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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麻涌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3

麻府〔2018〕39号

各单位,各村(社区):

《麻涌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业经2018年7月26日召开的今年第23次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涌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8日

麻涌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依照《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成员(股东)所有。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镇年度考核村(居)“两委”、理事会成员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镇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代表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监督本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预决算管理、收益分配统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等工作。

镇监察室、审计办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农村审计、集体经济组织相关重大事项审查等工作。

第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或户代表组成。股东大会至少每届召开一次。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组织章程;

(二)选举、罢免股东代表;

(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四)审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资产产权量化折股、股权配置、产权变更等总体方案,担保以及金额占集体经济组织净资产10%以上(含)的借款等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前款(一)至(三)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向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和在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的,应形成书面表决材料,授权时间不得超过本届股东代表会议任期。在组织章程载明授权的,授权时间需在章程的有效期内。

第九条 股东代表会议代表由股东(股东户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或由各股东户推举一名股东组成。

经联社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股东代表应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股东人数500-1500人的,股东代表应占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东人数1500人以上的,股东代表应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股东推选产生。 

经济社股东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人数不得少于15人。

第十条 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决定:

(一)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表决通过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建设用地和20亩以上(含)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出让、借入款项、5万元以上(含)的借出款项、应收款项减免、坏账核销等;

(三)表决通过原值50万元以上(含)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

(四)表决通过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项目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

(五)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授权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成员为3-7人,应在村(居)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

(二)制订本组织的预决算方案;

(三)代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四)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的登记申报,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

(五)依法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

(六)决定出资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下同)的生产性项目投资,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购建1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1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等;

(七)政府拨款、补贴补助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的专项资金符合使用范围和程序要求的,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全体股东公告无异议后执行;

(八)可直接执行镇级以上(含)红头文件规定需支付的非生产性开支;

(九)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以及生效的行政裁决、仲裁裁决等法律、法规规定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提高理事会在项目投资、资产交易、土地款使用、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的决策权限。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限期授权、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期限结束后,应重新授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成员不少于3人,在村(居)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与上述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姻亲关系的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以及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检查本组织及下属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释。发现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可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四)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规开支否决权;

(五)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验收及土地面积丈量,对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大额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大额财产报废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

(六)列席有关会议,向理事会反映股东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七)做好活动记录,每年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监事会反映的问题,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回复。

第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和监事会所作决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对于复杂事项的表决,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集中表决、分组表决等形式进行。

召开村(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和党群联席会议讨论集体经济事项的,应当由理事会、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按上述议事规则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可与村(居)民委员会同步进行,可与村(居)民委员会错开选举,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户代表联名,可以提请理事会在60日内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市农业局制定的章程范本订立本组织章程,明确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程序,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议事、办事、表决规则,收益分配和资产评估制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章程须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刻制公章。公章由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保管,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能保管公章。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的使用按《麻涌镇农村(社区)公章管理规定》(麻府办〔2012〕32号)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财会人员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分别配备会计(会计主管)和出纳人员。经联社会计主管、出纳实行委派制。

村(社区)会计主管实行“一村(社区)一主管”,统筹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财务工作。经济实力较强、业务量较多的村(社区)应申请聘用会计助理负责村(社区)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会计助理的岗位性质为村(社区)定编工作人员,薪酬由村(社区)集体承担。

会计与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接受市、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委派会计主管应列席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委派会计主管、委派出纳每3-5年进行轮岗。

第二十条 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当由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派人会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应当签字盖章,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  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联社每年应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经济社每年要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二十三条 年度预算内容包括经营收支、管理费、人员报酬、公益福利费、收益分配、土地款收支、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和投资等。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和专项预算实施后,应及时做好决算。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的,须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并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当先弥补上年亏损,经联社在提取不少于20%、经济社在提取不少于10%的公积公益金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历年累积公积公益金较多、负债率较低的集体经济组织,经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可适当调低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比例。

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本可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也可根据需要扩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

