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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3

东城府〔2020〕22号

各单位、各社区:

现将《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城街道办事处

2020年5月12日

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促进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拓展与优化城市发展空间,服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局,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东府〔2020〕14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城街道行政区域内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集体资产交易”,包括以下交易行为:

(一)将集体资产进行发包、出租、出让、转让等;

(二)利用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开发等;

(三)利用集体资金公开招引城市更新前期服务商。

集体资产交易原则上需经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对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集体资产按本细则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的交易,统称为经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平台交易”)。

第四条  集体农业用地流转,包括集体统筹家庭承包农地及未承包农地后统一对外发包,或其他地类以专业承包方式发包的,通过平台交易。

一级市场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出让,应当报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流转出让用于商业、娱乐、旅游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城市更新村企合作改造“旧项目”确定合作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及城市更新涉及的其他集体资产交易,需经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  集体资产拟作为学校(幼儿园)场所用途招租的加强前置把关,在进行平台交易之前须征求教育部门意见。

第七条  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八条  禁止“二手房东”哄抬集体物业价格。对未经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违反合同约定及未在街道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承租方不得对集体工业厂房进行转租、分租。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市、街道关于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的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集体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

第九条  街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规划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市对口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建立健全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的产业准入、主体准入与信用准入标准,严格消防安全、建设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约束与监控措施,对违规分租、欠租、违规作业、违规改建搭建、偷排偷放、藏污纳垢的,从严依法依规依约杜绝准入、及时清出、切实追责、联合惩戒,确保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的综合效益与全面保障。

第二章  管理和交易机构

第十条  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为街道农林水务局,负责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监督和交易事项的审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

(二)对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提请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对交易申请进行会审;

(三)监督交易的进程及交易合同的签订;

(四)监督平台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五)对平台交易的审查资料和合同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  街道成立社区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成员由农林水务局、自然资源分局、住房规划建设局、规划所、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分局、司法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对复杂交易事项进行会审。 

复杂交易事项主要包括:资源性资产出让或合作开发;利用集体资金公开招引城市更新前期服务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出让;集体资产拟作为学校(幼儿园)场所;账面原值或评估市值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转让、置换、变卖;其他对社区集体资产产生重大影响等事项。

交易项目审查流程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进行会审的项目,审查流程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东城街道办事处指定东城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为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供平台交易的场所;

(二)统一发布平台交易信息;

(三)接受竞投意向人的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人资质;

(四)组织开展公开交易;

(五)保存管理集体资产交易文档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第十三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做好资产交易和交易信息公开工作,将集体资产交易及相关经济合同情况录入交易业务系统,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在平台交易前,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平台中录入资产信息和合同信息,生成待交易资产信息,确定交易方式;资产及合同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变更登记信息,建立健全资产及合同台账。具体由各社区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组织安排实施。

第十四条  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在办理平台交易的过程中,不收取任何中介服务费用,其运作经费列入街道财政预算。外聘拍卖师临时提供服务的,可以约定聘用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第三章  交易主体和信用警示

第十五条  街道农林水务局要对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备案,建立合格集体资产交易出让方的名录。

第十六条  集体资产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共有权人可以联合提出交易申请,也可以委托其中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共有权人联合提出交易申请的,应在申请表中分别列明各共有权人并分别签章。

共有权人委托其中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易申请的,应当出具各共有权人就委托交易事项经民主讨论通过后取得通过意见的决议、委托书和委托交易协议。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代理权限和委托有效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委托交易协议应载明共有权人各方对拟交易资产的权利义务、交易收益分成、交易合同的签订主体。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集体资产,只交易其中一部分的,各共有权人应出具对拟交易资产的权属意见,确认交易资产的权属情况,能够区分各共有权人权属的按区分确认,不能区分的则按约定的收益比例确认。

第十七条  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要及时收集、审查所辖区域内交易相关人的信用情况,根据审查结果,将信用记录不良的法人或自然人列入交易平台信用警示名单,报市农资办审查后,统一录入在市级交易网站上予以发布。

第十八条  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的情形包括:

(一)竞得人竞得交易标的后因自身原因弃标的,第二次重新组织交易时,若该竞投人继续报名,集体经济组织须将其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比例提高至一般设定水平的3倍以上(含3倍)。单位或个人对同一交易标的竞得后2次弃标的,从第2次弃标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对不同交易标的竞得后3次弃标的,从第3次弃标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

(二)在全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参加平台交易,报名交易累计10次以上不进行有效报价的,从累计10次不报价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

