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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4

清府办〔2019〕67号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力度,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强化农村集体资产有效监管,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18〕40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资产有效监管的意见》(东府办〔2018〕96号)及《清溪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清府办

〔2018〕77号)等要求,现对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的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划实施对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有重大影响、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关联、对各级政府推行有关管理政策有重大意义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集体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集体年度预算;

(三)收益分配决算方案;

(四)集体土地款的使用;

(五)集体支农资金的使用;

(六)集体民主决策程序事项,包括:

1.购建固定资产;

2.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3.集体大额项目投资;

4.集体土地流转;

5.集体坏账核销;

6.大额应收款减免;

7.集体借出款项;

8.集体合同变更;

9.其它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

(七)集体新增借入款项;

(八)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

(九)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审查的程序

根据《东莞市农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清溪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须报镇农资办及相关机构进行审查。

(一)章程审查

1.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或修改股份合作制章程必须经过审查后,方能实施。

2.修订章程时,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与镇农林水务局和农资办的沟通,必要时农村会计主管(委派会计)可协助修订,以加强章程的可行性,减少审查过程的反复。

3.章程文本基本确定时,集体经济组织按要求填写《清溪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订审查表》(附件1),与章程文本一并报镇农资办审查。

4.对于审查同意的章程文本,集体经济组织须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讨论,表决通过后才能实施。若表决不通过,需要对章程文本作出重大修改的,应重新启动审查程序。

5.镇农资办重点审查章程条文的清晰性和合规性,确保有关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二)年度预算方案审查

1.年初,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预算方案。预算内容主要包括资金流转、经营收支、收益分配、人员报酬、管理费、公益福利费、土地款收支、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投资等,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预算方案报镇农资办审查。

2.有向外举债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自身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下一年度集体债务增减预算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镇农资办审查。

3.对于审查同意的预算方案,集体经济组织须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表决通过后才能实施。若未能通过的,应重新修订预算方案和启动预算审查程序。

4.年度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的,须报镇农资办审查,并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表决通过后才能实施。

5.镇农资办重点审查预算方案可行性,通过对比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经济数据,引导公益福利开支和股东分红计划按股份合作制章程执行。

(三)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审查

1.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年亏损,并在提取公积公益金后,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

2.年终决算前,集体经济组织需将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与《清溪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审查表》(附件2)—并报镇农资办审查。

3.严禁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分配物业资产(如:厂房、铺位、土地等)、直接分配物业租金、承担个人应缴社保费用等形式进行变相分红,严禁利用口粮款、粮油款、水果金、节日慰问金、价格补贴等名堂变相增加分红。

4.对于股权固化不量化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控制股东分红,避免造成收不抵支情况。

5.对于审查同意的股东分红方案,集体经济组织须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表决通过后才能实施。

6.实际进行分配时,若分配方案与提交镇农资办审查的方案有异,要将实际分配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股东分红方案审查表》一并重新报镇农资办审查。

7.股东分红后,集体经济组织须将表决通过后的《清溪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相关的股东分红凭证等资料,报镇农资办备案。

8.集体经济组织股东预分红时,不得超过上年度分红总额的60%。当年股东预分红方案须报镇农资办审查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表决通过后才能实施。

9.镇农资办着重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及股东分红基数等对其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查,确保股东分红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四)土地款使用审查

1.集体经济组织由土地资源产生的收入,必须纳入土地款专户管理。土地款实行专款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社会保障。

2.使用土地款前,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土地款使用范围进行使用,并按要求填写《清溪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款使用审查表》(附件3),并附上有关项目资料报镇农资办审查。

3.对于审查同意的土地款使用事项,集体经济组织须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表决通过后才能实施。

4.使用土地款后,集体经济组织须将土地款使用的后续资料(支付票据等)报镇农资办备案。如申请出来的土地款超过1个月没有使用或使用后有余额的,应及时转入土地款专户进行管理。

5.镇农资办重点审查项目的性质和用款的必要性,确保土地款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或为村民提供社会保障。

(五)支农资金使用审查

1.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各级政府下拨用于扶贫、扶持、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必须转入支农资金银行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户管理。支农资金主要按相关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使用。

2.使用支农资金时,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支农资金使用范围进行使用,并按要求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农资金使用审查表》(附件4),并附上有关项目资料报镇农资办审查,无需股东代表表决。

3.镇农资办重点审查项目的性质和用款的必要性,确保支农资金按文件做到专款专用。

(六)民主决策程序事项审查

1.民主决策程序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机构根据设定的权限进行层级决策的程序,包括:购建固定资产、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集体大额项目投资、集体土地流转、集体坏账核销、大额应收款减免、集体借出款项、集体合同变更、其它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在理事会决策权限之内的事项,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由理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土地流转、新增借款、担保贷款、坏账核销50万元以上(含)、应收款减免10万元以上(含)、资产评估50万元以上(含)、项目投资50万元以上(含)、非经营性支出20万元以上(含)、借出款项10万元以上(含)、原值50万元以上(含)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重要合同签订和变更等经济事项时,必须进行民主决策程序。

3.进行上述经济事项前,集体经济组织须按要求填写《清溪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审查表一》(附件5),并附上有关资料报镇农资办审查。

4.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决策权限及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等经济事项时,须填写《清溪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审查表二》(附件6),并附上相关资料报镇农资办审查。

5.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决策权限包括:一是村级可决定出资额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下同)的生产性项目投资,资产原值10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购建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下同)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审批5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等。二是组级可决定出资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下同)的生产性项目投资,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购建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下同)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审批2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等。

6.对于审查同意的民主决策事项,集体经济组织须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表决通过后才能实施。

7.镇农资办重点审查民主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程序的事项应当作出审查不通过的决定。

(七)新增借入款项审查

1.借入款项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向金融机构、单位等借入货币资金,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因付款或账务处理的原因而间接形成的负债。

2.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能在发展生产性项目投资,因资金短缺新增借款,借款只能从合法金融机构借入,不得向个人或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借款,并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贷款提供担保。

3.新增集体借款的集体经济组织事前必须向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报告内容应实事求是,重点说明借款对象、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及还款计划等情况,并呈交镇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进行讨论。经镇政府同意后,填写《清溪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入款项呈批表》(附件7),并附上相关资料报镇农资办审查。

4.对于审查同意的新增借入款,集体经济组织须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表决通过后才能实施。

5.镇农资办对新增借入款的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情况及负债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在镇政府审批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方可进行借款。收到借款后,必须及时向镇农资办上报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落到实处。

6.对于不遵守规定、未经镇政府同意,擅自向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借款的,所产生的利息由该单位负责人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八)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审查

1.接待费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为接待外部人员所花费的各项合法合规支出。为加强对接待费的管理控制,接待费开支入账时,要全部纳入“管理费用一接待费”科目核算。

2.集体经济组织全年接待费预计超过控制标准的,须向镇农资办提出书面申请,重点说明超过控制标准的原因,明确预计超支的额度,并填写《清溪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追加接待费审查表》(附件8),报镇农资办审查。

3.镇农资办按照“勤俭节约、合理经营”的原则,通过抽查申请单位当年接待费开支的情况,对比当年收入的趋势和超支额度的情况,审查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超支的必要性。

三、审查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端正工作态度,增强自身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监督、不能串通做假,把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第一关口,防止舞弊腐败、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发生,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二)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以便更好地解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问题,发挥好决策参谋作用。会计主管(委派会计)必须列席村“两委”会议、理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等相关的经济会议,对民主决策事项的合规性和可行性提出建议,对有关重大事项启动审查程序,不符合审查程序要求的,会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事项。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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