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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贡献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贡献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投资促进局

2019年4月29日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贡献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 办法》(东府〔2018〕11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展优化城 市发展空间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19〕1号) 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细化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贡献产业 用房管理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产业用地(M0)属市储备土地的,贡献的土地和产业用房按市、镇8:2比例进行分配;属镇街、园区储备土地的,贡献的土地和产业用房按市、镇2:8比例进行分配。鼓励采用权益置换、货币补偿、委托管理、收益上缴等形式,高效管理和利用贡献产业用房。

第三条 市政府持有的产业用房,由东实集团代持有,并可授权其下属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招商引资和项目把关。市投资促进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东实集团等单位均可推荐产业用房承接的优质产业项目。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持有的贡献产业用房,原则上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指定单位或国有企业持有、负责资产管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指定的单位负责统筹招商。

第二章 产业用房贡献比例确定

第五条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按以下要求贡献产业用房:

(一)对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建设新型产业项目,容积率3.0(含)以下部分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园区管委会结合地块公开出让方案自行明确产业用房贡献比例;容积率3.0-5.0 (含)部分按该部分计容建筑面积的6%贡献产业用房;容积率5.0以上部分按该部分计容建筑面积的12%贡献产业用房。

(二)对已出让土地采取调整用途或者提高容积率方式建设新型产业项目,容积率3.0 (含)以下部分无需贡献;容积率3.0-5.0 (含)部分按该部分计容建筑面积的5%贡献产业用房;容积率5.0以上部分按该部分计容建筑面积的10%贡献产业用房。

(三)“工改M0”项目可采取贡献土地或贡献产业用房方式, 具体贡献方式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结合 地块进行明确。贡献土地的,需按城乡规划要求,将不低于总面积15%的土地无偿移交。因地块太小无法贡献土地或经规划评估无需贡献土地的,按照对应使用类型的2倍土地出让底价缴纳相应部分土地的地价。

贡献产业用房的,容积率3.0 (含)以下部分无需贡献;容积 率3.0-5.0 (含)部分按该部分计容建筑面积的2.5%贡献产业用 房;容积率5.0以上部分按该部分计容建筑面积的5%贡献产业用 房。

(四)市镇联合招商基地区域或经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 原则确定的新型产业用地开发建设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可按“一地一策”调整产业用房贡献比例。

第六条 建立物业贡献调整的触发机制,效益贡献比奖励线每增加100万元/亩,政府核减项目50%的贡献物业。

第七条 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包括贡献用房面积,贡献用房面积不计入新型产业项目可分割转让面积,不占用可分割转让比例。鼓励镇街(园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定制和持有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优质物业,相应面积可不计入该项目分割转让比例。

第八条 开发主体配建的贡献产业用房,应根据项目总体规划,采取集中的原则,合理配置,同一使用功能应集中布局,由开发主体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一并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贡献用房可根据项目的总体规划,由开发主体与贡献用房主要持有人商定,合理布局贡献用房。

第九条 开发主体应当按规划条件所确认的配置比例,为贡献产业用房配套相应的停车位。

第三章 贡献产业用房管理

第十条 贡献用房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项目施工前须与贡献用房的市、镇街(园区)持有主体签订贡献用房履约监管协议,载明贡献用房的类型、设计要求、建设标准、建设工期、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以及相关违约责任等内容。监管协议中条款由市、镇街(园区)持有主体负责监管。

第十一条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须按“同房同权、同类同权、协商置换”原则贡献产业用房。贡献产业用房的规划建设方案须经贡献用房的市、镇街(园区)持有主体审核同意,并作为上报相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对于贡献产业用房,市投资促进局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指定单位,可与开发主体按等价原则协商置换,或协商出租运营,租金参考当期市场价格水平,具体以协议价格为主。

第十二条 需贡献用房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竣工并符合交付条件后,开发主体必须通知市、镇街(园区)持有主体前往查验接收。经市、镇街(园区)持有主体验收且双方签署协议后,正式无偿移交至市、镇街(园区)持有主体,并协助将产权办至市、镇街(园区)持有主体名下。贡献产业用房产权移交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市、镇街(园区)持有主体承担,相关交易方式由开发主体与市、镇街(园区)持有主体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贡献的产业用房及配套的停车位等相关设施,资产管理主体可委托项目运营主体,负责日常维护等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 已贡献产业用房、未入驻的,自物业交付之日起,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市、镇街(园区)持有主体承担。已入驻企业的,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运营主体不得歧视性定价。

第十五条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开发主体或运营主体,不得擅自安排企业入驻贡献产业用房。确需安排企业入驻的,属市持有的贡献产业用房,须经市投资促进局同意;属镇街、园区持有的贡献产业用房,须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同意。

第十六条 政府持有的贡献产业用房原则上只能用于出租,确有必要出售的,根据持有单位性质报市政府或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审定同意。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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