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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龙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4

东石府办〔2018〕61号

各有关单位:

《石龙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业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石龙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

石龙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18〕4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 镇农林水务局代表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监督本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预决算管理、收益分配统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等工作。镇纪检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农村审计、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等工作。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并报镇审查同意,可提高理事会在项目投资、资产交易、土地款使用、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其中,项目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未明确授权的,理事会可以决定出资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下同)的生产性项目投资,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购建1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审批1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等。章程另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按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指定由理事长以外的人员保管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原则上,设置会计主管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由会计主管保管;没有设置会计主管的,一般由村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

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和复印制度。使用公章时,要登记好公章使用事由、盖章次数或盖章资料份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重要盖章资料要复印留档。

第五条 各村在会计和出纳委派制的基础上,实行会计主管制度,并设立财务办公室,由会计主管任办公室主任。财务办公室应设置会计助理等人员,协助会计主管处理日常账务及其他基础财务工作,会计主管负责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工作绩效评价。经济量、业务量较少的村,经镇农林水务局同意,可由会计主管兼顾日常账务工作,但应剥离会计其他兼职,使会计主管能专注做好财务监管和服务工作。经济和业务量较大的村,除设置会计助理,应根据需要设置资产交易员、合同管理员、档案管理员等岗位。

第三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合理控制分红。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适当减少当年分红:

(一)当年集体收益(即纯收入,下同)下降10%以上(含10%),或连续两年下降5%以上(含5%);

(二)当年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后的剩余收益不足以维持原来分红水平的。

因上述情况应减少分红的集体经济组织,预期集体收益可以在一年内恢复,拟维持原来分红水平的,应向镇农林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收益分配情况,提出应对措施及预计下年收益分配额度。维持分红的申请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核同意后,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四章 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理事会研究指定一名理事负责审批(以下称“审批人”),确定开支审批权限,同时,指定一名理事对审批人本身的开支进行审批。理事会没有明确指定审批人的,一般由理事长负责审批,理事长的开支由副理事长审批。理事长因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履行审批职责的,可在全体理事会成员、委派会计的见证下,以书面授权的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审批权。书面授权应明确授权范围、时限,并有双方及见证人员签名。

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对非生产性开支的审批权限为5000元,生产性开支的审批权限为5万元。达到或超过上述审批权限的开支,须按相关规定提交理事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签字审批。理事会可以根据本社实际,在理事会职权范围内对上述审批权限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审批权限不得超过10万元。有关调整审批权限的决定由理事会作出,经委派会计和监事会主任加具意见,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单据应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名,属购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名,经指定审批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其中,审核人一般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财经干部、会计(主管)等与集体财务管理密切相关的人员担任。有关开支需要以现金支付的,支付前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一名(或以上)财务相关人员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现金使用的规定审核同意。

第九条 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大额和重要资产交易,是指根据市、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规定,须进入镇级以上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事项;

较大面积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指涉及5亩以上(含5亩,下同)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

大额应收款减免,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应收款减免;

大额项目投资,指出资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对外投资或固定(无形)资产购建;

大额非生产性日常开支,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除固定(无形)资产购建外的非生产性开支;

大额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指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

大额借出款项,指集体经济组织向有行政隶属关系或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单位借出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款项;

需评估的大额资产(原值)的标准以本细则第十七条为准;

重要合同,指涉及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列明的重要事项的合同,或合同年租金占上年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出租收入10%以上的经济合同。上述合同年租金,指合同首期正常年租金与合同平均年租金之间的较低者。

第十条 特别重大的事项,如建设用地的出租出让、资金投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投资、原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固定资产置换、报废或处置,须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具体实施。上述项目投资,一般指以特定项目为对象,直接与新建项目或更新改造项目有关的长期投资行为,具有投资内容特定、投资金额大、资金回收时间长(至少一年以上)、发生频率低和投资风险较高的特点。集体经济组织购买保本或极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不属于本条所称的项目投资。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上报重大事项审查,由镇农林水务局审查的,应使用镇农林水务局统一格式的重大事项审查表格;重大事项需镇政府审批的,应同时提交有关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同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重大事项类别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合并报送相关资料。但是,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以合并报送审查为由,擅自缩减每类重大事项所必需的民主决策程序。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应至少有三个,即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委派会计(本细则所称“委派会计”,包括会计主管、村级委派会计和组级委派会计)章和委派出纳出纳章。支付款项所需印章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应由单位指定的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出纳只能保管出纳章。因人员出差等原因,印章需临时交由他人保管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或财经干部批准并做好登记,但在任何情况下,付款所需的全部印章都不可以仅由一人保管。

实行会计主管制度的,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应由主管会计保管。因特殊情况会计主管未保管的,银行预留印鉴中应有主管会计印章。

第十四条 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集体资金的,须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借款原因、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及抵押等情况,并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单次10万元以上,或连同以前未偿还借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需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不能明确归还日期的村民借款,无论金额多少,均应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才能借出。

款项借出后,须将借款申请书、理事会决议或股东代表表决记录表等资料,在“及时公开”栏进行公示。

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跟进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对不按期还款的借款人,通过扣减分红或其他途径收回其款项。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除按规定应由镇级以上部门组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外,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行组织公开招投标,也可以按以下原则通过集体讨论或自行组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工程承建商:

(一)预计造价10万元以下的,可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二)预计造价10万元(含10万元)至30万元的,可由理事会、监事会讨论决定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

(三)预计造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工程承建商。确实需要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需通过以下民主决策、审查程序:建设工程预计造价30万元(含30万元)至50万元的,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预计造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及相关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根据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集体资产交易应通过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通过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指按照《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规定进行的公开竞价交易或续约交易,按照《石龙镇农村集体资产磋商交易指引》要求进行的磋商交易,以及按照《石龙镇农村集体小额资产交易指引(试行)》要求进行的小额交易。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政策、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对相关资产、资源价值进行评估:

(一)土地或原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土地或原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土地或原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镇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2012年12月28日石龙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石龙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东石府〔201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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