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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麻涌镇征地补偿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17

各办公室、单位,各村(社区):

《麻涌镇征地补偿办法(修订)》业经2021年5月10日召开的今年第18次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涌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0日

麻涌镇征地补偿办法(修订)

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发展实际,为支持集体经济发展,现决定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麻涌镇范围内新征地的征地补偿,不包括“三旧”改造用地和佛莞城际轨道交通麻涌站(TOD)范围内用地。

第二条  补偿标准

(一)工业、仓储、新型产业用地

1.土地预征收补偿款:25万元/亩包干,包括但不限于青苗补偿、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征地工作经费。

2.留用地补偿: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可折算成货币补偿(折算补偿标准因地块位置而定,不低于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目前麻涌最低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是32.4万元/亩)。

3.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出让成交价扣除土地预征收补偿款、留用地补偿款、省市计提收益和征收税费、镇代垫成本后,剩余收益全额返还给所属村(社区)。其中省市计提收益和征收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开发专用金(新型产业用地要缴,工业、仓储用地不用缴)、土地出让金、印花税、国有用地出让收益、轨道交通资金、农田水利资金省统筹部分;镇代垫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社保基金、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费用、测量评估费用、五通一平费用、代垫资金利息。

(二)居住、商业、居住商业混合用地

1.土地预征收补偿款:25万元/亩包干,包括但不限于青苗补偿、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征地工作经费。

2.留用地补偿: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可折算成货币补偿(折算补偿标准因地块位置而定,不低于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目前麻涌最低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是32.4万元/亩)。

3.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出让成交价扣除土地预征收补偿款、留用地补偿款、省市计提收益和征收税费、镇计提收益和代垫成本后,剩余收益的50%返还给所属村(社区)。其中省市计提收益和征收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开发专用金、土地出让金、印花税、国有用地出让收益、轨道交通资金、市重大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田水利资金省统筹部分、耕地复垦指标费;镇计提收益和代垫成本包括但不限于:镇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资金(成交价5%~10%,根据上级政策情况一年一定)、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社保基金、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费用、测量评估费用、五通一平费用、代垫资金利息。

(三)公共用地。征地补偿调整为16万元/亩包干,无留用地和社保基金,无土地使用补偿款。

第三条  支付方式及时间

(一)工业、仓储、新型产业、居住、商业、居住商业混合用地

镇村(社区)签订土地预征收合同后,由镇政府于10个工作日内先将土地预征收补偿款、留用地补偿款垫付给所属村(社区),土地完成交易收到市财政收益返还后再与村(社区)结清尾款。

(二)公共用地

镇村(社区)签订土地预征收合同后,由镇政府于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所属村(社区)。

第四条  收益分配

土地出让收益经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扣除支付给被征地村民的清表、青苗等费用后可以用于村民的补偿,具体分配标准按农村集体资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如与上级政策文件发生冲突的(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补偿标准、金额),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所有在本办法生效之前未完成公开出让的存量批次用地的土地预征收补偿款、留用地补偿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再追加,土地出让收益按照本办法执行,原《麻涌镇征地补偿办法》(麻府〔2016〕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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