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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3

东府〔2020〕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3日

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强做优做大镇(街道)属企业(以下简称“镇属企业”),全面增强企业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镇街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属企业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出资的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含实际控制企业)。

镇属企业资产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镇属企业要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条  镇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企分开;

(二)坚持政资分开;

(三)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四)维护所有者权益;

(五)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权有责,权责一致;

(六)实行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

第二章  镇属资产管理模式

第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行使指导镇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镇属企业发展的主业定位,镇属企业投融资事项,镇属企业控制权的转移,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镇属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情况、定员定岗方案、主要负责人薪酬和企业工资总额。

(三)镇属企业每月会计报表、季度经营情况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镇街出台的企业管理的政策文件。

(四)市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属企业的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镇属企业监管机构”)决策实施后,由镇属企业监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国资委的国资监管系统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报告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六条  本办法的第五条第一款报告事项中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事项内容简介;

(二)董事会(或决策层)决议及会议纪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事项的解释和说明;

(五)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市国资委每半年定期组织各镇街召开镇属资产管理情况专项会议,对镇属资产的运行、改革发展和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通报。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镇属企业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九条  镇属企业监管机构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授权,依法行使镇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具体包括:

(一)代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对所属企业的预算、监管、考核和收益分配等工作;

(二)指导镇属企业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管控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编制和核定镇属企业的定员定岗方案;

(四)编制和管理镇属企业资本经营预算;

(五)研究拟定镇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和办法;

(六)制定所属镇街企业改革发展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督促和审核非公司制镇属企业的改制工作;

(八)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镇属企业须严格控制层级,原则上管理层级控制在三级以内。

第十一条  镇属企业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二条  镇属企业监管机构要推进镇属企业资产围绕战略发展方向优化配置,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探索有效的资产营运模式,确保保值增值。指导促进镇属企业加强党的领导和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第十三条 镇属企业监管机构要维护镇属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镇属企业监管机构接受市国资委的业务指导,接受市纪委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

第十五条 镇属企业监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选择镇属企业负责人建议人选,并提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一)提出独资企业经理、副经理的任免建议;

(二)提出独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建议人选;按照出资人意愿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总经理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控股公司(含实际控制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控股公司(含实际控制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五)镇属企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出任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镇属企业监管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应当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招聘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十七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报告制度。镇属企业负责人应定期向镇属企业监管机构报告其所任职企业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资产、产权变动情况。

镇属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负责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载明变动的事项、原因、数额、比率及人员等有关情况向镇属企业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章  企业财会人员

第十八条  镇属企业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分别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与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九条  镇属企业的财会人员按行业管理部门要求进行管理、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条  镇属企业监管机构和镇属企业负责人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奖励和表扬。

镇属企业财会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财务会计制度等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由镇属企业监管机构派人会同镇属企业负责人进行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应当签字盖章。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五章  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制度。镇属企业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原则编制年度预算,内容包括资金流转、经营收支、管理费、人员薪酬、收益分配、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和投资计划等。年度预算实施后,及时做好决算。镇属企业监管机构每年编制镇属企业资产收益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  镇属企业向所属镇街财政部门上缴镇属企业资产收益,列入镇街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镇属企业的利润缴纳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十五条  镇属企业年度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的,须经镇属企业监管机构审查,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镇属企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镇属企业预算执行和收益分配情况的跟踪和监督,镇属企业应定期将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上报镇属企业监管机构。

第六章  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  镇属企业要制定完善内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除大额资金使用要事前上报镇属企业监管机构审批以外,其他开支应由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批或提交企业董事会决定。财务审批应当坚持回避原则,指定审批人经手的开支应选定另一名企业领导审批,不得自用自批。

镇属企业的各项支出单据要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名,属购物的要有验收人签名,经指定审批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对不符合审批手续的开支,出纳不得报销入账。

第二十八条  镇属企业要坚持厉行节约,不得开支与生产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无关的费用,努力降低企业运行成本。镇属企业公务费用(含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通费、车辆购置费等)开支标准和财务报销手续应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镇属企业不得违规开支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担的各种公务活动费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能随意调配镇属企业资产和收入,不能转嫁支出负担。