(三)承租人违反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交易合同约定转租、分租物业,或违反市、街道关于遏制“二手房东”哄抬工业厂房租赁价格的政策规定的,从审查确认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

(四)集体经济组织已在交易公告或合同中履行瑕疵披露责任,竞得人仍以集体资产存在已披露的瑕疵为由拒不履行合同的。

(五)单位或个人在交易活动中经查实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干扰正常交易秩序情形的。

(六)集体资产的承租人拖欠应缴租金超过6个月,或其他欠款超过6个月(从第一笔欠款起算)且累计欠款金额超过1万元的。

(七)单位或个人因违规参与平台交易、放弃交易、不符合条件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等原因,按规则应被没收交易保证金而拒不履行的。

(八)因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不撤出原租用的集体资产或其他不良履约情况造成租赁合同双方仲裁、诉讼等纠纷,承租人尚未依法承担其应承担的全部违约责任的。

(九)单位或个人经平台交易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合同但未按约定使用土地,造成违法用地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十)已被纳入各级国家机关或授权单位依法公布的其他信用警示名单的。

(十一)依街道关于信用警示的制度规则应予以信用警示的。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注册后可查询其在东莞市参加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因上述第(六)项至第(十一)项原因被列入信用警示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相应责任或被国家机关(授权单位)移出警示名单后可向将其列入名单的管理部门申请解除信用警示。被纳入信用警示名单的单位或个人认为不存在上述所列情形的,可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请或申诉受理期间,信用警示记录继续生效。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集体资产交易分为公开竞价交易、续约交易、磋商交易、小额资产交易、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交易等方式进行。

集体资产除在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组织交易外,按审批权限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后,可以外聘委托东莞市拍卖行等依法承担我市公物拍卖工作的拍卖机构组织现场公开竞价交易,相关拍卖费用可约定由竞得人承担。

集体资产按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到市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平台交易一般由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组织完成,现有村级交易点,按要求全面撤销。过渡期间为一年,街道级交易和村级交易标准维持不变,具体由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原交易合同到期前3个月向街道农林水务局提交资产交易申请。集体资产原承租合同终止后,无特殊原因不得继续由原承租方占用。

第二十三条  平台交易应当合理制定交易底价。由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选取各社区有代表性物业,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评评估价格,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分类交易指导价制度。

第五章  公开竞价交易

第二十四条  集体资产公开竞价交易,是指集体资产通过竞投人竞争性报价的形式达成的交易。公开竞价交易是平台交易的一般方式。

公开竞价交易含现场竞价交易和网上竞价交易两种形式。其中,现场竞价交易可采取举牌竞价(指由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在交易日组织竞价意向人集中进行竞价交易)或书面报价方式(指由竞价意向人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提交报价申请,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在交易日组织开标,现场确定中标人);网上竞价交易是竞价意向人在指定时间内登录集体资产网上交易平台,自行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在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竞价交易。

第二十五条  集体资产需进行公开竞价交易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向街道农林水务局提交申请。交易申请资料包括:

(一)拟定的交易合同和集体资产交易申请表、方案;

(二)依权限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表决情况记录表;

(三)集体资产产权证合规性证明材料;

(四)属重大事项的,按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五)按有关要求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经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进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交易的项目,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按规定受理交易项目,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平台交易委托协议,并将交易项目的交易公告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公开发布,集体经济组织同时要在本地财务公开栏公布。从交易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公告发布后,可接受意向竞投人报名。

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集体资产产权证合规性等方面存在的瑕疵在交易公告或交易合同中作适当披露,并公布交易底价。

交易公告一般应附带交易合同文本,交易公告和交易合同文本等附件构成交易项目的一般性要求。

第二十七条  交易公告可对意向竞投人适当设置条件要求,条件要求须清晰合理。其他交易条件一般在交易合同中载明。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和交易公告中对意向竞投人设置条件要求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用地、鱼塘等农业资源发包出租用于农业生产用途的,其交易对象可设定为社区户籍居民或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

(二)可设置行业要求和经营范围要求,但除本地产业和社会生活配套需要外,原则上行业要求不应超出一般性分类的需要,经营范围不宜过窄;

(三)可设置环保、安全和注册资金等方面的要求,但原则上不应超出合理性需要;

(四)鼓励集体经济组织设置信用条件,但须有明确标准,原则上在交易方案和交易公告中须有“不接受纳入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信用警示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竞投报名”的条款。

