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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方案

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下称“历史违建”)产权问题,盘活存量产业空间,完善城市公共配套,根据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不动产登记等法律法规,按照省、市关于广东省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工作部署,结合我市拓展优化城市发展空间(下称“拓空间”)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符合适用范围的历史违建,优化不动产权补办手续,妥善、高效解决历史问题,拓展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空间。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建立《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试点项目台账》(下称《补办试点项目台账》),补办适用对象包括:

1.2019年12月12日之前已建成,未取得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经批准纳入“拓空间”补办工作试点的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筑(不包括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私人住宅、商品房、商业等项目)。主要包括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他经批准纳入“拓空间”补办工作试点的重点工业项目,以及经认定的教育、医疗、公共交通、市政环卫等公益民生类项目。

2.市政府或市“拓空间”总指挥部相关文件中明确支持补办不动产权手续,或通过市政府“一事一议”获准补办不动产权手续的项目,可按程序纳入补办试点。

(二)不适用情形。对于申请补办不动产权手续的历史违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1.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禁止建设区或限制建设区,以及市城市总体规划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区域范围内;

2.位于生态保护红线、一级水源保护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自然保护区等区域范围内;

3.位于城市建设重点管控区域,包括:属于市、镇两级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划定(计划划定)范围,轨道交通(TOD)及重点交通道路建设(计划建设)范围,市重大平台管控区域,重点收储地块;

4.存在权属争议或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拆除、查封等限制权利情形;

5.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使用条件;

6.加固补强后,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其房屋安全状态属于C、D类。

建立补办对象的滚动更新机制,由属地镇街(园区)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工作办公室(下称“补办办”)会同“拓空间”指挥部补办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审核后纳入《补办试点项目台账》。镇街(园区)指挥部定期将《补办试点项目台账》报市“拓空间”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补办流程

(一)申请补办手续。符合适用范围的,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可到镇街(园区)补办办提出补办手续申请。镇街(园区)补办办对项目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镇街(园区)“拓空间”指挥部组织补办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审核确认该项目补办试点资格。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1.身份证明材料;2.属于本方案规定的补办适用对象、补办资格的证明材料;3.填报《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审批总表》(附件1);4.如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如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填报《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总表》(附件2)。

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由镇街(园区)补办办在建筑物所在地村(社区)公告至少15个工作日,经公告无异议的,正式纳入补办试点,并出具《同意受理补办不动产权手续通知书》(附件3)。

对于已纳入补办试点但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历史违建,由镇街(园区)补办办通知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按照《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前往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直接办理规划及土地审查、不动产测绘、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告知、建筑消防安全评估等手续。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规划及土地审查、不动产测绘、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告知、建筑消防安全评估等补办流程可同步办理。

(二)开展测绘。补办申请正式受理后,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应当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历史违建所在宗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测绘,并出具不动产测绘成果。

(三)规划及土地审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规划土地审查操作细则》,对项目的规划、土地情况进行审查。其中,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土地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镇街(园区)规划部门负责对历史违建现状及规划情况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与备案,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现状确认书》。《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现状确认书》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规划证明材料。

(四)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告知手续。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应自行委托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登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历史违建进行鉴定。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其房屋安全状态不属于C、D类(包括加固补强后)的,根据《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告知事项办理工作细则》,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到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告知手续。符合条件的,由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告知凭证》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验收证明材料。

(五)办理建筑消防安全评估登记手续。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视为已办理该项流程手续,可进行补办手续复核。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测绘图开展技术审查,取得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合格书面结论意见;可同步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历史违建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书面结论意见。按照《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消防安全评估登记指引》,向镇街(园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申请消防安全评估登记。由镇街(园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属地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供电等部门对历史违建现场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实质性查验,对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补办要求的,由镇街(园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出具关于同意历史违建消防安全评估登记的会议纪要。

(六)补办手续复核。已完成上述手续的补办项目由镇街(园区)补办办在《东莞日报》上公告至少1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括补办申请单位、补办项目信息、宗地面积、建筑面积、建成时间等。经公告无异议的,镇街(园区)补办办根据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规划及土地审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告知、建筑消防安全评估登记等结果,汇总形成《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审批总表》《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审批总表》(如有),连同上述各项证明材料报市补办办。市补办办业务负责人审核后,报市补办办主任最终复核,并加盖市补办办公章。

(七)行政处罚。补办手续复核完成后,由镇街(园区)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为满足补办不动产权需要,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只作罚款,不作退地、没收、拆除的处罚决定。

镇街(园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确认处罚主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标准按《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罚款标准》(附件4)执行。涉及违法用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镇街(园区)自然资源部门不再对相关补办手续建筑物涉及的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对于只需要补办用地手续且不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为的,由镇街(园区)自然资源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确认处罚主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街(园区)补办办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纳凭证核实罚款缴纳情况。罚款缴清的,在《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审批总表》上标注“罚款已缴清”以及缴纳证明材料编号。逾期未缴清上述罚款的,视为放弃补办,镇街(园区)补办办退回申请材料,不再受理该企业名下项目的补办不动产权手续申请。

1.对于2008年5月28日之前建成的产业类历史违建,按照建设工程造价5%的标准缴纳罚款;对于2008年5月28日之后建成的,按照建设工程造价7%的标准缴纳罚款。对有意愿、有条件且主动完善手续的补办对象,准许罚款以银行机构提供的分期付款方式缴纳。历史违建的建成时间,由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村(社区)确认。

