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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溪镇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4

清府办〔2020〕55号

各单位、办公室,各村(居)委会:

《清溪镇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方案》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

清溪镇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方案

为妥善处理我镇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下称“历史违建”)产权问题,盘活我镇存量产业空间,完善我镇公共配套,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20〕14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及土地规划审查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东自然资〔2020〕1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拓展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符合适用范围的历史违建,优化不动产权补办手续,妥善、高效解决我镇历史问题,拓展我镇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空间。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1.2019 年 12 月 12 日之前已建成,未取得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经批准纳入“拓空间”补办工作试点的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筑(不包括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私人住宅、商品房、商业等项目)。主要包括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他经批准纳入“拓空间”补办工作试点的重点工业项目,以及经认定的教育、医疗、公共交通、市政环卫等公益民生类项目。

2.市政府或市“拓空间”总指挥部相关文件中明确支持补办不动产权手续,或通过市政府“一事一议”获准补办不动产权手续的项目,可按程序纳入补办试点。

(二)不适用情形

对于申请补办不动产权手续的历史违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1.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禁止建设区或限制建设区,以及市城市总体规划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区域范围内;

2.位于生态保护红线、一级水源保护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自然保护区等区域范围内;

3.位于城市建设重点管控区域,包括:属于市、镇两级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划定(计划划定)范围,轨道交通(TOD)及重点交通道路建设(计划建设)范围,市重大平台管控区域,重点收储地块;

4.存在权属争议或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拆除、查封等限制权利情形;

5.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使用条件;

6.加固补强后,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其房屋安全状态属于 C、D 类。

三、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组   长:李伟雄(镇委委员)

副组长:殷志峰(规划管理所)

李东华(自然资源分局)

成   员:

陈浩东〔规划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

尹玉宝(自然资源分局)

梁   智(规划管理所)

江永忠(住房规划建设局)

蔡志斌(城管分局)

范午辰(消安委)

林巧思(工业信息科技局)

陈志强(宣教文体局)

林琦清(司法分局)

李海花(社会事务局)

吴   勇(财政分局)

殷旭恒(商务局)

刘家雄(卫生健康局)

黄锦华(资产办)

徐   永(文广中心)

朱作权(农资办)

李国良(投资服务中心)

蔡超凡(税务分局)

领导小组下设清溪镇已建房屋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工作办公室(简称“补办办”)在规划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相关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规划管理所负责人兼任。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工作会议由补办办负责召集,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各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主要了解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反馈问题,提出具体工作意见,敲定解决问题方案。

(三)建立补办对象的滚动更新机制

由补办办牵头会同“拓空间”指挥部补办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审核后纳入《补办项目试点台账》。“拓空间”指挥部定期将《补办项目试点台账》报市“拓空间”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职责

补办办:牵头负责我镇符合补办条件的历史违建补办工作,建立健全我镇补办试点台账,指导补办企业办理补办手续,协调各有关部门有序开展补办审批工作,全程动态跟进项目补办进度,及时与市补办办进行工作对接。

自然资源分局:牵头负责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工作(如需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负责审查补办项目用地情况,依法对违建主体作出行政处罚,配合补办不动产权审批的其他工作。

规划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配合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工作(如需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负责核实补办项目地块规划情况,审查补办项目建筑是否符合要求,协助补办项目查询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审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申请资料,对资料不存在问题的补办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配合补办不动产权审批的其他工作。

住房规划建设局:协助配合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工作(如需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负责核实房屋安全状态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协助核实历史违建消防安全情况,配合补办不动产权审批的其他工作。

城管分局:负责按要求依法对违建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核查并确保建筑物现状与补办手续确认的相关指标一致,否则及时督促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进行整改。

消安委:协助配合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工作(如需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历史违建现场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查验,对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配合补办不动产权审批的其他工作。

工业信息科技局:协助补办办并会同商务局、投资服务中心等单位建立健全我镇补办试点台账,审核确认项目补办试点资格,鼓励符合补办条件的企业项目申请补办不动产权手续。

宣教文体局:负责做好关于我镇补办方案的相关宣传工作。

司法分局:负责做好我镇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涉法工作。

社会事务局:协助配合做好我镇关于补办的相关工作。

财政分局:落实我镇补办工作开展的经费保障,协助核算历史违建所需缴纳罚款的金额,配合补办不动产权审批的其他工作。

商务局:协助补办办会同工业信息科技局、投资服务中心等单位建立健全我镇补办试点台账,审核确认项目补办试点资格,鼓励符合补办条件的企业项目申请补办不动产权手续。

卫生健康局:协助配合做好我镇关于补办的相关工作。

资产办:协助配合自然资源分局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的相关工作(如需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

文广中心:配合宣教文体局做好补办方案的相关宣传工作。

农资办:鼓励符合补办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积极申请补办不动产权手续。

投资服务中心:协助补办办会同工业信息科技局、商务局等单位建立健全我镇补办试点台账,审核确认项目补办试点资格,鼓励符合补办条件的企业项目申请补办不动产权手续。

税务分局:协助补办企业缴纳税费等相关工作。

四、补办流程

(一)申请补办手续

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填写《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审批总表》《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审批总表》(如需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向补办办提出补办申请。补办办收到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的补办申请后,对补办企业项目的补办资格和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经“拓空间”指挥部补办工作组审核确认符合补办试点资格的,补办办在违建建筑物所在地村(社区)公告至少15个工作日,经公告无异议的,正式纳入补办试点,并出具《同意受理补办不动产权手续通知书》。

