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票制度的迭代观察与法律透视(下)
发布时间:2026-10-08
2026年6月6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广州市房票安置优化实施方案》。这是广州房票制度自2024年落地以来最重大的一次系统性升级,在适用范围、票面规则、购房品类、使用主体、转让管理、跨区使用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优化,构建起更完善、更严谨、覆盖面更广的房票安置规则体系。新方案明确落实“去库存、优供给”的楼市调控要求,将房票从“住宅安置工具”升级为“城市更新通用支付工具”。
在区级层面,增城区于2026年6月印发《广州市增城区房票安置优化实施细则》。黄埔区在2026年1月全面暂停房票转让业务后,于2026年6月15日发布《广州市黄埔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票转让操作流程规范指引(试行)》,在“扎紧制度篱笆”的前提下重启转让,设置九折底价红线、限定受让人为本项目被征收人等刚性约束。2026年9月,黄埔区完成首宗房票“房源超市”二手房交易登记,房票购买二手房的通道从政策探索进入实质操作阶段,截至当时已累计办理150余宗。
本文为《广州房票制度的迭代观察与法律透视》下篇,紧接上篇《广州房票制度的迭代观察与法律透视(上)》。上篇已围绕房票的法律性质、票面构成、可购房源、结算机制与流通性规则,梳理了广州房票制度从“试点探索”向“规范运行”转型的脉络。下篇承接上篇,聚焦房票进入二级市场后的高发争议与裁判规则,并结合最新政策实践,对房票制度的未来完善方向作出总结与展望。
六、房票交易的高发争议与裁判规则
随着房票在二级市场的流通,相关纠纷也呈现多发态势。从现有司法案例来看,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效力争议
1.争议焦点
违反地方房票政策中“不得转让”“不得买卖”等限制性规定签订的房票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裁判规则
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此类地方政策性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等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3.典型案例
在山东省烟台市中院(2021)鲁06民终4905号案中,法院明确认定,虽然房票上载明了“不得转让、由本人凭票选房”的字样,但该规定属于地方政策性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房票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类似地,安徽界首法院(2025)皖1282民初4306号案中,法院亦认定无权处分情形下的房票买卖合同对合同双方而言应为合法有效。
4.风险提示与应对建议
(1)对于买方(受让人)
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房票对应的全部权益。若转让行为违反政策核心限制(如向非项目被征收人转让),可能导致无法在相关部门办理备案变更,进而无法实际使用房票。建议在交易前向房票核发单位确认转让可行性。
(2)对于卖方(转让人)
合同有效意味着需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政策障碍无法完成转让备案,买方有权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二)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争议
1.争议焦点
房票或对应安置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转让,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善意买受人的权益如何保护?
2.裁判规则
共有人的擅自处分构成无权处分,但买卖合同本身不因此无效。若买受人系善意(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了必要的权利公示(如交付房票、签订合同),法院倾向于保护善意买受人的权益,不支持其他共有人确认合同无效或返还房票的请求。
3.典型案例
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法院(2025)黑0805民初327号案中,妻子孔某梅未经丈夫夏某军同意,擅自将家庭共有的回迁安置房票出售给孙某龙。法院认定,转让的安置协议及入户通知单中均为孔某梅一人名字,且孔某梅出具承诺称家属均同意出售,合同对价为市场合理价格,孙某龙已尽到审慎义务,属于善意购买,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驳回丈夫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4.风险提示与应对建议
(1)对于买方
应主动核实房票的权利归属情况,要求卖方出具所有共有权人同意处分的书面文件(如承诺书、授权书),并留存相关证据。避免仅凭持票人一人签字即进行交易。
(2)对于共有权人
如发现共有财产被擅自处分,应及时向买方提出书面异议,并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但在善意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追回房票的难度较大,更现实的路径是向擅自处分的共有人主张赔偿。
(三)夫妻共有与表见代理争议
1.争议焦点
在征收补偿环节,夫妻一方单独领取房票或签订补偿协议,其行为效力是否及于另一方?
