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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住房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依法保障农民正当权益,进一步规范农民住房建设,坚决扼制农民住房无序建设乱象和安全事故高发势头,加快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修订农民住房管理政策

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合规、集约节约、严格管理”的原则,加快《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办法》修订报审,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民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确保符合国家与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二、暂停农民安居房审批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市暂停以农民宅基地个人或联户建设农民安居房的审批工作。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建设的在建农民安居房,准予按原批准内容继续实施建设;已批未建的农民安居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核定后方可实施建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已批在建及未建的农民安居房项目清单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该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

三、严厉打击农民安居房违建行为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非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的农民安居房,一律按现状停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对村(居)民未经合规批准以及超出批准范围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由镇(街道)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自行拆除、整改;未按要求自行拆除、整改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东莞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实施方案》(东府〔2016〕16号)有关规定,组织对违法建设部分进行快速拆除。

四、强化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民安居房建设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在农民安居房建设审批暂停期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切实加快项目梳理,切实规范审批行为并切实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巡查频次,严守新增违法建筑“零增长”底线,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制止、及早处置。目前全市已完成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现状调查,形成全覆盖、高精度的三维航拍地图,将定期更新并比对变化图斑,作为农民安居房建设管理和追责问责的依据。农民安居房建设管理工作纳入镇(街道)领导班子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新增违建监管和查处不力的镇(街道)予以通报,对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严肃问责。各村(社区)必须配合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相关管理工作,市、镇两级职能部门将加强具体指导和工作协同。

五、建立健全举报监督激励机制

鼓励社区和公众对农民安居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实行公众有奖举报。对举报违建行为的公众,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实施。

六、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暂停全市范围内农民个人住房、联户住房等农民安居房的审批期间,各镇街、市各有关单位必须切实做好农民住房政策宣传、舆情引导和释疑解惑、思想动员工作,多措并举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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