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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排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排镇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3

石府办〔2019〕67号

各村(居)委会,镇机关各办公室,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石排镇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排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石排镇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管理,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增值保值,根据《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工作指南》(东农资办〔2018〕8号)、《石排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石府〔2018〕3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严格合同签订程序

(一)签订程序

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者外,应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本细则所称合同,均为书面经济合同。

1. 合同谈判。理事会指定合同谈判人员与对方商谈初步意向。

2. 合同起草。与对方确定合同起草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合同起草方的,合同谈判人员应指定合同起草人员草拟合同。对已有指导性示范文本的合同,应套用示范文本。

3. 意见征询。合同起草应征求会计人员意见,一般情况下还应征询法律及有关专业人士意见,并经理事会讨论。

4. 合同签订。签订合同前应当核实对方的经营资质、社会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不与无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也不与公开渠道公布失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与无经营资质或公布失信单位、个人签订的有关历史债权债务处理的合同除外)。所签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涉及工程建筑、物业维修等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项目,还应符合各级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前应按民主决策程序做好表决。有关集体重大经济事项的重要合同还要报镇农林水务局对其民主决策程序实施重大事项审查通过后,方能签订。

(二)确保合同质量

1. 合同要有完整合同文本,不能以预算书、报价单、结算书等代替合同。合同条款应规范、清晰、完备,有示范文本的合同,要参照示范文本。合同有关权利义务条款应充分考虑在现实环境下能否及时实现和兑现。

2.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签订日期、签订地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3. 合同要盖有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人签章。对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同要盖有该法人、组织的公章,同时要有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人的签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方为个人的,合同要有个人签章、盖指模印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多页合同要盖合同各方骑缝章。土地、厂房或商铺等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4. 属资产交易合同的,合同相关条款要与交易方案(招标公告)一致、合同签订人与交易竞得人对应、合同期与交易方案所定日期基本对应,并明确租赁物是否可转租或分租等要求。

(三)分级审批

1. 如下事项的合同及其相关的补充协议、终止协议,经村民主程序表决后由理事会草拟合同并自行审定,填写《石排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编号申请表》(详见附件1)上交镇农林水务局后发放合同编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

(1)单宗合同首年年租金2万元以下,且出租期限为3年以内的商铺、简易房、出租房、市场摊位、果树林木等出租(以下简称“其他出租”);

(2)面积1亩以内的农用地及鱼塘使用权,且出租期限为3年以内;

(3)通讯基站、充电桩或变电站等小型公共设施场地出租;

(4)1年内易手出租超过3次或租期不超过2个月的临时摊位;

(5)原值5万元以下的产权或股权转让。

(6)合同总金额1万元以下的支出及其他事项。

2. 如下事项的合同及其相关的补充协议、终止协议,由理事会草拟合同,填写《石排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审批表》(详见附件2),附上合同草案、理事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上交镇农林水务局,由镇农林水务局审查资料的完备性;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后交石排司法分局审查合同的规范性,石排司法分局审查同意后,再由镇农林水务局发放合同编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厂房、宿舍出租;

(2)1亩(含1亩)至5亩的农用地出租;

(3)5亩以下的建设用地出租;

(4)1亩及以上的鱼塘出租;

(5)原值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产权或股权转让;

(6)物业管理权的出租;

(7)单宗合同首年年租金2万元(含2万元)至10万元的其他出租;

(8)合同总金额1万元(含1万元)至100万元的支出及其他事项。

3. 如下事项的合同及其相关的补充协议、终止协议,由理事会草拟合同,填写《石排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审批表》(详见附件2),附上合同草案、理事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上交镇农林水务局,由镇农林水务局审查资料的完备性;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后交石排司法分局审查合同的规范性,石排司法分局审查同意后,再呈分管农资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镇农林水务局发放合同编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厂房、宿舍出租;

(2)5亩及以上的土地出租;

(3)原值 10万元及以上的产权或股权转让;

(4)单宗合同首年年租金1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出租;

(5)合同总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和其他事项。

二、及时按规存档

(一)合同存档

1. 合同签订后,合同签订人员要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分别交镇农林水务局及档案员保管,做好移交登记。不具备条件设立档案室或档案柜的分社,应由村保管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包括合同原件、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相关会议记录或会议表决结果、公开资料等,可按项目或年度整理归档,在项目完成或年度终结后及时归档,保存期限为“永久”。

2. 会计人员不兼任档案员的,档案员在收到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一份合同复印件给会计人员备查。

(二)合同编号

村社合同均由镇农林水务局统一编号,村社需向镇农林水务局取得合同编号后,方可签订合同。

(三)合同查阅及保密

合同不得借出。有正当理由、经理事长批准或理事会同意,填写《石排镇集体经济组织合同档案管理审批表》(详见附件3),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合同管理人员要做好合同查阅登记,由查阅人签名确认。

持有合同的相关单位或合同中注明应持有合同的各单位,对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合同一经泄密,由持有合同的单位负责人及经手人承担责任。

三、完善合同登记及兑现

(一)完善合同登记

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在市农村(社区)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上录入合同、登记合同台账,并定期打印、装订台账。合同签订、变更、中止或终止时,应及时更新台账。合同台账属于会计档案,应妥善保存。

合同在“三资”监管平台上的录入、变更、中止和终止应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核。

(二)及时登记兑现

会计人员应及时在“三资”监管平台上做好合同兑现登记,定期打印、装订合同兑现登记簿,并定期将合同兑现情况报告理事会。

收款合同,为及时登记合同兑现情况和准确计算滞纳金,应在“三资”监管平台票据管理系统中以“票据管理-票据开出-引用收款”方式开出票据,然后由出纳在收款后立即在出纳电脑账页上填写对应的票据号码(如收款时会计尚未开票的应立刻开票),以便系统及时自动生成相应的收款记录和合同兑现记录;付款合同,审批人和会计人员应核实付款是否与合同相符,严禁超进度、超范围付款,支付工程款的还应填写付款呈批表,并充分依据相应的招标及工程验收等资料。

四、规范变更合同

(一)需变更合同,理事会要及时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不可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内容。变更合同应履行相应的民主决策程序,还应报镇审查。

(二)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不可修改,但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不可对原合同的标的物、年限、成交金额、用途、免租期等主要条款进行修改,并应报镇审查。确需调整资产交易合同主要条款的,视为取消原合同,该交易事项应重新上交易平台交易,并重签交易合同。

(三)合同期满需续约的,应重新签订合同,属资产交易合同的,还应符合有关续约审查和民主决策等程序。

(四)合同中止或终止,理事会应及时做好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可能引发大额债权债务的,应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

五、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一)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单位、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镇有关部门、分管联系村领导等,并应当及时准备解决纠纷所需的相关材料。

(二)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三)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四)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印,并要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

六、及时公开合同

新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复印或影印件在财务公布栏公布,公布时间一个月。内容较多、无法全部张贴的新签合同,应以“《××合同》重要内容(条款)公布表”的形式公布。

七、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合同未按规定进行审查的,公章保管人不予盖章,财务人员不予做相关收付款工作,并要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村领导及镇农林水务局。

(二)凡应签订合同而未签合同的、或签订合同的内容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相符的,财务人员不予做相关收付款工作,并要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村领导及镇农林水务局。

(三)因未按照本细则执行合同管理而造成损失的,将上报镇党委政府,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相关经办人、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或司法部门处理。

八、实施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我镇此前发布的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镇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石排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编号申请表.pdf

2. 石排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审批表.pdf

3. 石排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档案管理审批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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