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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文件汇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4

各镇街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补充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统一,现一并纳入《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汇编2020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27日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汇编(2020版)

前言

“三区”叠加重大历史机遇下,“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的深入推进,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提出了新时代新的要求。在东莞市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下,在国家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和具体标准规范出台之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迫切需要改革创新过渡时期的管理体系,强烈要求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对原管理标准进行补充修订,切实提高东莞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并为今后与新的空间规划体系无缝衔接打下基础。

根据2019年第3次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东莞当前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对2010年5月版的《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修改调整,并新增了交通、市政等方面内容,深化细化建筑设计等规范,形成了《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

为便于查阅和使用,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对现行条文进行梳理,并将生效的条文汇集形成《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汇编2020版)》。文件汇编包括《补充规定》(条文 条文说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5月版)》保留条文以及《东莞市密度分区技术标准(试行)》等文件, 作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完成前“过渡期间”的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管理的主要依据。本文件汇编颁布之日起,原《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5月版)中第一章、第三章(部分标准)、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以及历次发布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本文件未涉及的内容参照其它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本文件汇编解释权归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今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构建完善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将及时根据国家、省最新政策规范,对《技术规定》进行全面系统修编,制定符合东莞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的技术规定。

目录

一、《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0一0年五月版(保留条文)

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补充规定(条文及条文说明)

三、关于印发《东莞市密度分区管理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0一0年五月版(保留条文)

目录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pdf

第三章城市公共设施.pdf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暂行补充规定

(条文及条文说明) 

前言

为落实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和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2017年3月,原市城乡规划局启动了《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5月版)》系统修订完善工作,并于2018年12月完成了初步成果,分为面向规划编制管理的《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和面向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管理的《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两册内容,涵盖总则、用地分类与使用、密度分区与建筑控制、城市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市政工程、城市设计、地下空间、历史文化保护、建筑设计等章节。2019年1月,因全市部门机构改革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相关工作影响,部分内容需待国家新标准新规定明确后重新制定,系统修订工作暂停推进。

为做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同时落实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的指示精神,配合东莞建设“湾区都市,品质东莞”的近期发展需要,经综合评估,2020年初市自然资源局提出按照“系统谋划、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开展修编。近期重点修订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影响较小,且与城市建设、品质提升关系密切,市场项目建设反馈需求强烈的管理标准,形成《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作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完成前过渡期间的城市规划和工程设计管理的补充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基本稳定后,将结合国家、省最新政策规范开展全面检讨和系统修编,制定一套适用于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技术管理规定。

本次《补充规定》针对规划编制和项目设计,分别形成“规划篇”和“建筑篇”两大部分。本次重点修订了用地开发控制指标,增补了交通市政设施技术规范,充实完善了建筑工程设计标准等,具体包括用地开发控制、交通设施、市政与防灾设施、总平面图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建筑经济技术指标计算等六个章节。本《补充规定》结合原《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5月版)》的部分保留条文,以及已发布的《东莞市密度分区技术标准(试行)》、《东莞市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将作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完成前过渡期间的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管理的主要依据。

目录

总则

第一部分 规划篇

第一章   用地开发控制

第一节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与建筑限高

第二节   用地边界

第三节   建筑退缩

第二章   交通设施

第一节   城市道路

第二节   轨道交通

第三节   公交场站

第四节   机动车停车场

第五节   慢行交通

第三章   市政及防灾设施

第一节   给水工程

第二节   排水工程

第三节   电力工程

第四节   燃气工程

第五节   通信工程

第六节   热力工程

第七节   环境卫生

第八节   管线综合

第二部分 建筑篇

第一章   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一节   建筑退线

第二节   建筑间距

第三节   竖向设计

第四节   交通组织

第五节   绿地设计

第六节   配套设施

第二章   建筑工程设计

第一节   住宅建筑

第二节   宿舍建筑

第三节   商业、办公、科研建筑

第四节   建筑教育

第五节   工业、仓储建筑

第三章   建筑经济技术指标计算

第一节   结构层高计算

第二节   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节   容积率计算

第四节   建筑密度计算

第五节   绿地率计算

第六节   建筑高度计算

第七节   停车位计算

附录A:全市重点海岸、河岸示意图

附录B:海岸、河岸建筑退缩空间建设指引 

附录C:道路推荐断面示意图 

附录D:术语

总则

第0.0.1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东莞城乡规划建设水平,促进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保持整体规划管理体系稳定的基础上,针对东莞社会发展、城市建设的自身需要,对《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5月版)》进行修订与补充。

第0.0.2条 本《补充规定》围绕建设“湾区都市,品质东莞”的战略目标,以提升城市发展品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导向作用。

第0.0.3条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东莞市良好的生态自然基底,维护生态自然格局。城乡规划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尊重现状地形地貌和山形水系,避免占山填湖式建设,促进城市发展与自然资源保护相协调。