2.裁判规则
在征收补偿关系中,征收部门作为第三方,有理由相信作为家庭成员或配偶的一方有权代表家庭办理征收补偿事宜。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对夫妻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典型案例
在湖北省黄冈市中院(2023)鄂11民终4708号案中,妻子石某军单独从房屋征收中心领取了两张安置房票,丈夫廖某主张石某军未经其授权、行为无效。法院认定,廖某与石某军系夫妻关系,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石某军为被征收房屋的家庭成员,征收中心有理由相信石某军有权领取房票,其领取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夫妻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
4.风险提示与应对建议
对于征收部门:虽然法院倾向于保护征收部门的信赖利益,但仍建议在发放房票时,要求全部被登记的家庭成员到场确认或提供书面授权,以避免后续纠纷。
(四)房票兑付周期不确定引发的争议
1.争议焦点
房票从认购到最终回款,通常需经历“认购→申请出票→核发主体审批→网签→申请兑付→审批→资金监管银行拨付”等多个环节,周期较长且受政策、审批、资金安排等多重因素影响。由此引发的争议主要有:
其一,出票迟延导致无法签约。购房者认购后,因村集体额度、审批流程等原因,房票未能按期出具,购房者无法按认购书约定期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依据认购书发出《履约催告函》,拟解除认购、没收定金或收取违约金。
其二,兑付迟延导致回款落空。购房者已网签并交付房票,但因核发主体审批延迟、审批未通过、资金监管银行拨付滞后、专项借款项目清单调整等原因,开发商未能在预期期限内收到房票资金。此时开发商可能要求购房者以自有资金补足购房款,或解除合同、没收定金。
其三,群体性维权与舆情风险。若开发商对非购房者原因导致的出票或兑付迟延贸然援引违约条款、没收定金,极易引发被安置村民集体投诉、诉讼及群体性舆情。
其四,政策变动导致预期落空。如房票转让暂停、项目清单调整、兑付规则变化等,使开发商、购房者对回款周期和交易安排产生误判,责任归属不清。
2.争议根源
房票兑付周期的核心矛盾,在于核发主体出票、兑付周期的不确定性与开发商回款需求之间的冲突。这一风险客观上较难归责于持票购房者。开发商若将核发主体端的兑付迟延风险全部转嫁给购房者,既缺乏归责基础,也容易激化矛盾。
3.应对建议
第一,区分归责。因购房者自身原因(如不配合提交材料、提供资料不实、房票存在虚假或被冻结等)导致未出票或未回款的,开发商可依约追究其责任;因政府审批、村集体额度调配、核发主体流程、资金监管拨付等非购房者原因导致迟延的,不宜将风险转嫁购房者,应协商解除、退还定金。
第二,优先协商解除、退房退定。对已认购但因出票缓慢无法签约的购房者,建议首选协商解除方式,提出解除认购书、全额无息退还定金的方案,避免投诉、诉讼及舆情风险。
第三,审慎行使单方解除权。若需解除,建议先行催告并给予合理宽限期;催告后购房者仍无法持房票签订买卖合同的,再以“合同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为由通知解除,并退还定金。避免未经催告直接没收定金。
第四,认购阶段明确房票取得期限及解约后果。在认购书或补充协议中区分购房者原因与客观原因,分别约定不同的解约后果;明确购房者在房票申请、材料提交、信息反馈等环节的配合义务。
七、总结与展望
当下,中国城市发展正经历从“大拆大建”的增量扩张向“精明增长”的存量提质深刻转型。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2026年3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为此提供了顶层注脚:一方面明确“年度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盘活存量土地面积”,另一方面强调“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不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这意味着,未来的城市建设用地供给将更加依赖存量盘活,而房票安置作为连接征收补偿、商品房去库存、土地资源优化的核心工具,其战略地位将显著提高。
在此宏观背景下,广州作为首个探索房票安置的一线城市,其政策走向具有风向标意义。2026年3月20日印发的《广州市支持高质量城市更新 促进精细化空间治理的规划用地管理若干措施》(穗规划资源字〔2026〕4号)明确提出:“继续大力推广房票全市通用,优化和简化房票使用兑付流程,推动房票政策在城市更新、低效用地再开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安置等多个领域应用,探索房票安置适用范围扩至二手房、以旧换新等领域。”2026年6月,《广州市房票安置优化实施方案》正式出台,将房票可购买房源从新建商品房拓展至存量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等全品类,房票与存量房市场的联动从政策探索进入实质操作阶段。房票已不仅是征收补偿的替代方案,而是成为贯通城市更新、存量去化、住房消费三重目标的制度枢纽。