第二十八条  在交易公告公布期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经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可对交易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发表调整公告。交易公告公布期按公布时间要求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可终止该交易项目,并通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发布终止公告。

(一)交易项目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重大异议,且确有依据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有初步证据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第三十条  属现场竞价交易的,意向竞投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提交交易公告要求提供的资料进行竞投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和按交易公告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意向竞投人即获得参加现场竞价交易资格。

属网上竞价交易的,实行竞投资格后置审核制度。意向竞投人须按交易公告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获得网上竞价交易报名资格。网上竞投项目报价阶段产生初步竞得人后,初步竞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提交有关资料进行竞投资格审核。特殊情况经街道农林水务局同意,可适当延长初步竞得人提交资料时间。初步竞得人未通过资格审核或超过资格审核规定时间要求提交审核资料的,取消竞得资格,按交易公告或网上交易服务协议对交易保证金进行处置,本次交易程序终止。

交易保证金具体金额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确定,建议出租交易保证金在半年租金的范围内设定,但不少于底价2个月租金金额计交,出让交易保证金在交易标的底价金额的10%—20%范围内自行确定。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一)一份保证金只能竞投一宗交易;

(二)交易结束后,未成交的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缴款方;

(三)成功竞得并签订正式合同后,中标人需向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提交合同及合同履约保证金收据复印件,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自收到相关资料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集体资产现场竞价交易时,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应到场见证监督全过程。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人员,已通知但不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对于标的额较大或影响重大的项目,可以邀请公证机构提前介入制定竞价评审程序方案,并对竞价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二条  现场竞价交易具体竞价时间应由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至少提前36小时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上公告;网上竞价交易时间应在交易公告中确定。

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交易,报价不得低于交易底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成交。采取书面报价方式进行交易的,多名报价人的出价相同且同为最高出价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优先权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确定竞得人。

交易报价以交易方案设定的方式进行。无人竞投的,本次交易程序终止,集体经济组织可重新提出交易申请,或可在自交易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主要条件的基础上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并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备案;超过6个月未能达成交易的,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交易。竞得人被取消竞得资格或弃标的,可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交易。

第三十三条  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原承租人参与竞投时,享有优先竞得权。

参与现场竞价交易项目的竞投人,须在报名参与竞投时主动向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主张优先权,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现场报价前,交易组织机构须向参与竞投各方明示优先权人参与竞投的情况。

网上竞价交易项目优先权人采取自动匹配方式进行确定。匹配不成功时,竞投人可向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申诉修正,因竞投人错误登记等自身原因导致匹配不成功的,相关交易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优先权情况较复杂的,不宜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优先权人须按交易公告的要求正式报名参与竞投并明确出价或应价后才能行使优先权。在交易确认最后成交前,非优先权人可以在优先权人报出或接受当前最高价的基础上继续出价。

第三十四条  现场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在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即时签订《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并将交易结果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公开发布。同时,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本地财务公开栏公布交易结果不少于5天。

交易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正式合同,正式合同要留存一份给街道农林水务局备案。若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无正当理由没有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或交易达成但不签订《成交确认书》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则上,放弃交易项目由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重新组织交易。

意向竞投人报名交易时,其报名名称须与预计竞得时签订交易合同的落款方名称一致。意向竞投人可委托他人办理交易事务,但是报名交易时须使用意向竞投人的正式称谓并出具委托交易证明。

竞得人与合同签订人名称不匹配的(委托他人签订合同并出具委托书的除外),视为竞得人放弃交易,须没收其交易保证金。竞投人以个人名义报名的,须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若竞投人以个人名义报名,但竞得后要求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该个人必须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且该法人须未列入资产交易平台信用警示名单);以法人名义报名的,须以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

第三十五条  交易过程中,如因集体经济组织责任或双方产生争议的原因出现交易终止情况,依权限经股东代表会议同意,可减免没收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集体经济组织须向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出具减免没收保证金的书面声明和股东代表会议依权限表决的材料。

在成功交易中标签订合同后,因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导致竞得人无法正常履约的而造成竞得人损失的,竞得人可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由交易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交易达成后,由于交易流程等特殊因素影响,导致交易合同期不能按股东代表会议或交易方案所确定的合同起止期要求执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允许缩短合同存续期或在3个月内顺延合同起止期,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申请形式报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六章  续约交易

