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建纬大湾区法律服务平台)欢迎您

专业交流 Academy

关于印发《谢岗镇“工改工”奖励扶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3

谢府〔2021〕12号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部门:

现将《谢岗镇“工改工”奖励扶持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谢岗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0日  

 

谢岗镇“工改工”奖励扶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拓展产业空间,加快镇村低效工业园改造提升,突出城市更新的产业优先导向,释放市场活力,提升产业承载力和城市功能品质,根据《关于深化改革全力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的意见》(东府〔2018〕102号)《关于加快镇村工业园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东府〔2020〕24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市政府相关奖励政策以及部分镇街的经验,结合谢岗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的“工改工”项目,必须符合谢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且改造方案已获得批复(含“工改M1”“工改 M2”及“工改W”),“工改M0”及产城融合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在本实施办法出台前已经纳入市镇三年行动计划的“工改工”项目,或者2010年1月1日后新建的占地面积在15亩以上的(含15亩)旧厂房拆除重建项目,不属于“三旧”改造范围,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可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奖励对象。“工改工”项目奖励对象具体如下: 

(一)政府主导类。镇政府收储后重新供地的项目,由市政府补助给镇政府;由镇政府主导镇属企业为主体开展土地整备开发的项目,奖励对象为镇属企业。

(二)单一主体挂牌招商类。奖励对象为挂牌成交的单一主体。

(三)权利人自行改造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的项目,奖励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旧厂房流转或租赁给改造主体改造的项目,奖励对象为改造主体;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项目,奖励对象为原土地使用权人。

第五条  奖励内容。本实施办法对镇、村(组)、原土地使用权人所属的工业园进行“工改工”改造,在拆除奖励、融资贴息、税收补助、租金补助等四方面进行奖励。

第六条  资金来源。由镇财政设立5亿元“工改工”项目资金池,连续5年,每年投入1亿元,对开展“工改工”项目主体在上述第五条的四个方面进行奖励,减轻开发主体资金投入的压力。若资金池资金出现空缺,由城市更新部门以专项形式申请财政资金,按照项目先后次序随报随补。

第二章 奖励扶持政策

第七条  拆除奖励。旧厂房用地实施“工改工”改造的,旧厂房拆除平整后,拆除奖励以拆除用地面积为核算基础,在享受市级拆除补助标准的同时,镇财政再奖励60元/平方米。

(一)全部拆除的,拆除用地面积一般以最终批复的改造方案中载明的改造前用地面积为准;

(二)只对部分旧厂房进行拆除改造的,按拆除的旧厂房占地面积核算补助。部分拆除的旧厂房占地面积,以房屋权属调查表中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为准,由镇城市更新管理部门核实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  融资贴息。对镇属企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经济实体等改造主体需要融资贷款用于建设新工业用房的“工改工”项目,建筑成本少于或等于2500元/平方米的,由镇财政提供最长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每年补助贷款利息50%,项目贷款利率以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参考,以实际贷款利率为准,封顶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0%。建筑成本超过2500元/平方米的,以2500元/平方米计算建筑贷款金额。融资款项仅限用于建设新厂房,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税收补助。拆除面积大于等于15亩小于等于50亩的“工改工”项目,且亩均税收达到64万元/亩或镇投资促进中心核准的项目准入标准,从首期工程竣工验收次年首个纳税年度开始,可以申请税收留成补助,补助期限为3年,税收留成补助包括入驻的工业企业缴交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镇级留成部分。拆除面积大于50亩的“工改工”项目申请市一级税收补助。

上述“工改工”项目入驻的工业企业,必须是注册地址位于项目范围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定的工业企业,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入驻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项目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具体由镇经济发展局和投资促进中心核准。

第十条  租金补助。为了加快拆除清租,参照市农资交易平台厂房租赁租金的平均水平,对改造主体给予租金补助,以《房屋权属调查表》或原租赁合同载明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为准,补助标准为每月7元/平方米,以剩余合同期限计算。对于改造主体为市、镇属企业或者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长补助不超过24个月,按年度申请;对于改造主体为社会经济实体的,补助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一次性申请发放。

第十一条  改造方案已经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工改工”项目,拆除用地面积30亩(含30亩)以内的,拆除补助、融资贴息、租金补助合计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每增加30亩,封顶金额增加1000万元。

第三章 奖励认定

第十二条  奖励认定。

1.拆除奖励。全部拆除的,按照项目改造方案批复的改造前用地面积,部分拆除的按照改造前方案以及权属调查表核定的建筑占地面积等进行认定。“三旧”改造范围外的“工改工”项目,拆除面积参照本款予以确定。

2.融资贴息奖励。根据改造主体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以及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认定。

3.税收补助奖励。根据市税务局核定申请税收留成补助项目入驻的工业企业缴交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镇留成部分认定。2010年1月后15亩以上(含15亩)不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的旧厂房“拆旧建新”项目不纳入本奖励范围。

4.租金补助奖励。根据改造主体与企业的土地租赁合同以及改造方案、批复等相关资料进行认定。

第四章  申领流程

第十三条  镇城市更新中心负责做好每年财政奖励资金的预算,指导改造主体按照程序申请补助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对象提交《谢岗镇“工改工”专项财政奖励扶持资金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和有关证明材料(附件2)报镇城市更新中心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  由镇城市更新中心牵头,财政分局、农林水务局、经济发展局、税务分局对补助对象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再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镇财政分局按照审批金额全额拨付到补助对象开设的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镇财政、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改工”奖励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十九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工改工”奖励资金后,应严格按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章程使用,同时接受并配合各级行政主管及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改造主体在当年申报且纳入市镇“工改工”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库(补助期内每年12月31日前)实现拆除平整的,补助对象在申领市级“工改工”奖励补助资金,同时向镇政府申请“工改工”财政全额补助;跨年度拆除平整的,只能申请领取镇级全部补助的50%。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试行期内获得批复奖励的项目,除一次性奖励的项目外,融资贴息、税收补助按照补助年限顺延奖励。本实施办法由谢岗镇城市更新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镇党委(扩大)会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主导(含镇属企业)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工改工”项目,涉及到被改造企业搬迁安置的,其中停业停产损失、一次性安置费、搬迁补助等费用,另行制定补偿办法报党委(扩大)会议审定后实施,特殊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在实行过程中具体条文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1.谢岗镇“工改工”专项财政奖励扶持资金申报审批表.xlsx

   2.“工改工”财政补助申请材料列表.docx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