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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厚街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3

厚府〔202117

各社区居委会、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厚街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厚街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0日

厚街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促进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拓展与优化城市发展空间,服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局,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14号),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交易,包括以下交易行为:

(一)将集体资产进行发包、出租、出让、转让等;

(二)利用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开发等;

(三)利用集体资金公开招引城市更新前期服务商。

集体资产交易原则上需经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对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集体资产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的交易,统称为经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平台交易)。

第三条  集体农业用地流转,包括集体统筹家庭承包农地及未承包农地后统一对外发包,或其他地类以专业承包方式发包的,通过平台交易。

一级市场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出让,应当报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流转出让用于商业、娱乐、旅游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城市更新村企合作改造“旧项目”确定合作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及城市更新涉及的其他集体资产交易,需经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对拟作为学校(幼儿园)场所用途招租的集体资产,教育管理中心要加强前置把关,摸清底数,主动统筹,确保学校(幼儿园)的办学需求,强化公办教育资源保障。

第六条  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七条  禁止“二手房东”哄抬集体物业价格。对未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违反合同约定及未在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承租方不得对集体工业厂房进行转租、分租。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市、镇关于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的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集体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

第八条  镇农林水务局、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镇投资促进中心、镇规划管理所、镇经济发展局、厚街生态环境分局、厚街自然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交易的产业准入、主体准入与信用准入标准,严格消防安全、建设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约束与监控措施,对违规分租、违规欠租、违规作业、违规改建搭建、偷排偷放、藏污纳垢的,从严依法依规依约杜绝准入、及时清出、切实追责、联合惩戒,确保集体资产交易的综合效益与全面保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镇农林水务局,具体负责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监督和交易事项的审查工作。交易事项涉及多部门职能或难以判断时,镇农林水务局应将交易事项报镇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或直接提交镇人民政府审议。

集体资产拟作为学校(幼儿园)场所的,在进行平台交易之前须先征求教育管理中心的意见。

交易项目审查流程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进行会审的项目,审查流程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镇农林水务局在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

(二)对平台交易申请进行审查;

(三)监督交易的进程及交易合同的签订;

(四)监督平台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五)对平台交易的审查资料和合同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  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为集体资产提供交易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供平台交易的场所;

(二)统一发布平台交易信息,组织开展公开交易;

(三)接受竞投意向人的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人资质;

(四)保存管理集体资产交易文档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五)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交易信用风险警示名单。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做好资产交易和交易信息公开工作,将集体资产交易及相关经济合同情况录入交易业务系统,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镇交易中心在平台交易过程中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用,其运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平台交易可采取公开竞价交易、续约交易、磋商交易、小额资产交易、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交易等方式进行。

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原交易合同到期前6个月向镇农林水务局提交资产交易申请。集体资产原承租合同终止后,无特殊原因不得继续由原承租方占用。

第十五条  平台交易一般由镇交易中心组织完成,不设置社区交易点。

平台交易依权限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后,可以委托依法承担市公物拍卖工作的拍卖机构组织现场公开竞价交易。

组织现场公开竞价交易的场所要配备工作人员以及网络、投影仪、视频音频监控等设备,对交易过程进行监控。

第十六条  平台交易应当合理制定交易指导价。建立集体资产评估价制度,以评估价作为平台交易指导价基础,每两年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拟定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指导价。

第四章  公开竞价交易

第十七条  集体资产公开竞价交易,是指集体资产通过竞投人竞争性报价的形式达成的交易。公开竞价交易是平台交易的一般方式,以评估价作为公开竞价交易指导价。

公开竞价交易含现场竞价交易和网上竞价交易两种形式。集体资产需进行公开竞价交易的,原则上采用网上竞价交易形式。

第十八条 立项申请。集体资产需进行公开竞价交易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向镇农林水务局提交申请。交易申请资料包括:

(一)产权交易的

1.交易申请表;

2.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资产处置呈批表;

4.涉及不动产交易的,先要征求厚街自然资源分局、镇规划管理所等部门意见,再提交镇人民政府审议;

5.拟定交易合同和资产交易方案;

6.原值1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交易项目,须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记录表;原值100万元以下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交易项目,须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记录表。

(二)租赁发包的

1.交易申请表;

2.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拟定交易合同和资产交易方案;