第二十八条 股东分红是股东从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中分得的现金或实物。严禁通过分配物业资产、直接分配物业租金、承担个人应缴社保费用等形式进行变相分红,严禁借款分红。

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控制股东分红。以上年分红为基数,同时符合当期收益增长、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资产负债率低于50%、不属市次发达村等条件的,可适度增加股东分红。当年收益降幅较大的,应减少股东分红。

第三十条 农村干部薪酬坚持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农(居)民收入水平相联系、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具体按照当年制定的《麻涌镇农村(社区)干部薪酬管理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村(居)“两委”、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村民(股东)及党员代表等不得使用公款到国外、省外参观考察。

第三十二条 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执行和收益分配情况的跟踪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将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经镇汇总后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

第三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两支笔会审制度。由理事会研究指定一名理事负责审批,并确定其开支审批权限。在审批权限内的开支,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在理事会、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名的基础上,经联社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村(社区)党工委书记签字后执行,经济社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驻片(坊)委员签字后执行。财务审批应当坚持回避原则,指定审批人经手的开支应选定另一名理事审批,不得自用自批。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单据应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名,属购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名,经指定审批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外来支出凭证应当统一使用和加盖背书章。对不符合审批手续的开支或没有会计(会计主管)签名的开支,出纳不得报销入账。

(一)经联社的生产性开支审批程序

1.经联社的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由指定审批人审批;

2.经联社的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5000元—5万元(不含5万元)的,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村(社区)党工委书记签字后执行;

3.经联社的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5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村(社区)党工委书记签字后执行;

4.经联社的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5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先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镇驻村领导审批后,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后,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村(社区)党工委书记签字后执行;

5.经联社的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10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先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呈镇长审批通过后,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后,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村(社区)党工委书记签字后执行;

6.经联社的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先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镇党委会议审批通过后,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后,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村(社区)党工委书记签字后执行。

(二)经联社的非生产性开支审批程序

1.经联社的非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由指定审批人审批;

2.经联社的非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5000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村(社区)党工委书记签字后执行;

3.经联社的非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1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先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镇驻村领导审批,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后,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村(社区)党工委书记签字后执行;

4.经联社的非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5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先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呈镇长审批通过后,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后,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村(社区)党工委书记签字后执行;

5.经联社的非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先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镇党委会议审批通过后,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后,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村(社区)党工委书记签字后执行。

(三)经济社的生产性开支审批程序

1.经济社的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由指定审批人审批;

2.经济社的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3000元—3万元(不含3万元)的,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驻片委员签字后执行;

3.经济社的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3万元—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由经济社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经联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驻片委员签字后执行;

4.经济社的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2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由经济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先报经联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再报镇驻村领导审批后,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后,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驻片委员签字后执行;

5.经济社的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5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由经济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先报经联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再报镇长审批通过后,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后,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驻片委员签字后执行;

6.经济社的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经济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先报经联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再报镇党委会议审批通过后,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后,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驻片委员签字后执行。

(四)经济社的非生产性开支审批程序

1.经济社的非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由经济社指定审批人审批;

2.经济社的非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3000元—3万元(不含3万元)的,由经济社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经联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驻片委员签字后执行;

3.经济社的非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3万元—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由经济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先报经联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再报镇驻村领导审批,后交经济社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机构审查后,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驻片委员签字后执行;

4.经济社的非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2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由经济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先报经联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再报镇长审批通过后,交经济社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机构审查后,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驻片委员签字后执行;

5.经济社的非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经济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先报经联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再报镇党委会议审批通过后,交经济社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后,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驻片委员签字后执行。

鉴于鸥涌村与川槎村的经济重心在经济社一级,鸥涌村和川槎村的经济社开支审批标准参照经联社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接待费开支实行总量控制,并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开支有关规定。上年收益总额超过100万元的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应严格控制在上年收益总额4%以内;上年收益总额不足100万元的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不得超过4万元。