2.集体经济组织积极申请补办的,可给予适当资助。历史违建权属于镇街(园区)、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的,其补办过程中缴交的税费,属市留成部分全额补助镇街(园区),用于支持镇村产业空间及公共服务空间建设。具体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93号)有关规定办理。

(八)不动产登记。由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向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籍调查并完成后,提交如下资料申请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和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

3.房屋安全鉴定告知凭证;

4.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

5.建设工程规划现状确认书;

6.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7.公告证明材料;

8.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审批总表;

9.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需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的提交)。

单独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资料申请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和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

3.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1987年1月1日之前建成使用的提交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书;

4.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审批总表;

5.公告证明材料;

6.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对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历史违建,由属地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经核实无误,同意受理登记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登记单位应在该证书附记栏中记载“该项目通过补办方式完善不动产权登记,非因政府规划,自取得本证书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不动产用途变更”。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发现建筑物现状与补办手续确认的建筑面积、层数、用途等不一致的,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需整改一致后方可申请不动产登记。

对于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建筑物跨占宗地,依批准文书可进行合并或调整边界处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批准文书办理登记。

四、完善机制

(一)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各镇街(园区)要统筹开展“拓空间”和历史违建补办不动产权工作,在镇街(园区)“拓空间”指挥部下设立补办工作组,与已建房屋补办工作领导小组重合设置。领导小组由各镇街(园区)分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的领导牵头,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不动产登记)、消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制定本辖区补办计划(含年度补办重点及进度),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补办办;组织开展补办试点资格审核、建筑消防安全评估会商等;跟进督导补办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各镇街(园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街(园区)自然资源或规划部门,由镇街(园区)补办办及相关部门安排专人组建工作团队,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强化监督抽查机制。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后抽查和监督机制,根据年度计划台账,加强横向协调和跟踪督查。

1.自查。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支队等单位及各镇街(园区)应根据职责分工,定期对补办项目进行检查监督,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重点核查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的承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意见等。对于企业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应适当提高核查率。市有关单位、各镇街(园区)补办办要每半年提交自查情况报告,并附现场记录、图片等资料,送市补办办报市“拓空间”总指挥部备案。

2.抽查。每年第三季度,市补办办抽取若干个已完成补办手续的项目进行检查,结合房屋建筑现状调查影像数据,组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支队等单位抽查审核相关项目的申请资料,并到现场核验产业项目、用地范围、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等情况,由市补办办做好相关记录。

(三)严格用途调整管制。依本方案补办完善不动产权手续的用地和房产,非因政府规划,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不动产用途变更。如政府因公共利益或实施规划需要,可按原批准用途合理补偿后收回土地和房产。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在申请补办手续前应明确相关要求,并就遵守上述事项作出承诺;在转让、出租时,应如实告知相关权利人土地和房产存在的权能限制。有关职能部门完善用地房产审批手续后,应在出让合同(如有)或不动产权证中备注相关要求,后续的用途管制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管,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受理权利人的用途调整申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行为应严格执法查处。对公共配套类建筑用途与原规划用途不符的,报经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请市“拓空间”总指挥部“一事一议”解决。

(四)加强专项评估中介监管。严守房屋安全与消防安全两条底线。建立健全诚信监督机制,中介服务机构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欺诈造假办理补办手续的,一经发现,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取消在莞补办技术服务资格并予以公示,以该中介服务机构名义提交的所有评估报告、意见,市主管部门后续一律不予受理,造成的相关损失由该机构自行承担。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支队依法实施(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诚信约束机制。一是加强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的诚信管理。补办手续中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欺诈造假等行为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相关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补办企业名下予以公示,实施扣分记录动态管理,永久取消该主体的补办资格及其享受我市各试点及优惠政策资格,并将权利人或实控人名下所有在莞企业列入重点检查名录,向全市各职能部门通报,增加企业行为的检查频次。涉及采用欺骗手段申请补办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二是依法严肃查处违规补办项目。对于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欺诈造假等问题的补办项目,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注销不动产登记证,相关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停止补办手续,由市补办办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不再受理该项目的补办申请。同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退回罚款,重新按照违法建设相关规定处理,作出没收或者拆除该违法建设的决定。

五、其他事项

(一)优化补办手续。在多审合一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可以进一步优化补办手续的,职能部门按“从优兼从简”原则,采取较为便捷高效的方式为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办理相关手续。

(二)强化政策衔接。本方案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的通知》(东府〔2009〕41号)同步废止。本方案实施前已纳入补办台账,并于方案实施后2个月内完成缴纳罚款及相关费用的项目,可按原政策流程继续办理。已发出罚款单的,按原单缴交相应罚款。逾期未完成缴纳的项目予以退回,按本方案重新申请。

(三)完善配套措施。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规划及土地审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告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建筑消防安全评估登记等配套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同步印发。

(四)本方案中所称的“之前”包括本数,所称的“之后”不包括本数。

(五)本方案由市补办办负责解释。对于存在信息异议、疑难复杂的个案,由市补办办召集市“拓空间”总指挥部补办工作专责小组成员单位会商讨论,并予以指导。

附件:

1.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审批总表.pdf

2.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审批总表.pdf

3.同意受理补办不动产权手续通知书.pdf

4.东莞市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补办不动产权手续证罚款标准.pdf

5.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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