4.交易标的物为5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性厂房的,须制定准入条件;

5.交易标的物为土地的,要取得厚街自然资源分局、镇规划管理所等部门意见;属于农用地的,还要取得镇农林水务局等部门意见;

6.拟定交易标的物年租金100万元以上或交易年限在5年以上的物业、土地进行租赁发包的,须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记录表;其余交易须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记录表。

第十九条  发布信息。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镇交易中心按规定受理交易项目,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平台交易委托协议,并将交易信息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网站公开发布,若有需要可以在镇电视台、镇公众信息网公开发布,集体经济组织同时要在其财务公布栏公布。从交易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复杂或重大交易项目,应适当延长公告时间。交易公告发布后,可接受意向竞投人报名。

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集体资产权证合规性等方面存在的瑕疵在交易公告或交易合同中作适当披露,并公布交易底价。

交易公告一般应附带交易合同文本,交易公告和交易合同文本等附件构成交易项目的一般性要求。

第二十条  交易项目条件设置。交易公告可对意向竞投人适当设置条件要求,条件要求须清晰合理。其他交易条件一般在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交易公告的调整。在交易公告公布期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可对交易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发布调整公告。交易公告公布期按公布时间要求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终止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经镇农林水务局同意,可终止该交易项目,并发布终止公告。

(一)交易项目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重要异议,且确有依据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有初步证据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第二十三条  受理报名。属现场竞价交易的,意向竞投人应在报名截止日内向镇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公告要求提供的资料进行竞投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和按交易公告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意向竞投人即获得参加现场竞价交易资格。

属网上竞价交易的,实行竞投资格后置审核制度。意向竞投人须按交易公告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获得网上竞价交易报价资格。网上竞投项目报价阶段产生初步竞得人后,初步竞得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镇交易中心提交有关资料进行竞投资格审核。特殊情况经镇农林水务局同意,可适当延长初步竞得人提交资料时间。初步竞得人未通过资格审核或超过资格审核规定时间要求提交审核资料的,取消竞得资格,按交易公告或网上交易服务协议对交易保证金进行处置,本次交易程序终止。

第二十四条  报名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规定。受让意向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受让意向人

1.以个人名义报名的,须提交受让意向人有效身份证明;以企业名义报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非法人参加竞投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产权转让的,原则上收取标的物交易底价金额的30%作交易保证金;租赁类别的,收取标的物交易保证金不多于交易底价12个月租金作交易保证金。

1.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受让意向人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缴纳交易保证金。属现场竞价交易的,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到镇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核对;属网上竞价交易的,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到交易系统生成的银行账户中,竞投资格以交易系统确认为准。一份保证金只能竞投一宗交易,若要竞投多宗交易,须分别缴纳交易保证金。

2.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交易结束后,非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属现场竞价交易的,镇交易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属于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系统于5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无息全额退还。

第二十五条  现场交易监督。现场竞价交易时,社区集体理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代表成员应当到场见证监督全过程。社区集体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人员,已通知但不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该交易项目的监督权,交易照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交易。现场竞价交易具体竞价时间应由镇交易中心至少提前36小时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上公告;网上竞价交易时间应在交易公告中确定。

交易报价以交易方案设定的方式进行。无人竞投的,本次交易程序终止,集体经济组织可重新提出交易申请,或可在自交易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主要条件的基础上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并报镇交易中心备案,超过3个月未能达成交易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交易。网上竞投项目初步竞得人被取消竞得资格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交易。

另外,网上竞投项目因无人竞投而流标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在原交易底价的基础上下浮10%以内制定新交易底价;若再流标,可在第二次原交易底价的基础上再下浮10%以内制定新交易底价;若仍无人竞投,则新交易底价由集体理事会讨论商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优先权规定。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原承租人参与竞投时,享有优先竞得权。

网上竞价交易项目优先权人采取自动匹配方式进行确定。匹配不成功时,竞投人可向镇交易中心申诉修正,因竞投人错误登记等自身原因导致匹配不成功的,相关交易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优先权人须按交易公告的要求正式报名参与竞投并明确出价或应价后才能行使优先权。在交易确认最后成交前,非优先权人可以在优先权人报出或接受当前最高价的基础上继续出价。

