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建纬大湾区法律服务平台)欢迎您

专业交流 Academy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安居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6-0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28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安居房报建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东农房联综〔2020〕3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9〕108)、《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20〕8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民安居房(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一步落实本镇街农房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部门)人员配备及相关经费保障,按照本镇街农房建设数量规模为本镇街住建部门配备专职农房监管人员,同时督促辖区内村(社区)配备专职农房建设管理人员,各镇街农房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村(社区)专职农房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督导。

二、农房建设经镇街审批通过后,应按要求到镇街住建部门办理监督登记手续(具体程序及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3),镇街住建部门应将其纳入质量安全监管,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特别是在施工关键环节应落实现场监督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及业主,限期改正并督促落实,切实保障农民安居房质量安全。

三、农房建设必须严格落实各项质量安全要求。

1.农房设计图纸应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现行规范要求出具正规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有条件的镇(街)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户(村民)提供专业、低价的通用型农民自建房设计服务,或由属地政府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农民自建房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2.农房施工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并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有条件的还可购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险。现场应由具备相应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负责质量安全管理,至少配备一名经培训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3.施工企业应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加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

4.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脚手架、模板工程、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等应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规范、标准和方案要求施工,严格限制使用竹脚手架、木支顶和门架模板支撑系统,优先采用扣件式(套扣、轮扣、碗扣)等钢管模板支撑系统,并按要求做好临边洞口等防护措施。

5.农房建设必须采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物料提升机须经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安装并经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不得使用简易木架支撑的吊装葫芦等非标吊装设备。

6.主要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等)应采购正规企业出产的合格产品并保存出厂合格证,主要受力钢筋送检(第三方检测单位需在我局备案)合格后方可使用;现场禁止使用自拌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桩基等重点部位应对其桩身完整性进行检测,属地镇街住建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桩身完整性的具体检测方法和数量,也可根据场地环境及地质复杂性情况提出进一步检测要求,检测合格方可进入下一步工序。

四、各镇街应充分利用村(社区)基层力量,对农房建设实施网格化管控,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未按批准建设的农房,严格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日常巡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及时通报镇街住建部门进行处理。

五、农房竣工后,业主应按要求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镇街农房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导和监督业主开展竣工验收,对符合审批、质量合格的农房按有关规定出具相关意见,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各镇街农房建设质量及施工安全的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农房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培训,鼓励和引导技术单位开展农房建设咨询业务,不定期开展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督导。

附件:1.农民安居房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引

2.农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登记表

3.施工现场公示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X月X日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