第三十六条  对于符合街道产业规划、诚信经营、按时交租的原承租方,原交易合同到期前1年内(含1年),原承租人可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续约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原交易合同到期前3个月向街道农林水务局提交初审资料,初审通过的,依权限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再报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按要求进行续约交易。原交易合同到期前1年以上,原承租人由于增资扩产、升级改造需要申请续约的,除经股东代表会议对合约未到期提前续约事项明确表决通过外,须经街道党委会审议,同意后方可进行续约交易。

集体资产原合同到期前1个月原则上不受理承租方的续约申请,在租用期满后资产的用途或项目类别发生改变的,不属于续约交易范畴,须按新项目立项交易处理。

经街道农林水务局同意,股东代表会议的续约表决权可依权限向理事会授权,授权范围须明晰,授权期限结束或换届后,须重新授权。

第三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向街道农林水务局申请集体资产承租项目续约须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有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签章的续约申请书;

(二)股东代表会议表决材料;

(三)拟签订的续约合同文本;

(四)原承租方已交齐所有应缴纳租金的证明材料。

续约交易租金单价一般不低于此前租赁期内最后一个计租期租金单价,且不得明显低于周边同类型物业的租金水平。受市场变化、经济下行等特殊情况影响,续约租金单价确需低于此前租赁期内最后一个计租期租金单价的,需经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

第七章  磋商交易

第三十八条  集体资产交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特定意向人磋商达成交易:

(一)符合各级政府产业规划导向政策或连片开发的项目;

(二)特定意向人属于市、街道划定的重点企业,包括具有市级或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或大型骨干企业称号的政府重点扶持企业、对纳入市、街道“倍增计划”的试点企业等;

(三)集体经济组织与各级政府或其代表机构(含市属、镇属企业)的交易项目,本社区范围内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间的交易项目;

(四)涉及公共利益或民生的项目;

(五)租用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经营的企业需要配套的专用设施,或企业利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扩大生产规模;

(六)集体非货币资产置换或利用集体资产折价入股;

(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按磋商交易方式确定合作方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

(八)其他确需采用磋商交易方式的特殊项目。

第三十九条  磋商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与特定意向人进行磋商,初步达成交易方案。

(二)由集体经济组织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磋商交易申请(含磋商交易方案和交易合同草案),对磋商交易项目年标的额200万元以下或磋商交易项目总标的额500万元以下的磋商交易,由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查,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批;磋商交易项目年标的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磋商交易项目总标的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报街道党委会进行审议。经审查同意后,依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三)集体资源、大额集体资产置换或作价投资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大额资产为资产原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对于标的额较大或影响重大的磋商交易项目,可对交易合同进行公证。

(四)磋商交易合同签订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交易结果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公开发布,同时在本地财务公开栏公布。

(五)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按磋商交易方式确定合作方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交易方案(包括磋商交易方案、交易合同草案、投入收益评估报告、拆迁安置方案等)应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后,提交街道办事处审批并征求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司法、轨道交通等部门意见后实施。集体经济组织缺乏相应法律审查人员的,应将交易方案委托法律顾问或法律服务机构审查。街道办事处向市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时,除出具相应函件说明有关情况外,应附带提交交易方案、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资料、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查意见、街道党委会会议纪要、用地红线图、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图、权属地类调查情况表等材料。

第八章  小额资产交易

第四十条  对于小额集体资产,可简化交易程序。小额资产交易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原合同最后一个月单宗月租金2000元以下,且出租期限为3年以内的商铺、简易房、出租房、市场摊位、果树等;

(二)面积2亩以内的非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出租期限为3年以内;

(三)通讯基站、充电桩或变电站等小型公共设施场地出租;

(四)1年内易手出租超过3次或租期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摊位;

(五)原价值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

(六)因受纳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影响处于空档期的需短期出租(不超过1年)的土地、厂房等集体资产。

严禁将超过上述标准的集体资产化整为零、分拆交易。除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况之外,首次通过平台交易的集体资产不得采用小额资产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即新增录入平台的集体资产)。

第四十一条  对符合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小额资产交易事项,集体经济组织应提交如下资料报街道农林水务局进行审查:

(一)按民主表决权限进行表决的情况记录表;

(二)拟签订的合同和原合同;

(三)资产价值证明(转让固定资产时提供)。

第四十二条  经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可与特定意向人签订交易合同。小额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交易结果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公开发布,同时在本地财务公开栏公布。

第九章  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交易

第四十三条  城市更新拆除重建范围主要为集体土地的更新单元,经街道办事处确定更新单元范围后,可由街道办事处授权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策方式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