补办申请正式受理后,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应当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历史违建所在宗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测绘,并出具不动产测绘成果。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

对于已纳入补办试点但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历史违建,历史违建人或实控人需先携带补办办出具的《同意受理补办不动产权手续通知书》及相关申报材料向自然资源分局申请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自然资源分局初审通过后,将所有申请材料一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分类实施供地,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如违建用地未办理建设用地合法审批手续的,由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按规定指导用地单位或收储中心办理土地征收或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取得征地或农用地转用批次报批批准文件后,历史违建人或实控人方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

(三)规划及土地审查

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按要求组织材料,填写《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现状确认书》(先加具测绘单位意见)相关栏目并报补办办。

补办办会同规划管理所、自然资源分局根据审查要求和标准,进行初步审核,填写《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现状确认书》并出具初步确认意见和加盖公章(其中:《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报请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加盖公章)送市自然资源局审核。

市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后盖章出具《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后,交至补办办。不予以确认的,注明原因。

(四)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告知手续

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登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历史违建进行鉴定。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其房屋安全状态不属于C、D类(包括加固补强后)的,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到住建局办理告知手续。符合条件的,住建局协助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告知凭证》。

(五)办理建筑消防安全评估登记手续

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视为已办理该项流程手续,可直接进行补办手续复核。

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应自行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测绘图开展技术审查,并取得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合格书面结论意见;另可同步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历史违建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书面结论意见。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取得上述两项合格书面意见后,向我镇消安委申请消防安全评估登记。消安委收到申请后,组织消防大队、住建局、城管分局、供电等相关部门对历史违建现场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实质性查验,对提交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补办要求的,由消安委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出具关于同意历史违建消防安全评估登记的会议纪要。

(六)补办手续复核

已完成上述手续的补办项目由补办办在《东莞日报》上公告至少1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括补办申请单位、补办项目信息、宗地面积、建筑面积、建成时间等。经公告无异议的,补办办根据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规划及土地审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告知、建筑消防安全评估登记等结果,汇总形成《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审批总表》《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审批总表》(如有),连同上述各项证明材料报市补办办。市补办办审批通过后,在上述两份审批总表上加盖市补办办公章,送回给补办办。

(七)行政处罚

补办手续复核完成后,由城管分局或自然资源分局对历史违建作出行政处罚。为满足补办不动产权需要,执法部门作出形成行政处罚时,只作罚款,不作退地、没收、拆除的处罚决定。

城管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历史违建作出处罚决定,确认处罚主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标准按《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罚款标准》执行,并由财政分局进行核实,对有意愿有条件且主动完善手续的补办对象,准许罚款以银行机构提供的分期付款方式缴纳。历史违建的建成时间,由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村(社区)确认。涉及违法用地的,自然资源分局不再对历史违建涉及的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对于只需要补办用地手续且不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为的,由自然资源分局作出罚款决定,确认处罚主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补办办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纳凭证核实罚款缴纳情况。罚款已缴清的,在《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审批总表》上标注“罚款已缴清”以及缴纳证明材料编号。补办企业逾期未缴清上述罚款的,视为放弃补办,补办办退回申请材料,不再受理该企业名下项目的补办不动产权手续申请。

集体经济组织积极申请补办的,可给予适当补助。历史违建权属于我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的,其补办过程缴交的税费,属市留成部分的,由农资办联同财政分局、税务分局等部门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镇村产业升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用于我镇村产业空间及公共服务空间建设。

(八)不动产登记

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完成上述所有流程,且向规划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权籍调查并完成后,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不动产登记。规划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经核实无误同意受理登记申请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且应在该证书附记栏中记载“该项目通过补办方式完善不动产权登记,非因政府规划,自取得本证书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不动产用途变更”。

如城管分局发现建筑物现状与补办手续确认的建筑面积、层数、用途等不一致的,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需整改一致后方可申请不动产登记。

对于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建筑物跨占宗地,依批准文书可进行合并、分割或调整边界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批准文书办理登记。

五、监管要求

(一)严格用途调整管制

通过本方案补办完善不动产权的,非因政府规划,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用途变更。如镇政府因公共利益或实施规划需要,可按原批准用途合理补偿后收回土地。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在申请补办手续前应明确相关要求,并就遵守上述事项作出承诺;在转让、出租时,应如实告知相关权利人土地存在的权能限制。有关职能部门完善用地房产审批手续后,应在出让合同(如有)或不动产权证中备注相关要求,后续的用途管制由镇政府负责监管,规划管理所不得受理权利人的用途调整申请,城管分局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行为应严格执法查处。对公共配套类建筑用途与原规划用途不符的,报经镇政府提请市“拓空间”总指挥部“一事一议”解决。

(二)严格惩治虚假补办手续行为

如补办手续中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等行为的,审批机关可依法依规撤销原审批事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

在“多审合一”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可以进一步优化补办手续的,各部门应按从“从优兼从简”原则,采取较为便捷高效的方式为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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