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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城市更新项目权益核查与确认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4

东道府〔2020〕46号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道滘镇城市更新项目权益核查与确认操作细则》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道滘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3日

道滘镇城市更新项目权益核查与确认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道滘镇城市更新单元项目的不动产权益核查与确认工作,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实现和谐拆迁,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2018〕3号)、《东莞市“三旧”改造土地和房屋权籍调查工作方案(试行)》(东国土资〔2017〕264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道滘镇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等不动产权益核查与确认工作。

第二条 不动产权益人包括以下三类:

(一)第一类: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

(二)第二类: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

(三)第三类:土地、房屋实际使用人,即未依法登记或不动产登记与真实权利状况不符,但凭历史用地、转让协议实际使用土地、房屋的个人或单位。

上述第三类不动产权益人属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历史用地协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确认;属与镇人民政府或其下属企事业单位签订历史用地协议的,由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确认。

第三条 更新单元权益信息的核查以实地调查测绘的方式为主,可结合村提供的书面权益来源材料作为参考和依据,满足城市更新工作对权益核查数据的需求。

确有需要的,权益人、村集体、利害关系人可以授权前期服务商或实施主体向自然资源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查询更新单元范围内的不动产权益信息。

第二章 不动产权益核查与确认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确认实际权益人的不动产权益仅为明确不动产事实权益状态,不动产权益核查确认成果不作为后续完善合法登记手续的依据凭证。

第五条 有物业产权证明文件且证明文件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一致的,以证明文件登记的权利人为权益人;如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原则上尊重现状,由属地村委会根据历史情况和现状进行确认,并出具权益确认意见书。

第六条 已发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以证载为准;未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历史用地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土地用途为准,如未能提供历史用地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土地用途的,由属地村委会根据历史用地情况和现状进行确认,并出具土地用途确认意见书。

第七条 已发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且证载建筑物用途与现状实际用途一致的,以证载建筑物用途为准;证载建筑物用途与现状实际用途不一致或未发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由属地村委会根据历史情况和现状进行确认,并出具建筑物用途确认意见书。

第八条 相关权益人对依照上述原则所核查出的不动产权益成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属地村委会提出异议。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的,以公示结果作为此次不动产权益核查确认成果。

相关权益人在公示期内向属地村委会提出异议的,村委会在收到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复核,复核后出具最终的不动产权益核查确认成果及权益确认意见书。

第九条 相关权益人对村集体出具的权益确认意见书有异议的,需自权益确认意见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将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提交村委会,方可申请暂缓将有争议的权益所对应的物业补偿或补偿款支付给前期已认定的权益人。

拆迁补偿阶段,相关权益人如能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明前期作出的权益认定有误的,则以司法法律文书作为最终权益认定依据。在拆迁补偿阶段,相关权益争议尚未审结或裁决的,相关权益人可以提供争议尚在审理或裁决过程中的证明材料,申请暂缓将有争议的权益所对应的物业补偿或补偿款支付给前期已认定的权益人。但前期已认定的权益人有权先行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允许实施主体拆除物业。有争议的权益所对应的物业补偿或补偿款交由属地村委会暂管,并由村委会依据最终生效司法法律文件进行分配,其它相关权益等由村委会代为行使。

第三章 不动产权益核查

第十条 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以证明材料登记的权利人确定为权益人。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与真实权利状况不符、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经查明不动产真实权利现状、历史权属界线、历史用地协议等客观事实情况后,由属地村委会查明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出具权益确认意见书。

 第十二条 旧村庄用于公共服务功能的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空间及其他零散用地,由属地村委会负责权益确认,认定结果须附有可以反映用地和建筑现状用途及面积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

不动产权益人为自然人且死亡的,须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经公证的材料、继承人对财产继承的约定(如死亡证明材料、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处置的协议、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不动产权益人为法人的,且权益核查时该单位已注(吊)销或被合并,须提供权益承继人取得相关权益的证明材料(如清算报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第四章 不动产权益确认和备案

第十四条 前期服务商或实施主体协助属地村委会执行《东莞市“三旧”改造土地和房屋权籍调查工作方案(试行)》(东国土资〔2017〕264号)有关规定,对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的所有不动产面积、用途、权属、建设时间等内容进行核查,并填写《东莞市道滘镇XX项目“三旧”改造土地权籍调查明细表》《东莞市道滘镇XX项目“三旧”改造房屋权籍调查明细表》。除已办理权属登记的不动产外,由属地村委会对不动产权益核查确认结果并出具权益确认意见书,意见书需附上历史协议、产权证明材料、清查处理等材料。

第十五条 不动产权益确认备案流程如下:

(一) 备案申请。前期服务商或实施主体负责将备案申报资料汇总,并向道滘镇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备案申报材料包括: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及属地村委会出具的权益确认书等。

(二)公示。经备案的不动产权益核查成果,由道滘镇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公示。公示要求在改造地块现场、镇人民政府网站、村务公告栏公示15个自然日,并在市镇级广电站、东莞日报作相应公告。

第十六条  本操作细则由道滘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镇人民政府“一事一议”研究讨论。

第十七条  本操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若市出台相关城市更新项目权益核查与确认政策,且政策内容与本文冲突,则以市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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