第四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公开招引方案(含服务协议),依权限经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街道农林水务局对民主程序进行审查后,提交街道办事处批准。500亩及以上的更新单元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开招引方案应明确服务商的具体工作内容、费用结算标准、结算时点、结算方式,不得设定与完成前期工作关联不大的报名资格要求。

第四十五条  公开招引方案(含服务协议)经街道办事处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向街道农林水务局提交交易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一)依规定由街道办事处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开招引方案的批复文件;

(二)拟定的公开招引方案(含服务协议);

(三)依权限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开招引方案(含服务协议)的表决情况记录表;

(四)按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街道农林水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审查后,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按规定受理交易项目,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平台交易委托协议,并将交易项目的交易公告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公开发布,同时,街道办事处应在本地门户网站发布交易公告,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东莞日报》及本地财务公开栏发布交易公告。从交易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不得少于15日。

交易公告发布后,由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接受意向人的咨询和报名,审查报名人资格。关于交易流程、报名资格的咨询,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直接答复咨询人;关于交易项目其他内容的咨询,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可商集体经济组织后答复咨询人。

交易项目条件设置、交易公告调整、终止交易等事项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四十六条  报名截止后,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依权限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对报名人进行集体决议。集体表决前,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应当说明报名和资格审核的情况,街道办事处可视需要增加报名人自我推介或评审环节,供集体决议参考。

街道办事处应派员列席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做好录音录像。

第四十七条  集体决议结果应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公开发布,同时,应在街道办事处门户网站、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栏发布,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集体经济组织可与意向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2年,涉及旧村改造的可延长至3年,情况复杂的,经集体经济组织表决、街道办事处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可延期。街道办事处、农林水务局按照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合同对服务协议的拟定、签署实施监管。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各社区要将执行本细则的情况作为财务检查、审计的必查必审项目。完善日常监督制度,社区财务人员每月检查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和账目,发现违规交易情况的,应及时书面报告街道农林水务局。违规交易项目合同到期后,禁止执行续约交易程序。

第四十九条 竞投参与人在集体资产交易活动中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责任人违反本细则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按照《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城府〔2018〕137号)规定,视情节严重,由街道办事处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扣减薪酬、建议罢免、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规定组织平台交易的;

(二)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四)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五)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第五十一条  社区负责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竞投人信息、泄露竞投文件或交易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街道农林水务局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提醒谈话、问责、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经街道责任部门审查违反相关政策的交易项目,不得进行平台交易。

社区居委会一年度内本辖区范围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情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查处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的责任部门报街道党委会审议同意并出具书面通知函,暂停该社区居委会所属集体经济组织除民生工程外的所有平台交易业务,直至整改任务完成:

(一)新增且未整改到位的违法占用农用地面积累计5亩(含5亩)或其他土地10亩(含10亩)以上的;

(二)新增且未整改到位的在建违法建筑面积累计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

(三)发现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经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约谈或督办后仍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且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情节严重的。

社区居民小组一年度内本辖区范围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情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查处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的责任部门报街道党委会审议同意并出具书面通知函,暂停该社区居民小组所属集体经济组织除民生工程外的所有平台交易业务,直至整改任务完成:

(一)新增且未整改到位的违法占用农用地面积累计3亩(含3亩)或其他土地5亩(含5亩)以上的;

(二)新增且未整改到位的在建违法建筑面积累计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属于资产交易事项审查范围的,可通过资产交易项目审查资料合并报送。资产交易项目交易前不属于重大事项审查范围、交易后达到重大事项审查标准的,无需另行补充重大事项审查程序。

第五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所有、控股50%以上(含我市辖区内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出资合计占股50%以上)或股权比例低于50%但实际控制的下属独立单位,其物业、土地等出租、出让时,适用本细则。集体经济组织占资产股权等于或小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是否上交易平台交易由集体经济组织自定,并报街道农林水务局审查备案。

街道属资产可选择在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或发布交易信息。街道属资产选择在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的,应明确交易监管机构和交易服务机构,有关流程参照本细则相关程序执行。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当地户籍居民要求将个人资产进行平台交易的,须签订交易委托授权书,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同意后,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办可为其提供交易信息发布或其他交易服务。

第五十五条  平台交易报价完成后未签订合同前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街道农林水务局或相关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法解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签订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合同各方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或不履行约定的,由合同各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相关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应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规定为准;如与街道此前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街道农林水务局可根据实际适时发布交易指引等政策性文件,补充完善本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街道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城府〔2018〕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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