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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木头镇民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24

樟府办〔2019〕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镇范围内民房建设管理,规范村民民房建设行为,有效分类处理我镇违法建筑,促进土地节约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镇范围内使用自有宅基地进行新建、加建和拆旧建新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在镇委、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联合,明确责任分工,完善民房建设程序,引导村民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建设手续,减少违法建筑的产生,化解社会矛盾,努力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城乡发展环境。

第二章 报建范围

第四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宅基地(第五条除外),予以办理报建:

(一)已办理土地使用证或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

(二)2004年10月1日之前由镇政府或社区规划的;

(三)属于镇政府安置的;

(四)特殊情况经镇民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建设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报建:

(一)位于政府划定的控制建设区;

(二)位于镇政府已批复同意立项的“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

(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占用“三区四线”、公共绿地、道路广场等用地;

(四)涉及占用农用地,且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五)申请人与土地权属人不一致(提供权属公证书的除外);

(六)申请人为非地块所属社区户籍人员(已发土地使用证的除外)。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六条 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建设,不得联户建房。

第七条 住宅基底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四层半(半层不超过基底面积的50%),第一层层高原则上不得高于4.5米,外挑不得超过1.5米,具体以相邻建筑物的实际层高和外挑宽度进行控制。

第八条 中心区及东深公路、莞惠公路、镇政府周边市政道路、东城大道、先威大道、南城大道、樟清路两侧的民房报建时需提供沿街立面效果图。

第九条 民房建设应当结合美丽幸福村居等要求,因地制宜体现地方建筑风格,房屋外墙装饰所选用材料色泽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民房报建审批通过后,限期两年内开工建设,否则报建审批自动作废。

第十一条 凡未办理报建手续私自建设的,按违法违章建筑处理。

第四章 报建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建房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权属证明、红线图(如土地使用证已注明地块坐标则无需提供)到镇住建局办事窗口。

第十三条 镇民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其下设办公室审批。其中,已办理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无重大冲突的,由镇民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除此以外的均由镇民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镇住建局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镇民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下设办公室的批复。审批通过的在半年内向镇住建局窗口提交报建所需资料,审批不通过的予以退件。

第十五条 镇住建局审核通过报建资料后,向申请人发出《东莞市樟木头镇(私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和《民房住宅建设工程质监、安监登记牌》。

第五章 报建资料

第十六条 报建所需资料如下:

(一)镇民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下设办公室同意建设的批复;

(二)《东莞市樟木头镇(私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一式3份(到镇住建局领取);

(三)报建红线图和设计要点原件各1份(到镇规划所办理);

(四)施工图三套(3套图纸均须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单位须在莞领取信用手册);

(五)施工合同原件1份(施工单位需具备资质);

(六)施工保险缴费发票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镇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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