交易方案。

(二)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材料。

(三)拟签订的续约合同文本。

(四)原承租方已交最近三个月所有应缴纳租金的证明材料。

(五)街道农林水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依照以上规定续约交易的,业主单位应当制定具体交易方案,向街道农林水务局提交完善的续约申请资料,街道农林水务局负责组织审查原合同履行情况和续约方案 ,并在 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批复同意后方可续约。

第二十五条  磋商交易是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并经街道办事处书面同意,且须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可不经公开竞价程序,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特定意向人磋商达成的交易。适用磋商交易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优质企业。具有市级或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或大型骨于企业称号的政府重点扶持企业;被市、街道认定为高科技产业园、创新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型企业。

(二)“倍增计划”企业。对纳入街道“倍增计划”的试点企业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或满足发展总部经济需求及建设特色园区以就近租赁方式增资扩产、做大做强的项目。

(三)更新改造。对指定地域计划在将来某一时点进行连片开发、升级改造,已形成具体方案将付诸实施。

(四)用于街道统筹发展项目。由街道统筹社区集体闲散土地和厂房等,进行统一招商,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

(五)用于公益事业的其他不宜进行公开竞价交易的项目。

(六)符合市、街道产业导向规划政策等特殊需要所招商引资的特定项目。

依照本条规定磋商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具体交易方案,向街道农林水务局提交磋商申请资料,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审议,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磋商交易。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可在交易合同中设置免租期,免租期需超过2个月(不含)的,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续约合同原则上不设置免租期,需设定免租期的,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集体资产交易必须合理制定交易底价、合同年限。

大额资产的出让,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交易基础。街道结合辖区实际,探索分类制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物业的租赁指导价格,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出租物业的参考价格。

除短期零碎物业类资产出租外其他的交易合同年限(租赁期)原则上不少于两年。否则,需向街道农林水务局提交合理有效证明资料以支持交易立项。

第二十八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出让、转让有关物业,拟作为学校(幼儿园)场所的,在进入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之前须先征求街道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占资产股权50%以上(含我市辖区内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出资合计占股50%以上)的资产项目,须上交易平台按要求交易。集体经济组织占资产股权等于或小于50%的,是否上交易平台交易由集体经济组织自定,并报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查备案。

第三十条  街道属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需纳入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在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的基础上,叠加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交易流程参照集体资产交易流程,具体由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落实执行。

第五章 公开竞价交易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完善信息。基础信息录入,由各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平台中录入资产信息和合同信息,生成待交易资产信息,确定交易类别(出让或出租等)。资产及合同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变更登记信息,建立健全资产及合同台账。

第三十二条  申请立项。集体资产进入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的,由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向街道农林水务局提交资产交易立项意向申请,填写《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详见附件5) 。

对已出租物业可在合同到期前90天内申请立项,对于个别特殊交易事项,可放宽至合同到期前180天内申请立项,并同时向原承租人发出《租赁到期通知书》,告知相关事项。原租赁合同因双方协商或一方违约而解除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提出资产情况说明或交易立项申请,并报街道农林水务局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审核资料。交易立项申请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向街道农林水务局提交以下交易材料进行审核:

(一)拟定的交易合同和《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方案》(详见附件9) 。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和招标公告中对意向竞投人设置条件要求须遵循以下原则:

1.农用地、鱼塘等农业资源发包出租作农业生产用途的,其交易对象可设定为社区户籍居民或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

2.可设置行业要求和经营范围要求,但除本地产业和社会生活配套需要外,原则上行业要求不应超出一般性分类的需要,经营范围不宜过窄。

3.可设置环保、安全和注册资金等方面的要求,但原则上不应超出合理性需要。

4.鼓励集体经济组织设置信用条件,但须有明确标准,原则上在交易方案和招标公告中须有“不接受纳入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竞投报名”的条款。其他交易条件一般在交易合同中载明。

(二)根据职权,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股东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表决情况记录表。

(三)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说明,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属重大事项的,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按街道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  发布信息。经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核同意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项目,交易服务机构按规定受理交易项目,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委托协议》(详见附件11),并将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街道交易服务机构网站公开发布,集体经济组织同时要在其财务公开栏公布。

从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的,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交易信息发布后,可接受受让意向人报名。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街道农林水务局同意,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集体经济组织需变更交易信息的,应至少在此前确定交易日的3个工作日前向街道农林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通知交易服务机构变更信息并重新发布。

