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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土地招拍挂竞买资格的通告(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17

东自然资函〔2021]48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理性竞争,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参与我市挂牌出让商住用地的竞买人资格进行规范,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2021年6月10日起,参与我市挂牌出让商住用地到达“终次报价”的竞买人必须符合本通告的竞买资格要求。

二、竞买资格要求

(一)企业“股东及出资信息”中的“实缴出资额”必须大于“0”,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东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为准。

(二)企业上一年度为员工逐月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必须大于“0”。

(三)企业需连续纳税申报一年以上,且纳税总额必须大于“0”。

(四)符合挂牌出让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

三、名单公示和资料提交

(一)名单公示

进入“终次报价”环节的土地竞价结束后,发布竞得入选人及其后4名有效“终次报价”的顺位竞买人名单。

(二)竞买资格资料提交

土地竞价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竞得入选人及其后4名有效“终次报价”的顺位竞买人按照本通告第二点要求,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竞买资格证明材料。

四、投诉处理规则(一)投诉的提出

对通过终次报价确定的竞得入选人的竞买资格有质疑投诉的,应当在土地竞价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

(二)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

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本商住用地未达“终次报价”阶段的;

2.投诉人不是本宗商住用地的竞买人的;

3.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5.超过投诉时限的;

6.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投诉的处理

竞得入选人如果被认定不符合本通告资格要求,取消其土地竞得入选人资格,其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挂牌出让商住用地交易活动,并约谈竞得入选人所属母公司。该地块竞得入选人由达到有效“终次报价”的后一顺位竞买人替补,以此类推,直至结果产生。如果被约谈的该母公司的关联企业在其他宗地竞拍中再次出现此类情形,该母公司及其所有关联企业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挂牌出让商住用地交易活动。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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