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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谢岗镇农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4

谢府办〔2018〕35号

镇府各办公室,各村(社区),各单位:

《谢岗镇农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谢岗镇农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镇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民住房建设行为,维护建设管理秩序,促进土地节约和合理利用,打造海绵城市,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市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民住房,是指用于解决本镇内村(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在农村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以及因公共需求而建设的房屋。

第三条 农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合理规划、属地负责,保护环境、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体现特色,保障安全、结构合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和杜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章 规划用地及技术标准

第四条 农民住房规划应当符合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村(居)委会村庄规划。依据规划,分为禁建区域、控建区域、一般区域。

禁建区域是指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农田保护区、自然和历史文化环境,满足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需要,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禁止安排城镇开发项目的区域和特定的城市更新区域,该区域原则上禁止任何建设行为。特定的城市更新区域包括曹乐吓角旧村片区和格塘旧村片区、赵林旧村片区、谢岗村旧村片区、谢山旧村片区、大龙大墩村片区、黎村旧村片区。

控建区域是指本镇的粤海高端装备技术产业园区域、划定的除禁建区域外的其他城市更新区域,该区域内除符合特定条件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建设行为。控建区域以规划阶段性调整为准。

一般区域是指符合各种规划,能提供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经村(居)委会核实权属及四邻界线,不影响村(居)委会公共设施规划的区域,可以申请建设农民住房。

第五条 农民住房用地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村(居)委会内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土地产权或土地四邻间距有纠纷的,应当先明晰权属后,再行申报。

第六条 个人申请新建农民住房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第一层层高不得高于4.5米、不得设置夹层,第二层及以上的层高不得高于3.5米,其他建设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联户建房应当由镇人民政府实行统一规划,村(居)集体统一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共同出资联合建设。联户建房的户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应当采取多户联排等形式。

第八条 农民住房建设应当结合全镇海绵城市规划、美丽幸福村居规划等的要求,因地制宜体现地方建筑风格,房屋外墙装饰所选用材料色泽以浅色为主,简洁明快。

第三章 报建申请条件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的,可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一)因无住房,需要新建住房的;

(二)因改变房屋功能布局,且不突破原有宅基地面积需要改建的;

(三)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四)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

(五)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镇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本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四章 审批流程及要求

第十条 成立镇农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镇人大办、镇政法办、镇住房规划建设局、镇城市综合管理分局、镇纪委的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镇住房规划建设局、镇规划所、镇城市更新局、镇国土分局、镇纪委、镇城市综合管理分局、镇农林水务局、镇自来水公司、镇林业站、镇供电分局和各村(居)委会等组成。

第十一条 村(居)民申请建设农民住房,应当向属地村(居)委会提出预审申请,由村(居)委会调查,进行前置审核。预审通过之后,村(居)民提交报审资料,由镇住房规划建设局进行审核。存在争议或者需要特殊商榷的,由镇住房规划建设局上报镇农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原则审定。

第十二条 村(居)民申请农民住房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居)委会提出预审申请:

(一)《谢岗镇农民住房报建预审表》(原件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土地证复印件或用地宗地图;

(四)待建设住宅区规划图。

第十三条 农民住房建设预审通过之后,应当持下列材料向镇住房规划建设局提出审批申请:

(一)《谢岗镇农民住房工程报审表》(原件一份);

(二)具有资质建筑单位出具的施工图纸、地质勘察资料(原件各一份);

(三)待建设房屋建筑立面效果图(原件一份);

(四)施工合同、施工保险、商品混凝土合同(原件各一份);

(五)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三级以上)、安全生产许可证、信用手册等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六)按照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上述材料提供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携带原件现场核对。

第十四条 村(居)民申请农民住房扩建的,除了提供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报建资料,同时提交已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五条 村(居)民申请农民住房翻建的,除了提供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报建材料,同时提交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需拆除房屋的施工方案、《东莞市建(构)物拆除工程施工安全备案表》。

第十六条 报建审批通过之后,应当在规定时间以内完成建设,不能完成建设的,应当向村(居)委会申请延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农民住房建设时,村(居)民应当到镇住房规划建设局申请实地测量、放线,由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委派专人会同村(居)委会相关负责人到场核准地块、放线后方可施工。

第十八条 农民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许可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镇住房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镇住房规划建设局、镇国土分局、镇城市综合管理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应当对农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隐瞒、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村(居)委会发现本辖区内的农民住房建设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镇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施工质量和安全由村(居)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村(居)民应当与参与建设各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农民住房建设的建筑材料、余泥、垃圾堆放以及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预防工伤事故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村(居)委会负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村(居)民应当真实、详细的提供农民住房建设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农民住房的,由镇国土分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内容建设的,由镇城市综合管理分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实施农民住房建设规划、审批、监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镇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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