第三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须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具体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1.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文本基本确定后按要求填写《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订审查表》(附件1),与章程文本一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2.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重点审查章程条文的清晰性和合规性,确保有关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3.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将经审查同意的章程文本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若表决不通过,需要对文本作出重大修改的,应重新启动审查程序。

(二)年度预算

1.集体经济组织年初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预算方案。每年年初,将当年初步预算方案与《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预算初审意见书》(附件2)一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按“增资减债、增效堵漏”原则出具初审意见后,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初审意见调整预算方案,并将调整后的预算方案与《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预算审核表》(附件3)再次上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2.对经审查同意的预算方案,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若未能通过的,应重新修订预算和启动预算审查程序。

(三)收益分配决算方案

1.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终决算前,需要将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与《麻涌镇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股东分红方案审查表》(附件4)一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2.收益分配方案经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要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才能实施。集体经济组织实际进行分配时,若分配方案与提交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的方案有异,要将实际分配方案与《麻涌镇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股东分红方案审查表》一并重新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3.严禁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分厂房、铺位、宅基地等形式变相分红、分配。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分红应严格按照本组织的章程执行,非股东成员不得参与分红。

(四)增加土地使用补偿款

集体经济组织在基数基础上需要增加土地使用补偿款发放标准或金额的,须填报《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土地使用补偿款发放审查表》(附件5)和相关合同协议证明材料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才能实施。

(五)集体土地款的使用

1.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款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社会保障。

2.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款使用严格按照第八章土地款管理规定执行,并按要求填写《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款使用审查表》(附件6),与有关项目资料一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六)大额和重要资产的交易事项

资产交易事项属于重大事项审查范围的,可通过资产交易事项审查资料合并报送。资产交易项目交易前不属于重大事项审查范围、交易后达到重大事项审查标准的,不须另行补充重大事项审查程序。

(七)建设用地和20亩以上(含)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新增借款、担保贷款、坏账核销、应收款减免、出资额50万以上(含)的项目投资、10万元以上(含)的非生产性日常开支、50万元以上(含)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5万元以上(含)的借出款项、资产评估相关事项、重要合同签订和变更的民主决策程序

1.进行上述经济事项前,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须填写《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审查表》(附件7),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并提供相关的《农村(社区)股东代表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附件8)。

2.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重点审查民主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股东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有效。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事项,应当作出审查不通过的决定。

3.经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方可具体实施上述事项。

(八)农村干部薪酬

1.农村干部薪酬指村(居)“两委”及经联社理事会成员的全年报酬。

2.每年年初,由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当年薪酬方案的考核结果审查核定农村干部上年报酬数额。审查完毕后,向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下发审查核定结果。

3.预支干部报酬不须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但年内预支的干部报酬不得超过该干部上年报酬总额的60%。

(九)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

1.接待费指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接待外部人员所花费的各项合法合规支出。为加强对接待费的管理控制,接待费开支入账时,要全部纳入“管理费用—接待费”科目核算。

2.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年接待费预计超过控制标准的,须提出预计超支的额度报镇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填写《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追加接待费审查表》(附件9),与《农村(社区)股东代表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一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十)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为了节约管理成本,加强重大事项审查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细致制定预算方案,对可预见的重大事项,要动态纳入预算管理,并提交股东代表会议预先讨论。经股东代表会议预先讨论同意的重大事项决策,若实际操作时无重要修改,经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直接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要严格执行相关的审查程序。会计人员应及时提请本单位领导对有关事项启动审查程序。不符合审查程序要求的,会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外,应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起草应征求会计人员意见,有必要的还应征询法律及有关专业人士意见,并经理事会讨论。合同签订前应按民主决策程序做好表决,有关集体重大事项的重要合同还应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其民主决策程序实施重大事项审查通过后,方能签订。

重要合同是指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合同。重大经济事项包括:建设用地和20亩以上(含)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金额占集体经济组织净资产10%以上(含)的对外投资、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的物业出租以及其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事项。

资产交易合同中的重要合同,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交易申请资料中的合同即视为同时开展了重大事项审查。

第三十八条 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对已有指导性示范文本的合同,应参照使用示范文本。