第0.0.4条 本《补充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基础依据,参照国内外城市先进经验,并结合东莞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0.0.5条 本规定条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5月版)中第一章、第三章中的部分标准、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的相关条文同时废止。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前的过渡时期内,东莞市行政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管理工作应按《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5月版)》的保留条文、本《补充规定》条文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0.0.6条 本规则施行前,已通过审查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物,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时,不涉及变更的部分内容可继续沿用原技术标准。

第0.0.7条 本规定由东莞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一部分 规划篇.pdf

第二部分 建筑篇.pdf

附录A.pdf

附录B.pdf

附录C.pdf

附录D.pdf

 

条文说明

目录

总则

第一部分规划篇

第一章 用地开发控制 

第一节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与建筑限高 

第二节 用地边界

第三节 建筑退缩

第二章 交通设施  

第一节 城市道路

第二节 轨道交通

第三节 公交场站

第四节 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五节 慢行交通

第三章 市政与防灾设施

第一节 给水工程

第二节 排水工程

第三节 电力工程

第四节 燃气工程

第五节 通信工程

第六节 热力工程

第七节 环境卫生

第八节 管线综合

第九节 竖向工程

第十节 综合防灾

第二部分 建筑篇

第一章 总平面图规划设计  

第一节 建筑退线

第二节 建筑间距

第四节 交通组织

第二章 建筑工程设计 

第一节 住宅建筑

第二节 宿舍建筑

第三节 商业、办公、科研建筑   

第三章 建筑经济技术指标计算 

第一节 结构层高计算    

第三节 容积率计算  

第五节 绿地率计算


  

总则

第0.0.1条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下称《莞标》)自2006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2010年进行了一次修订,施行多年来,为东莞市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作出了积极有效的贡献。但随着东莞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进入新的阶段,城市发展面临的新条件、新形势、新问题对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不断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2010年以来我市以补充通知形式相继进行了11次的标准修订。历经多次增删,部分条文依据不明确、引导方向不统一,为规划编制和管理带来不少难题。为配合东莞建设“湾区都市,品质东莞”的近期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东莞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同时做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提出按照“系统谋划、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继续开展《莞标》的修编工作。

近期局部修订。近期重点修订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影响较小,且与城市建设、品质提升关系密切,市场项目建设反馈需求强烈的管理标准,形成《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作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完成前过渡期间的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管理的补充依据。本次《补充规定》在原《莞标》的基础上,重点修订完善了用地开发控制标准,增补了交通市政设施技术规范,充实完善了建筑工程设计标准等,分别形成“规划篇”和“建筑篇”两大部分。其中“规划篇”包括用地开发控制、交通设施、市政与防灾设施等三个章节;“建筑篇”包括总平面图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建筑经济技术指标计算等三个章节。

后续系统修编。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基本稳定后,将结合国家、省最新政策规范开展全面检讨和系统修编,在整合本次《补充规定》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增补用地分类与使用、密度分区与容积率、城市公共设施、城市设计、地下空间、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形成一套内容全面、体系完整,能够支撑国土空间规划系统管理的技术管理规定。

第0.0.2条 本次《补充规定》围绕建设“湾区都市、品质东莞”的战略目标和现实需求开展修订。以体现高品位的城乡规划理念,提升东莞城乡建设质晕为主要方向:(1)强化发展导向。围绕东莞打造国际制造名城的发展方向,鼓励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对标现代生态都市的建设要求,追求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晕发展;(2)坚持以人为本。引导“小街坊密度网”、公共优先、慢行主导、绿色低碳等的城市发展模式,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3)关注品质提升。融入新技术新理念,加强公共空间建设的引导,提升基础设施规范化建设水平,体现高质晕高品位规划;(4)加强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明确刚性管控和弹性引导的内容,加强重点地区精细化开发管理,迈向精准高效管理时代。

第1.0.3条 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正确处理好城乡建设与生态资源保护的关系。重点加强与生态自然地区相邻的城镇开发建设管控,任何单位、个人原则上不得大面积占山填湖、破坏自然山水形态进行规划与建设。

第0.0.5条 《补充规定》颁布实施之日起,2010年印发的《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5月版)》中第一章、第三章(部分条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的相关条文,和此前发布的历版补充通知同时废止。由于“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三章城市公共设施(部分)”的标准需待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标准体系确定后重新研究,国土空间规划完成前的过渡期间暂继续保留使用。其中,对“第三章城市公共设施”的居住小区级设施的配置标准进行废除,按照《补充规定》建筑篇的“5分钟生活圈设施配套标准”执行;同时,废除教育设施标准,按照《东莞市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指引》的教育设施配套标准执行;其余居住区级设施的配套标准继续保留使用。

《补充规定》结合原《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5月版)》中“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第三章城市公共设施(部分)”的保留条文,以及已发布的《东莞市密度分区技术标准(试行)》、《东莞市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将作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完成前过渡期间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管理的主要依据。本次《补充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参照其它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针对城市更新项目,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对标准有更高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条文保留与废除说明.pdf

第一部分 规划篇.pdf

2.第二部分 建筑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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