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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更新“旧项目”到期分类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2

东自然资〔2020〕4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考虑城市更新"旧项目"实际情况及各方诉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城市更新“旧项目”到期分类处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报备有意愿继续按照“旧办法”实施的土地权利人自改、村企合作改造“旧项目”,其“旧办法”政策适用期限整体延后6个月,即有关政策相应执行至2021年3月26日、2022年3月26日;前述“旧项目”因政府规划原因仍无法在期限内实施的,在提供合理说明和佐证材料的情况下,按“一事一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对于未报备有意愿继续按照“旧办法”实施的土地权利人自改、村企合作改造“旧项目”,符合“新办法”的面积要求的,可直接按照“新办法”实施;不符合“新办法”的面积要求的,不再单独实施,整合周边地块形成达到“新办法”面积要求的更新单元,按“新办法”整体实施。

三、请各镇街(园区)对照城市更新“旧项目”清单,与有关旧项目改造主体确认报备意愿(详见附件1),并汇总填写城市更新“旧项目”报备汇总表(详见附加2),于11月30日(星期一)下午下班前将确认书扫描版(加盖镇街城市更新中心公章)、报备汇总表电子版和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扫描件发送到“市自然资源局城市更新计划科”OA邮箱。

附件:略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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