合同对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加盖该法人、组织的公章,应有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书面授权人的签章,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方为个人的,合同应有其个人签章、盖指模印,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多页合同应加盖合同各方骑缝章。

属资产交易合同的,合同主要条款原则上与交易方案(招标公告)一致、合同签订人与交易竞得人对应、合同期与交易方案所定日期基本对应、明确租赁物是否可转租或分租及其原则等要求,制定合同相关条款。

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需要变更合同的,不得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内容,应及时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或重签合同。

涉及资产交易的合同签订后不可修改,但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不可对原合同的标的物、年限、成交金额、用途、免租期等主要条款进行修改。如确需变更合同的,理事会应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做好相关手续,并经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再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确需调整资产交易合同主要条款的,原则上视为取消原合同,该交易事项应重新上交易平台交易,并重签交易合同。

合同期满后,涉及资产交易的,需重新上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四十条 签订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移交档案室保管,并做好移交登记。不具备条件设立档案室或档案柜的经济社,应由村(社区)保管合同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的复印副本交会计备查。会计人员应及时在“三资”监管平台上做好合同兑现登记,定期打印、装订合同兑现登记簿,并定期将合同兑现情况报告理事会。

第七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四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现金管理规定,集体款项必须存入集体经济组织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得以白条抵库、坐支、挪用、公款私存,库存过夜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

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支票、印章等应当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银行账户不得设立电子银行转账功能,支付款项的印章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的开设和撤销应当经过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查。

集体经济组织应开设银行专户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管理。收到财政支农资金应即时转入银行专户,转出财政支农资金应按程序做好审批。计划使用但未实际开支的财政支农资金不得转出。

第四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暂时借用公款的,应当由会计填写借(领)款单,按程序审批后领取。公务终结后应及时清还,出差借用款应在回到单位3日内结清。未清还的因公暂借款须在月底结账时入账。

原则上不得以非公原因出借公款。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公款的,必须经过理事会批准。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下属单位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本镇下属单位之间的5万元以上(含)借款或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的以户为单位5万元以上(含)借款,必须经股东代表会议通过,所借出款项必须明确归还日期。

第四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与债务人核对债权数额,确保债权余额准确。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应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以挂号信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因相关责任人的原因造成集体经济组织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建筑物等不动产的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道路、设施、机器、机械、工具、设备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四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账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由集体购买、干部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应当做好登记,落实责任,核定费用标准,定额使用。干部离任时应当及时将所使用的集体物品交回集体处理。

第四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镇招投标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在建工程应由理事会指定理事会成员进行监管,付款时应当填写付款呈批表(附件10)并经会计审核无误后,根据招标资料、合同约定付款进度及工程验收资料等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时应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建设工程完工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验收工作由理事会、监事会、工程主管等人员参加。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会计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按不动产5%、动产10%的综合折旧率每月计提折旧,计入当年的有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自有土地作价入账、购入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支付的水电报装增容费、联合办学、自用土地办证和开发费等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列为无形资产。按规定应摊销购入的无形资产自取得的次月起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按月平均摊销。

第五十条 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资产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公开、公平的原则,实现阳光交易。具体按照《麻涌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率应当控制在50%以内。严格执行集体债务规模控制指标,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上(含)的经联社不得新增借款。经济社原则上不能新增借款。新增借款不能用于非生产性设施建设。

有负债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年积累或土地转让收益中提留一定比例用于还债,逐步减少集体债务。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除股东助学贷款、农民公寓贷款、本村下属单位贷款、本镇下属单位贷款或本村(社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有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贷款等之外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对担保贷款的实际流向进行跟踪监控。

第五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一)涉及出让的土地资源不论面积大小都应评估;

(二)原值100万元以上(含)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三)原值100万元以上(含)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四)原值100万元以上(含)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由其设立或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六)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其他需评估事项、选择评估机构的方式等由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向全体股东公布,在财务公布栏张贴,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5日,评估结果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的,评估结果视为有效,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监事会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监事会名义向评估机构书面提出,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解释。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监事会对解释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解释之日起10日内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委托其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复评。未经复评,不得否定初评报告。

