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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更新有关财政分成申请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3

东自然资〔2019〕27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指导和规范各镇(街道)开展城市更新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分成申请工作,根据《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东府〔2017〕50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全力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的意见》(东府〔2018〕10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8〕9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机构改革精神,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原有申请指引进行修订,制定《东莞市城市更新有关财政分成申请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7日

东莞市城市更新有关财政分成申请指引

为指导和规范各镇(街道)开展城市更新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分成申请工作,根据《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东府〔2017〕50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全力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的意见》(东府〔2018〕10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8〕96号)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指引。

一、纳入分成范围的土地出让金及税费项目

(一)纳入分成范围的土地出让金

1.政府主导改造公开出让土地价款市留成部分(适用于2018年9月20日前批准出让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或土地出让纯收益分成部分(适用于镇村合作项目);

2.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分成部分;

3.村企合作改造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分成部分;

4.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成交地价款分成部分;

5.“三旧”(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计收的地价款分成部分;

6.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用地(含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规划为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用地)计收的地价款分成部分。

(二)纳入分成范围的土地税费

1.罚款(仅适用于“三旧”改造违法用地情形,属市收入);

2耕地占用税 (50元/平方米,属市收入);

3.契税(成交价3%,属市收入);

4.不动产登记费  (80-550元/件,属市收入)。

违法用地罚款采取“一次性分成”的方式,即:一个更新单元(项目)涵盖了多条处罚红线的,可一次性申请更新单元(项目)范围内对应的全部违法用地罚款。当处罚红线超出更新单元(项目)范围的,可一并申请该条处罚红线对应的违法用地罚款,其他更新单元(项目)获批后则不得重复申请。

二、申请时间

违法用地罚款在改造方案获省或市批准后,即可申请分成。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税费在办理供地手续后可申请分成,属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改造项目在办理全部供地手续后一次性申请分成。

三、申请材料

(一)城市更新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分成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镇(街遣)财政账户资料;

(三)改造方案或“1N”总体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四)有关缴款通知书及缴款凭证[涉及违法用地罚款的,需同时提供镇街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更新单元(项目)涉及违法用地处罚情况说明];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规划条件等附件);

(六)2009年遥感影像图,要求叠加更新单元(项目)改造红线、标图建库红线、违法用地处罚红线及出让宗地红线;

(七)属于镇村合作改造项目的,需提供镇街政府出具的土地整备成本核定说明、土地整备出资方证明等有关材料;

(八)属于村企合作改造项目的,需提供镇街政府出具的旧村庄、旧厂房核定情况证明;

(九)属于单一主体挂牌招商项目的,需提供挂牌招商方案批复、挂牌招商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十)电子文件(包含申请材料扫描件、出让宗地红线图CAD格式)。

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除原件材料外,所涉复印件材料必须加盖校对章(签字)及单位公章。

四、申请流程

(一)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由镇街财政分局会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城市更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申请材料,填报《城市更新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分成申请表》并加盖公章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申请材料及申请内容真实无误并加盖公章后,送市自然资源局审核.

(三)市自然资源局核实项目有关审查审批和土地出让情况属实后,送市财政局审核分成金额。

(四)市财政局经核定后,将分成款项拨付至属地镇街财政分局。

五、职责分工

(一)镇人民政府(街遣办事处)负责审核城市更新项目所涉财政分成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核实标图建库范围内违法用地处罚情况、旧村庄旧厂房占比情况、土地整备成本等,具体的材料组织和申报工作由镇街财政分局会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城市更新管理部门负责。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城市更新项目有关审查审批情况,包括改造方案批准情况、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情况、供地情况;复核标图建库范围内违法用地处罚情况;初审城市更新项目适用的财政分成标准、土地整备成本、分成金额。

(三)市财政局负责复核城市更新项目适用的财政分成标准、核定土地整备成本和分成金额,依程序拨付款项。

六、其他

(一)土地整备成本的核定。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关规定,土地整备成本可包括:

1.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2.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3.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二)《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有关返还申请指引>的通知》(东三旧办〔2013〕42号)自本指引实施之日起废止。

(三)本指引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附件:城市更新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分成申请表(略)^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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