第二十八条  确认成交。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在镇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镇交易中心将交易结果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网站公开发布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集体经济组织须在财务公开栏公布交易结果,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交易报价确定竞得人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可单方面终止交易。经交易双方协商同意终止交易的,应由双方共同出具终止交易的书面声明报镇农林水务局和镇交易中心备案。

交易过程中,如因集体经济组织责任或双方争议出现交易终止情况,经股东代表会议同意,可减免没收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其中,由镇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须向镇交易中心出具减免没收保证金的书面声明和股东代表会议依权限表决的材料。

因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导致交易终止造成竞得人损失的,竞得人可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由交易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交易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完成公示手续后,应当按照《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东府〔2020〕14号)等文件及上级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求,完善签订合同等程序,由集体经济组织将合同原件送镇农林水务局存档。因双方争议或一方责任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的,可由镇交易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续约交易

第二十九条 对于符合诚信经营和镇所定其他续约标准的集体资产承租项目,原交易合同到期前1年内,原承租人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续约申请并经理事会初审通过的,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农林水务局或镇人民政府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须在财务公布栏公布不少于5个工作日,集体经济组织可与原承租或承包方按要求进行续约交易,续约交易合同签订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交易结果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公开发布。原承租人由于增资扩产、升级改造需提前1年以上申请续约的,须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公示期间有村民提出异议的,若续约程序存在违规或续约价格明显低于周边同类物业平均价格的,应暂停续约。原交易合同已到期超过30日,原承租方提出续约书面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集体经济组织需提交的续约资料如下:

1.原承租(承包)方提出的续约申请;

2.原承租(承包)合同和拟定续约合同文本;

3.拟定续约方案;

4.股东代表会议表决材料;

5.原承租方已交齐所有应缴纳租金的材料。

第三十条  工业物业续约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1. 评估价高于原租赁合同价格的,按原租赁价格递增10%作为续约交易指导价,如递增仍低于评估价的,按不低于评估价作为续约交易指导价。2. 评估价低于原租赁合同价格的,按不低于原租赁合同价格递增10%作为续约交易指导价;

(二)合同到期前一年内可申请续约,续约期限不超过6年,租金每3年须递增一次,递增幅度不低于10%,不设免租期;

(三)原承租方如存在转租、分租情况的,原则上不接受其续约申请,除经市有关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中小微创业基地和专业园区开发商、平台运营商外。

厂房续约须由厚街生态环境分局、厚街消防大队出具书面意见。若续租标的物生产用厂房建筑面积(不包含宿舍)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还须镇投资促进中心、镇经济发展局对续约企业的产值、财政贡献等达标情况出具考核意见。

续租标的物生产用厂房建筑面积(不包含宿舍)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须报镇长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余依权限经镇农林水务局或镇农林水务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商业物业续约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续约前须上一次平台交易方可申请续约;

(二)1. 评估价高于原租赁合同价格的,按原租赁价格递增10%作为续约交易指导价,如递增仍低于评估价的,按不低于评估价作为续约交易指导价。2. 评估价低于原租赁合同价格的,按不低于原租赁合同价格递增10%作为续约交易指导价;

(三)合同到期前一年内可申请续约,续约期限不超过6年,且租金每3年须递增不低于10%,不设免租期。

续租标的物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须报镇长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余依权限经镇农林水务局或镇农林水务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土地续约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续约前须上一次平台交易方可申请续约;

(二)1. 评估价高于原租赁合同价格的,按原租赁价格递增10%作为续约交易指导价,如递增仍低于评估价的,按不低于评估价作为续约交易指导价。2. 评估价低于原租赁合同价格的,按不低于原租赁合同价格递增10%作为续约交易指导价;

(三)合同到期前一年内可申请续约,可建设用地及农业用地续约期限不超过6年,租金每3年须递增不低于10%,不设免租期。

土地续约须取得厚街自然资源分局、镇规划管理所等部门书面意见;属于农业用地续租的,还须取得镇农林水务局等部门书面意见。

可建设用地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及农用地占地面积在100亩(含)以上,须报镇长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余依权限经镇农林水务局或镇农林水务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磋商交易

第三十三条  集体资产交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特定意向人磋商达成交易:

(一)符合各级政府产业规划导向政策或连片开发的项目;

(二)特定意向人属于市、镇划定的重点企业;

(三)集体经济组织与各级政府或其代表机构(含市属、镇属企业)的交易项目,本社区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间的交易项目;