第八章  土地款管理

第五十五条 土地款专户包括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为村(社区)开设的“土地储备金专户”和村(社区)根据市文件规定自行开设的“土地收入款专户”。

集体经济组织由土地资源产生的以下收入,必须纳入土地款专户管理:

(一)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所得的补偿费,但由征地方直接支付给村(居)民的补偿费除外;

(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的收入;

(三)合同约定在2年内收齐、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土地出租收入。

集体经济组织在新增被征收土地及出让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应明确土地收益在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办法,归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少于70%。

第五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款专户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社会保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政策规定应当补偿给被征地村(居)民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

(二)按规定应当由集体承担的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特困人员供养等农民社会保障、救济和优抚费用支出;

(三)土地办证税费;

(四)土地开发费用;

(五)对外投资和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建;

(六)偿还借款本金或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但不得专门用于偿还借款利息;

(七)治安、环卫、教育三项政策性公益支出。

第五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款专户资金的,应由理事会提出使用意见。属于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将土地款转存定期存款和支取土地款专户利息的,使用前应持有关项目证明资料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属于第(四)项至第(七)项的,应先将用款方案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将表决证明材料和有关项目证明资料一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款专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期满后,应立即将本金划回土地款专户,需要续存或再次购买的,应当重新启动审批程序。

第五十八条 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与银行签订土地款专户管理协议,确保经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才能支取或划拨土地款。应加强对土地款专户资金使用的后续跟踪,对每单资金的使用均应有支出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存档。批出使用的款项有结余的,应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重新纳入土地款专户。

第九章  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专栏橱窗化、公布版式标准化、公布内容通俗化、公布程序规范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及时上墙公布财务资料。

财务公布栏旁应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统一的版式上墙公布财务资料。公布表应有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监事会成员及有关财会人员签名。

上墙公布的财务资料应当及时做好保存工作,保存期限为10年。股东查阅财务公开资料,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拒绝。

集体经济组织还应通过“东莞村财”移动应用系统在网络上公布财务资料,并每年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公布本组织年度预决算情况,听取股东意见。

第六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本组织的财务经济活动,并向理事会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理事会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履行其职责。

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集中活动,加强对监事会的指导培训,提高监事会成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监事会成员可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或按当地情况实行误工补贴。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村(居)党组织的领导,根据职权和程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不得擅自影印或带走财务资料;不得借审查财务之机,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否决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村(居)党组织调解;调解不了的,可将争议事项书面报请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协调处理。如有必要,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可建议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凡是滥用职权、处事不公、故意扰乱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作,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活动的监事会成员,村(居)党组织可提议股东代表会议罢免。

第六十三条 股东认为集体经济组织违反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由理事会或监事会调查处理。集体经济组织不处理或对集体经济组织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镇人民政府申请核查,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市有关部门应指导督促镇人民政府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股东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监事会提出核实申请。监事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予以公布。股东对监事会答复情况有异议或监事会未按期答复的,可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核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提出申请的股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

10人以上(含10人)的股东联名提出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集体经济组织账目的,监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章  会计核算和财会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国家、省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通过东莞市“三资”监管网络软件平台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均应当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应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在确实无法取得外来凭证时才能自制凭证。支出证明单、借(领)款单、发放款项的签收单等自制原始凭证应当由会计填制,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并由经办人或收款人、证明人、审核人和指定的审批人签章确认。

第六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资金收入时,应当使用发票或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使用、核销和稽查制度。

收入票据必须由会计填制,交出纳收款。开出的收入票据无法收到款项的,出纳应将未收款的收入票据交回会计作废并办理核销。

第六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出纳每月初应结清上月账目,编制一式两联的现金、存款报告单,并连同分类整理好的上月收支单据、库存现金、借(领)款单及复印件、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会计报账。

第六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档案包括各种资产权属证明、合同、合同兑现登记簿、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档案销毁清单、财会电算化数据、审计报告及资产交易资料等。