回望过去,展望未来。随着房票应用范围的扩大和二级市场交易的活跃,法律风险与实操矛盾亦同步凸显。在旧的合作改造模式退潮,新的城中村改造模式强势主导的背景下,房票制度若要真正成为城市更新与房地产转型的“推进器”,需在以下方面持续完善:
1.法治化提升:推动将房票的核心规则(如发行主体、票面构成、转让限制、兑付保障)以明文固定,减少政策随意性,增强市场预期。
2.数字化赋能:建立全市统一的房票管理平台,实现发行、转让、备案、兑付全流程线上留痕与监管,降低操作风险。
3.风险隔离机制:明确房票与征收补偿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贷款之间的法律关系,合理划分各方权利义务。
4.司法与行政协同:建立法院与房票核发单位的信息共享与执行协作机制,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房票作为特殊财产凭证的流通秩序。
八、结语
在“存量时代”的大幕下,房票安置制度已从地方性的政策试点,演进为国家层面推动城市内涵式发展的重要制度创新。广州作为先行者,既有“敢为人先”的魄力,也需直面制度运行中的复杂博弈。唯有在政策设计、法律保障、市场监管、司法裁判等多维度形成合力,房票才能真正实现从“应急去库存工具”向“常态化城市更新治理利器”的蜕变,为超大特大城市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广州方案”。
作者介绍
林 艺 律师
建纬(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现任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调解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城市更新业务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海珠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海珠区涉外法治研究员、华勤城市更新研究院研究员。深耕建设工程、房地产、城市更新、公司与商事、投资并购、争议解决、涉外业务等领域。尤其在城市更新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广州、深圳两地城市更新政策与实务,曾深度参与多个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棚户区改造、政府收储、集体土地合作开发项目,为多家企业提供专业且细致的法律服务。成功办理多起建设工程、房地产合作开发、股权争议等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善于结合法律专业与建工、地产行业经验,综合运用“法律 商业”思维,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争议解决方案,深受客户信赖与肯定。
黄天煜 律师
建纬(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专注房地产、城市更新及常年法律顾问领域。曾参与多个城市更新项目,长期为广东省住建厅、中交投资、广东城交投、凯德集团等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诉讼方面,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具有丰富的庭审经验。非诉方面,曾深度参与多个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法律服务,涵盖合同审查、风险防范、履约指导及结算谈判;同时在城市更新领域参与多个项目,能够结合工程实务与法律规定,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
建纬(广州)律师事务所
建纬(广州)律师事务所作为建纬在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布局,依托建纬大湾区法律服务平台与建纬大湾区城市更新业务中心,主要业务领域涵盖城市更新、房地产、建设工程、投资并购、争议解决、政企合规、国际业务等,曾/正为广州市数十个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项目可研、投资拓展、合作开发、实施全过程等专项法律服务。
其中包括为广州市黄埔区下沙(裕丰围片)旧村改造项目、广州市黄埔区文冲(渡头、文元、江北片)旧村改造项目、广州市海珠沥滘城中村改造项目、广州市海珠区新市头村改造项目、广州市黄埔区庙头村旧村改造项目、广州市增城区朱村村旧村改造项目、广州市番禺区石岗西村城市更新合作项目、广州市海珠区工美港更新改造项目、广州市海珠区村级工业园改造项目等多个市、区重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全过程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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