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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及项目效益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4

东投促〔2019〕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O)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及项目效益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投资促进局

2019年5月13日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及项目效益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8〕112号)以及《关于拓展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19〕1号)等有关规定,规范全市新型产业用地(M0)的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和项目效益审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发主体原则上为项目开发公司。同一开发主体原则上不能同时开发2个及以上项目(含项目地跨2个或以上镇街)。开发主体及其母公司在东莞直接开发或联合开发的所有项目,有1个验收不达标的,5年内不得在东莞申请或联合申请开发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

第三条   企业必须通过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并通过项目效益审查后,方可进行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开发和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

第四条   从严限制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建设为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严格控制纯平台型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总量。支持龙头型生产制造企业,主导开发建设用于引进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优先支持利用新型产业用地(M0)建设定位明确、特色鲜明的高标准现代主题产业园项目。

第二章 准入认定

第五条  开发主体准入认定:

(一)基本条件:

1. 开发主体必须是已在东莞市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东莞范围内,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2. 主体拟开发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生产制造型龙头企业主营业务为制造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属行业龙头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和具备整合上下游产业链的能力。属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重点行业100强等龙头企业, 可优先给予开发主体准入认定。

(2)科技研发型龙头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创新型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属行业龙头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较强的技术研发创新能力和具备整合上下游产业的能力。属东莞市百强创新型企业,可优先给予开发主体准入认定。

(3)产业平台类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具备类似项目开发运营经验和成效(累计运营面积不低于15万平方米;属于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累计运营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属于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累计运营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具备较好的招商能力、渠递和整合优秀客户群体的资源。

3. 产业平台类企业开发可分割工改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或联合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用地开发建设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需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可无需具备类似项目开发运营经验。

4. 开发主体拟开发不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需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可无需具备类似项目开发运营经验。

5.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导的产业平台类企业开发可分割新型产 业用地(M0)项目的,可无需具备类似项目开发运营经验。

(二)申请资料:

1. 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递交的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申请书和加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意见的《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

2. 开发主体的注册登记资料。

3. 开发主体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开发主体属新注册成立的,提供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4. 开发主体的业绩证明,提供以往类似项目开发建设经验, 经营业绩,以及招商能力、渠道和整合优秀客户群体资源等具体情况资料;开发主体属新注册成立的,提供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往类似项目开发建设经验,经营业绩介绍,以及招商能力、渠道和整合优秀客户群体资源等具体情况资料。

5. 市工信、科技、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补充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项目效益审查:

(一)基本条件:

拟开发项目主导产业明确,符合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项目(M0)产业准入目录。

(二)申报资料:

1. 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交的项目效益审查申请书和加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意见的《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效益审查申请表》(详见附件2)。

2. 拟建项目可行性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选址、项目开发面积以及容积率、使用类型、分割转让比例、贡献比例、建设周期、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单位用地年产值预期、预期财政贡献以及运营主体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能力等具体情况。

3. 开发主体和运营主体注册登记资料(开发主体、运营主体原则上为同一单位;如不是同一单位的,运营主体应为开发主体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4.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履约监管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拟在土地出让成交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开发主体签订的履约监管协议书(详见附件3)。

5. 相关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补充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和项目效益审查实行同步申报、一并评估、分别出具审查意见的操作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的,开发主体向所在镇(街道、园区)提出开发主体准入申请,经镇(街道、园区)初审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向市投资促进局提交准入认定申请。

申请项目效益审查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向市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

(二)评估审定。受理申请资料后,市投资促进局对开发主体准入和项目效益审查一并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同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主要包括项目使用类型、分割转让比例、贡献比例、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单位用地年产值预期、财政贡献预期等),并提交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暂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或第六条全部准入条件的,但属市重大项目、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或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报市政府。

第三章 分割转让比例确认

第九条  拟开发地块具体分割转让比例由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根据拟开发主体承诺财政贡献,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换算方式提出初审意见后,在项目效益审查时一并提交市投资促进局审定。拟开发地块为分期建设的,应在申请时明确每期具体分割转让比例。

第十条  分割转让比例与财政贡献原则上成正相关,以财政贡献最低线[参照《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东府〔2018〕74号)财政贡献标准[1]折半执行]为基准(最低线的分割比例为零),按照“年财政贡献至少每增加1万元/亩,分割转让比例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的比例计算,最高分割比例不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9%。工改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可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财政贡献。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重特大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效益贡献比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标准(奖励线)每增加100万元/亩,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比例可在49%的基础上再增加10%,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68%。

第十二条  工改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可在扣除建筑物补偿给原土地权利人情况下再进行分割转让比例确定。镇街(园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定制和持有的优质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产业用房,可不计入项目分割转让比例。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属地镇(街道、园区)为新型产业用地(M0)履约监管第一责任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对开发主体和入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值、财政贡献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开发主体应制定新型产业项目运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监管,具体包括:

(一)协助镇(街道、园区)建立入驻企业档案,对入驻企业统一进行登记,定期统计整理入驻企业的产业、财政贡献、R&D投入、知识产权、综合能耗等情况。

(二)严格监管入驻企业对项目用房的使用,严禁入驻企业擅自转租或转售、改变项目用房原有使用功能、违法加建改建等行为,一经发现,应责成入驻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应通知并配合镇(街道、园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1]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东府〔2018〕74 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落户松山湖项目不少于200万元/亩、滨海湾新区项目不少于250万元/亩;落户其它镇(街、园区)项目不少于100万元/亩(东南临深片区项目不少于200 万元/亩,其中,樟木头镇项目不少于150万元/亩);落户次发达镇项目不少于80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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