(四)涉及公共利益或民生的项目;

(五)租用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经营的企业需要配套的专用设施,或企业利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扩大生产规模;

(六)集体非货币资产置换或利用集体资产折价入股;

(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按磋商交易方式确定合作方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

(八)其他确需采用磋商交易方式的特殊项目。

第三十四条  磋商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与特定意向人进行磋商,初步达成交易方案。

(二)由集体经济组织向镇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提交磋商交易申请(含磋商交易方案和交易合同草案等资料),由镇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讨论,形成情况报告,再提交镇人民政府审定,经审查同意后依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在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布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按磋商交易方式确定合作方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交易方案(包括磋商交易方案、交易合同草案、投入收益评估报告、拆迁安置方案等)应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后,提交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征求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市轨道交通局等部门意见后实施。集体经济组织缺乏相应法律审查人员的,应将交易方案委托法律顾问或法律服务机构审查。镇人民政府向市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时,除出具相应函件说明有关情况外,应附带提交交易方案、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资料、镇农林水务局审查意见、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纪要、用地红线图、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图、权属地类调查情况表等材料。

(三)集体资源、集体资产置换或作价投资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四)磋商交易合同签订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交易结果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公开发布。

对于标的额较大或影响重大的磋商交易项目,可对交易合同进行公证。

第七章  小额资产交易

第三十五条 对于小额集体资产,可简化交易程序。小额资产交易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原合同最后一个月单宗月租金2000元以下,且出租期限为3年以内的商铺、简易房、出租房、市场摊位、果树等;

(二)面积2亩以内的非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出租期限为3年以内;

(三)通讯基站、充电桩或变电站等小型公共设施场地(含工业厂房天台)出租;

(四)1年内易手出租超过3次或租期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摊位;

(五)原价值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

(六)因受纳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影响处于空档期的需短期出租(不超过1年)的土地、厂房等集体资产。

严禁将超出上述标准的集体资产化整为零、分拆交易。除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况外,首次通过平台交易的集体资产不得采用小额资产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小额资产交易事项,集体经济组织应提交如下资料报镇农林水务局进行审查:

(一)按民主表决权限进行表决的情况记录表(股东代表会议的表决权可依权限向理事会授权,否则需由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二)拟签订的合同和原合同;

(三)资产价值证明(转让固定资产时提供)。

第三十七条  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可与特定意向人签订交易合同。小额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交易结果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公开发布。

第八章  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交易

第三十八条  城市更新拆除重建范围主要为集体土地的更新单元,经镇人民政府确定更新单元范围后,可由镇人民政府授权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策方式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

第三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公开招引方案(含服务协议),依权限经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对民主程序进行审查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500亩及以上的更新单元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开招引方案应明确服务商的具体工作内容、费用结算标准、结算时点、结算方式,不得设定与完成前期工作关联不大的报名资格要求。

第四十条  公开招引方案(含服务协议)经镇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向镇农林水务局提交交易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一)依规定由镇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开招引方案的批复文件;

(二)拟定的公开招引方案(含服务协议);

(三)依权限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开招引方案(含服务协议)的表决情况记录表;

(四)按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镇农林水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审查后,镇交易中心按规定受理交易项目,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平台交易委托协议,并将交易项目的交易公告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公开发布。同时,镇交易中心应在镇公众信息网发布交易公告,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东莞日报》及财务公布栏发布交易公告。从交易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不得少于15日。

交易公告发布后,由镇交易中心接受意向人的咨询和报名,审查报名人资格。关于交易流程、报名资格的咨询,镇交易中心直接答复咨询人;关于交易项目其他内容的咨询,镇交易中心可与集体经济组织商议后答复咨询人。

交易项目条件设置、交易公告调整、终止交易等事项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四十一条  报名截止后,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依权限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对报名人进行集体决议。集体表决前,镇交易中心应当说明报名和资格审核的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可视需要增加报名人自我推介或评审环节。

镇城市更新中心、镇农林水务局应派员列席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做好录音录像。

第四十二条  集体决议结果应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公开发布,同时应在镇公众信息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栏发布,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集体经济组织可与意向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2年,涉及旧村改造的可延长至3年,情况复杂的,经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镇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可延期。镇城市更新中心、镇农林水务局、镇司法分局按照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合同对服务协议的拟定、签署实施监管。