第六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属证明等各种财会档案的原件,应在取得后及时移交档案室保管,财会人员须留存复印件备查。

当年形成的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档案销毁清单等档案,平时可暂由财会人员保管,但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后1年内,移交档案室保管,移交时应编制移交清册。

第七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保存的财会档案资料一般不得外借。如有正当理由,经理事长批准或理事会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股东可申请查阅、复制,但不得在财会档案上涂划、拆封和抽换。

第七十一条 财会档案按照以下期限保存:月度和季度会计报表、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合同兑现登记簿及资产交易资料保存10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会电算化数据保存30年;资产权属证明、合同、年度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档案销毁清单、审计报告永久保存。

第七十二条 各种财会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开列档案销毁清单,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由镇派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在清单上签名(盖章)后归档。

第十一章  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七十三条 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每年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检查。财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执行财经法规、制度的情况,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上一次财务检查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七十四条 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检查报告和整改制度。财务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并及时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报送检查总结。被检查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及时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七十五条 镇审计办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管理需要,确定审计任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以及热点问题专项审计,审查和评价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审计整改工作,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按要求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和证明材料。

镇审计办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对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各类审计。中介机构审计费用纳入镇财政预算。

第七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的审计监督。经联社一级要配备一名兼职的审计人员,配合镇审计办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参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村(居)“两委”成员和村(居)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以下简称农村干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情况较重的通报批评、扣减薪酬,情况严重的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报批评的方式包括:由市农业局、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印发文件全市通报;由镇人民政府印发文件全镇通报;在被通报批评人任职村(组)的财务公开栏张贴通报文件,张贴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扣减薪酬的,由镇人民政府实施,具体情况主要包括:未经镇审查通过擅自实施重大事项或未按审查通过的重大事项内容执行的,每宗事项扣减违规农村干部当年薪酬绩效工资的10%~20%;接待费超过控制总额且未按规定经镇审查同意的,扣减全体农村干部的薪酬,扣减标准为全体农村干部按薪酬比例分摊超额部分的50%。

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处理的,由镇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主要包括:罢免理事会成员、变更或撤销农村干部经济管理职权、赔偿集体经济损失等。

农村干部受到除责令改正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其个人当年经济管理类评先推优的资格;屡犯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由镇按程序撤销或建议罢免其农村干部职务,并不列入下一届农村干部建议人选。主要负责人受到除责令改正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经济管理类评先推优的资格。

第七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存在以下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建议集体经济组织罢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合同情况造成群体性上访的;

(二)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对集体合理性开支拒不签名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股东核实集体经济组织公开事项申请,或无正当理由逾期答复申请人的;

(六)严重失职引起群众不满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九条 财会人员玩忽职守、疏于监督,以及有其他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镇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财务工作岗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对检举揭发侵占、损害农村(社区)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依法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行政决定、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民自治组织分账核算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村(居)民自治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下属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2008年5月26日印发的《麻涌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麻府〔2008〕18号)、2009年3月18日印发的《麻涌镇农村集体接待费改革工作方案》(麻府〔2009〕18号)、2009年9月30日印发的《麻涌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的规定》(麻府〔2009〕4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1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订审查表(经联社).pdf

1.2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订审查表(经济社).pdf

2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预算初审意见书.pdf

3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预算审批表.pdf

4.1 麻涌镇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股东分红方案审查表(经联社).pdf

4.2 麻涌镇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股东分红方案审查表(经济社).pdf

5.1 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土地使用补偿款发放审查表(经联社).pdf

5.2 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土地使用补偿款发放审查表(经济社).pdf

6.1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款使用审查表(经联社).pdf

6.2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款使用审查表(经济社).pdf

7.1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审查表(经联社).pdf

7.2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审查表(经济社).pdf

8 农村(社区)股东代表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pdf

9.1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追加接待费审查表(经联社).pdf

9.2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追加接待费审查表(经济社).pdf

10 付款呈批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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