第三十条  镇属企业监管机构对镇属企业的公务接待费开支实行总额控制,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开支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强化对镇属企业公务接待费用的总额控制。

第三十一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镇属企业须经所在镇(街道)批准的重大事项,镇属企业监管机构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三十二条  镇属企业重大事项是指企业主业定位,发展战略规划,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大额融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财务预决算,转让重大财产,薪酬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对镇属企业资产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件。

第三十三条  镇属企业监管机构对企业重大事项实行清单监督管理,凡没有列入企业重大事项监管清单中的事项均由企业自行决策。清单中的事项主要分为审批(审核)、报备、奖惩等三类事项。审批(审核)事项主要包括镇属企业的资本布局、战略发展定位、收益上缴等核心问题。报备事项主要由镇属企业自主完成,并以告知、报告、报备等形式,履行告知出资人的职责。奖惩事项是作为事后评价事项,主要包括考核奖惩、综合评价、问责追究等。

第七章  镇属企业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  镇属企业资产处置是指依法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权益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的资产除外。

第三十五条  镇属企业资产处置应履行企业申请、提交文件资料、审核批准、资产评估、确定底价等程序。

第三十六条  处置镇属企业资产,涉及土地处置的,应按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镇属企业资产处置行为经批准后,要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上报镇属企业监管机构备案后,按有关规定以不低于评估价进行公开处置。

第三十八条  镇属企业资产处置可采用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意向受让方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三十九条  处置的镇属企业资产要权属清晰,不得处置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镇属企业资产。对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镇属企业资产进行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

第八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子公司、对子公司增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和更新(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理财产品、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四)其他投资。

第四十一条  投资活动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导向,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二)战略引领,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突出主业发展方向。

(三)程序合规,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四)经济可行。

(五)风险可控,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和资金风险。

第四十二条  开展投资项目履行以下程序: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研制;

(二)开展项目论证(风险控制和投资决策等专业委员会评审论证);

(三)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第三方评审;

(四)企业董事会(决策机构)研究决议;

(五)实施绩效评价。

镇属企业监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镇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权限,镇属企业董事会(决策机构)对所决策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经济目标实现等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立投资项目考评制度:

(一)对投资程序进行评价。主要从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评价项目决策全过程中的程序;

(二)对投资决策结果(决议事项)进行评价,从科学性、合理性、合规性等方面评价投资事项决策决议;

(三)对投资项目实施结果进行评价。在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或竣工)投产3年内,对投资项目实施结果(成效)及其与可行性分析的差异等组织评价工作。

第九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十四条 镇属企业监管机构针对镇属企业建立年度、任期考核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及奖惩相挂钩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奖惩,确定薪酬标准,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四十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保值增值原则、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应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章  合同管理

第四十七条  镇属企业对外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外,应以该镇属企业名义,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

四十八条  合同条款要规范、清晰。对已有指导性示范文本的合同,应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合同对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同加盖该法人、组织的公章,应有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书面授权人的签章,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方为个人的,合同应有其个人签章、盖指模印,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多页合同应加盖合同各方骑缝章。

第四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需要变更合同的,不得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内容,镇属企业按照决策程序要求及时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涉及资产交易的补充合同不可对原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修改。合同期满需续约的,要重新按规定签订合同。

第五十条  签订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移交档案室保管,并做好移交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的复印副本交会计备查,会计应及时做好合同及合同兑现的登记。

第十一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五十一条  镇属企业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现金管理规定,企业款项必须存入企业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得以白条抵库、坐支、挪用、公款私存。

镇属企业要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支票、印章等应当实行专人保管,做好使用登记,支付款项的印章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镇属企业银行账户的开设和撤销要经镇属企业监管机构的审查。

第五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暂时借用公款的,由会计填写借(领)款单,按程序审批后领取。公务终结后应及时清还,出差借用款应在回到单位5日内结清。未清还的因公暂借款须在当月底结账时入账。

第五十三条  镇属企业定期与债务人核对债权数额,确保债权余额准确。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应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以挂号信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因相关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企业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镇属企业要加强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等不动产的管理。镇属企业所有的房屋、建筑物、道路、设施、机器、机械、工具、设备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列为固定资产。