第九章  信用警示制度

第四十三条  平台交易推行信用警示制度。单位或个人被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的,不受理与其进行的续约交易、磋商交易、小额资产交易和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可不接受被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对公开竞价交易项目的竞投报名。

第四十四条  镇交易中心应及时收集、审查社区内交易相关人的信用情况,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将信用记录不良的单位或个人列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归集、审查后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上予以发布。对接市信用联合奖惩管理系统,按国家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五条  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的情形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对同一交易标的竞得后2次弃标的,从第2次弃标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对不同交易标的竞得后3次弃标的,从第3次弃标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

(二)在全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参加平台交易,报名交易累计10次以上不进行有效报价的,从累计10次不报价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

(三)承租人违反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交易合同约定转租、分租物业,或违反市、镇关于遏制“二手房东”哄抬工业厂房租赁价格的政策规定的,从审查确认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

(四)集体经济组织已在交易公告或合同中履行瑕疵披露责任,竞得人仍以集体资产存在已披露的瑕疵为由拒不履行合同的。

(五)单位或个人在交易活动中经查实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干扰正常交易秩序情形的;

(六)集体资产的承租人拖欠应缴租金超过6个月,或其他欠款超过6个月(从第一笔欠款起算)且累计欠款金额超过1万元的;

(七)单位或个人因违规参与平台交易、放弃交易、不符合条件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等原因,按规则应被没收交易保证金而拒不履行的;

(八)因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不撤出原租用的集体资产或其他不良履约情况造成租赁合同双方仲裁、诉讼等纠纷,承租人尚未依法承担其应承担的全部违约责任的;

(九)单位或个人经平台交易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合同但未按约定使用土地,造成违法用地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十)已被纳入各级国家机关或授权单位依法公布的其他信用警示名单的;

(十一)依镇关于信用警示的制度规则应予以信用警示的。

第四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注册后,可查询其在东莞市参加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因第四十五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原因被列入信用警示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相应责任或被国家机关(授权单位)移出警示名单后可向将其列入名单的镇申请解除信用警示。被纳入信用警示名单的单位或个人认为不存在第四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可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请或申诉受理期间,信用警示记录继续生效。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要将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社区财务检查、社区审计的必查必审项目。完善日常监督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每月检查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和账目,发现违规交易情况的,应及时书面报告镇农林水务局。违规交易项目合同到期后,禁止执行续约交易程序。

第四十八条  竞投参与人在集体资产交易活动中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其列入交易信用警示名单外,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扣减薪酬、建议罢免、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平台交易的;

(二)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四)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五)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第五十条  镇农林水务局和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竞投人信息、泄露竞投文件或交易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提醒谈话、问责、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经镇有关部门审查违反相关政策的交易项目,不得进行平台交易。

居委会一年度内本辖区范围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情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暂停该居委会所属集体经济组织除民生工程外的所有平台交易业务,直至整改任务完成:

(一)新增且未整改到位的违法占用农用地面积累计5亩(含)或其他土地10亩(含)以上的;

(二)新增且未整改到位的在建违法建筑面积累计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

(三)发现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经镇人民政府约谈或督办后仍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且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情节严重的。

居民小组一年度内本辖区范围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情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暂停该居民小组所属集体经济组织除民生工程外的所有平台交易业务,直至整改任务完成:

(一)新增且未整改到位的违法占用农用地面积累计3亩(含)或其他土地5亩(含)以上的;

(二)新增且未整改到位的在建违法建筑面积累计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属于资产交易事项审查范围的,可通过资产交易事项审查资料合并报送。资产交易项目交易前不属于重大事项审查范围、交易后达到重大事项审查标准的,无需另行补充重大事项审查程序。

第五十三条  平台交易报价完成后未签订合同前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镇农林水务局或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签订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合同各方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或不履行约定的,由合同各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所有、控股50%以上或股权比例虽低于50%但实际控制的下属独立核算单位,其物业、土地等出租、出让时,适用本办法。镇属资产可选择在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或发布交易信息。镇属资产选择在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的,应明确交易监管机构和镇交易服务机构,有关流程参照本办法相关程序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2020年印发《厚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厚街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的通知》(厚府〔2020〕25号)同时废止。

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厚府规〔2021〕2号

厚街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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