第三十五条  受理报名。集体资产的竞投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竞投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具体数额原则上由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标的底价金额(出租的按第一年租金计算)的10%-20%范围内自行确定 ,但不得少于5000元,出租(发包)的按不少于底价2个月租金金额计交,原则上应在半年租金的范围内设定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1.一份保证金只能竞投一宗交易。2.交易结束后,未成交的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机构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缴款方。3.成功竞得并签订正式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服务机构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

(三)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邀请见证。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竞价时,要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到场见证,并监督全过程。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人员, 已通知但不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三十七条  组织交易。集体资产公开竞价交易采取现场举牌竞价交易、书面报价交易或网上竞价交易的方式。

各类竞价交易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成交,竞价人低于底价的报价无效。若报价相同且各报价人均不再提高报价的,现场举牌竞价交易则由首先提出该报价的竞价人竞得,书面报价交易则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享有优先竞得权(简称优先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现场竞价交易项目存在优先权人参与竞投时,交易服务机构须于正式竞价前向参与竞投各方明示。优先权情况较复杂的,不宜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只有一个竞投人参与竞投的,成交价不能低于底价;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竞投的,以交易方案设定的方式进行交易;无人竞投的,本次交易程序终止,集体经济组织可重新提出交易申请,或可在自交易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主要条件的基础上经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核同意后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并报交易服务机构备案。超过3个月未能达成交易的,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交易。

第三十八条  确认成交。现场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服务机构即时签订《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详见附件12),并将交易结果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街递中介服务机构网站公开发布;同时,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本地财务公开栏公布交易结果,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

交易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正式合同,正式合同要留存一份给街道农林水务局备案。若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无正当理由没有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或交易达成但不签订《成交确认书》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则上,放弃交易项目由交易服务机构重新组织交易。

意向竞投人报名交易时,其报名名称须与预计竞得时签订交易合同的落款方名称一致。意向竞投人可委托他人办理交易事务,但是报名交易时须使用意向竞投人的正式称谓并出具委托交易证明。

竞得人与合同签订人名称不匹配的(委托他人签订合同并出具委托书的除外),视为竞得人放弃交易,须没收其交易保证金。竞投人以个人名义报名的,须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若竞投人以个人名义报名,但竞得后要求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该个人必须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且该法人须未列入资产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以法人名义报名的,须以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

第三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如因集体经济组织责任或双方产生争议出现交易终止情况,一方认为可免于没收保证金的,应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由集体经济组织向街道农林水务局和交易服务机构提交免于没收保证金的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免于没收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

在成功交易中标签订合同后,因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导致竞得人无法正常履约而造成竞得人损失的,竞得人可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竞得人一定经济补偿。协商不成的,可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交易达成后,由于交易流程等特殊因素影响,导致交易合同期不能按股东(代表)大会或交易方案所确定的合同起止期要求执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允许缩短合同存续期或在3个月内顺延合同起止期,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申请形式报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交易合同签订时,原则上不可修改交易方案或招标公告中有关标的物、年限、成交金额(含合同保证金金额,以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为原则)、用途、免租期、交易条件等主要条款。交易合同签订后,不得修改合同条款,如需修改、补充合同未尽事宜,报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查后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竞投人竞得交易标的后因自身原因弃标,第二次重新组织交易时,若该竞投人继续报名,集体经济组织须将其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比例提高至一般设定水平的3倍(含3倍)以上。

同一竞投人对同一交易标的竞得后累计2次弃标的,第三次重新组织交易时,交易服务机构不再接受其交易报名。

第四十条  社区组织资产交易的,应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提交相关资料,报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交易。交易信息要在市、街道集体资产交易网站及当地公开栏发布。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参照本细则街道级交易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结束后将交易资料报街道农林水务局备案,并自行将交易活动的全程监控录像资料保存6个月以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进行集体资产交易的,按照《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东城府〔2018〕137 号)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贵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贵任。

第四十二条  组织或参与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贵任;造成集体经济组织和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贵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贵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集体资产交易后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街道农林水务局或相关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法解决的,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相关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应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规定为准;如与街道此前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街道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原《东莞市东城区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东城府函〔2013〕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流程.pdf

2.  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续租交易流程.pdf

3.  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磋商交易流程.pdf

4.  东城街道社区集体小额资产交易流程.pdf

5.  东城街遣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pdf

6.  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续租申请表.pdf

7.  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磋商交易申请表.pdf

8.  东城街道社区集体小额资产交易申请表.pdf

9.  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方案.pdf

10. 东城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pdf

11. 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委托协议.pdf

12. 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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