第五十五条  镇属企业每年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账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由镇属企业购买、企业领导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要做好登记,落实责任,核定费用标准,定额使用。企业领导员工离开工作岗位时将所使用的物品交回处理。

第五十七条  镇属企业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省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结果应及时公布。在建工程要有专人监管,付款时填写付款呈批表,根据招标资料、合同约定付款进度及工程验收资料等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完工及时组织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验收工作由企业董事会指定人员、监事会、工程主管等人员参加。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会计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

第五十八条  镇属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折旧年限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镇属企业自有土地作价入账、购入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支付的水电报装增容费、划拨土地办证和开发费等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列为无形资产。按规定应摊销购入的无形资产自取得的次月起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按月平均摊销。

第六十条  镇属企业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资产交易行为,遵守公开、公平原则,实现阳光交易。完善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规范资产交易活动。除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外,镇属企业资产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六十一条  镇属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镇属企业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一)大额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大额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大额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四)镇属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由其设立或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镇属企业监管机构应指导镇属企业确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大额资产(原值)标准、选择评估机构的方式等。

第六十二条  镇属企业资产价值评估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上报镇属企业监管机构审核确定。

第十二章  会计核算和财会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镇属企业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六十四条  镇属企业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均要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在确实无法取得外来凭证时才能自制凭证。支出证明单、借(领)款单、发放款项的签收单等自制原始凭证应当由会计填制,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由经办人或收款人、证明人、审核人和指定的审批人签章确认。

第六十五条  镇属企业实现资金收入时,使用发票或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使用、核销和稽查制度。收入票据必须由会计填制,交出纳收款。开出的收入票据当月无法收到款项的,出纳应将未收款的收入票据交回会计作废并办理核销。会计每月填写并保存收入票据的领用、使用和核销情况,以备镇属企业监管机构核查。

第六十六条  镇属企业出纳每月初应结清上月账目,编制一式两联的现金、存款报告单,连同分类整理好的上月收支单据、库存现金、借(领)款单及复印件、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会计报账。

第六十七条  镇属企业的财会档案包括各种资产权属证明、合同、合同兑现登记簿、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档案销毁清单、财会电算化数据、审计报告及资产交易资料等。

第六十八条  镇属企业资产权属证明等各种财会档案原件,应在取得后及时移交档案室保管,财会人员须留存复印件备查。当年形成的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档案销毁清单等档案,平时可暂由财会人员保管,但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后1年内,移交档案室保管,移交时应编制移交清册。

第六十九条  财会档案按照以下期限保存:月度和季度会计报表、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合同兑现登记簿及资产交易资料保存10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会电算化数据保存30年;资产权属证明、合同、年度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档案销毁清单、审计报告永久保存。

第七十条  各种财会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对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要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对确实可销毁的会计档案资料,先由镇属企业开列档案销毁清单,提出申请报镇属企业监管机构批准,由镇属企业监管机构安排监督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在清单上签名(盖章)后归档。

第十三章  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七十一条  镇属企业监管机构每年组织对镇属企业进行财务检查。财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执行财经法规、制度情况,上一次财务检查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检查情况。

第七十二条  镇属企业监管机构要建立健全对镇属企业的财务检查报告和整改制度。财务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等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检查总结。被检查单位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及时向镇属企业监管机构报告整改情况。

第七十三条  镇街审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管理需要,明确审计任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镇属企业进行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以及热点问题专项审计,审查和评价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督促镇属企业完成审计整改工作,协助镇属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按要求及时向镇街审计机构报告整改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

七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镇属企业经济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责令改正;情况较重的,通报批评、扣减薪酬;情况严重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镇属企业监管机构行使出资人的监督权,及时对权益受损进行纠偏,对决策造成损失进行问责,对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镇属企业经济损失的,追究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镇属企业监管机构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造成镇属企业经济损失,受撤职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的镇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再担任镇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的其他负责职务。

第七十八条  镇属企业财会人员玩忽职守、疏于监督,以及有其他损害镇属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警告或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财务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辞退财会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镇属企业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镇属企业资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镇属企业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镇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镇属企业摊派,强迫镇属企业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镇属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此前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十二条  市国资委将适时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十三条  各镇街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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