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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安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3

长府〔2018〕58号

镇机关各部门,各社区、单位,集团公司:

现将《长安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安镇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长安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09号)、《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18〕4号),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社区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社区居委会集体资产管理活动列入该管理范畴。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区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股东所有。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和长安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将作为镇委、镇政府领导班子、居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代表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全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预决算管理、收益分配统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镇级委派财会人员管理、重大事项程序审查等工作。

镇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办、组织办、住建局、招投标服务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察、社区审计、机构及人员配置、居组工程招投标及资产公开交易等相关事项审查等工作。

第六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本经济组织财务会计、预算编制、收益分配统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资产交易等主体责任。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

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或户代表组成。股东大会至少每届召开一次。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理事会核实,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组织章程;

(二)选举、罢免股东代表;

(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四)审议土地承包(集体土地承包总体方案)、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资产产权量化折股、股权配置等方案、单项原值1000万元及以上长期及固定资产转让、报废和产权变更(产权变更总体方案)、1000万元及以上借款或者担保等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前款(一)至(三)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向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和在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的,应形成书面表决材料,授权时间不得超过本届股东代表会议任期。在组织章程载明授权的,授权时间需在章程的有效期内。

第九条  股东代表会议代表由股东推选产生。经联社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股东代表应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股东人数500-1500人的,股东代表应占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东人数1500人以上的,股东代表应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股东推选产生。经济社股东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人数不得少于15人。股东代表会议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表决通过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建设用地和20亩及以上农用地(特定地块)使用权的出租和出让、借入款项、对个人借出款项10万元及以上、对单位借出款项100万元及以上、应收款项减免、坏账核销等;

(三)表决通过原值100万元及以上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

(四)表决通过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项目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

(五)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授权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代表会议应按规定在股东代表会议签到表(附件1)签到,表决事项应做好记录,并填写好股东代表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附件2)。

股东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应当公示5天,公示期间,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经理事会核实,人数达到有选举权股东人数十分之一以上,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项决议。临时股东大会产生新决议的,理事会按新决议执行;临时股东大会未能产生新决议的,理事会应当执行原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第十条  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成员为3-7人,应在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

(二)制订本组织的预决算方案;

(三)代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四)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的登记申报,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

(五)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

(六)经联社决定出资额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下同)的生产性项目投资,社区或经联社资产原值10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社区级购建5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审批3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等,或小组级购建1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审批10万元

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等;经济社级决定出资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下同)的生产性项目投资,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

(七)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生效的行政决定书、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并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提高理事会在项目投资、资产交易、土地款使用、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的决策权限。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限期授权、在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期限结束后,须重新授权。

集体经济组织出现因理事长不履行审批职责而影响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作的特殊情况,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召开全体理事会议,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通过审批事项,并形成决议,指定一名理事审批,书面报请镇政府审批后实施。

理事会应做好讨论决策事项会议记录,按规定进行表决,并填写好理事会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附件3)。理事会所做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导致集体经济组织蒙受损失的,除投反对票的理事会成员外,其他理事会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成员不少于3人,在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居委会成员、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与上述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姻亲关系的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以及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检查本组织及下属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释。发现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可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四)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规开支否决权;

(五)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验收及土地面积丈量,对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大额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大额财产报废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

(六)列席有关会议,向理事会反映股东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七)做好活动记录,每年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监事会反映的问题,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回复。

监事会应做好参与讨论决策事项会议记录,按规定进行表决,并填写好监事会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附件3)。

第十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和监事会所作决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对于复杂事项的表决,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集中表决、分组表决等形式进行。

召开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和党群联席会议讨论集体经济事项的,由理事会、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按上述议事规则进行表决。

股东或者户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应按规定在股东(户代表)会议签到表(附件1)签到,表决事项应做好记录,并填写好股东(户代表)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附件2)。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可与居民委员会同步进行,可与居民委员会错开选举,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户代表联名,提请理事会在60天内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的,经理事会核实,应该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章程范本订立本组织章程,明确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程序,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收益分配和资产评估制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范本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章程应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和备案。

第三章  公章管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指的公章包括社区居委会公章、股份经济联合社公章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其相应组织机构审批人分别为居委会主任和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管理,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严肃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利益。

第十七条  公章的刻制必须经镇主管部门批准,再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社区居委会、股份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的刻制,要分别经镇社会事务局和农林水务局的批准。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专用章由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新公章启用前应做好登记,注明启用日期,并下发启用通知。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公章统一由社区两委办进行一级保管。公章原则上由社区两委办专人负责保管,履行使用程序。公章使用的审批人与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居民委员会主任、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不能直接保管公章。集体经济组织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如更换保管人,须及时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  公章保管人变更或因事外出时间较长的,必须办理公章移交手续,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保管。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公章外出的,必须经相应组织机构单位负责人批准,两人一同前往,其中一人为公章保管人。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公章主要用于居委事务和非生产性管理工作,如出生证明、婚姻状况、婚丧嫁娶、迁出迁入等。股份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济活动,如合同签订、资产处置、会计报表等。

第二十二条  一般性的事项,社区居委会公章由居委会主任审批签字使用,股份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由理事长审批签字使用。公章保管人凭审批人签字后办理盖章,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变更合同或合同期满续约,需要使用公章时,须提供理事会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的会议记录。具体范围:

(一)5万元以上(含)基建工程,还须提供投标记录表,公章保管人才可以盖章;

(二)属重大经济事项,如涉及到土地流转(工商业用地租赁、5亩以上的农用地租赁和租期5年以上的农用地租赁)、借入款项、股份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5000平方米以上物业出租、100万元以上(含)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出资额100万元以上(含)的对外投资项目、原值100万元以上(含)的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10万元以上(含)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10万元以上(含)的非生产性开支以及其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事项等重大经济合同需要使用公章时,股份经济联合社须提供理事会会议记录和股东代表、股东代表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及经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呈镇审批同意的审批表;股份经济合作社须提供理事会会议记录和股东代表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经股份经济联合社、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呈镇审批同意的审批表,公章保管人才可盖章,财务人员才可做相关收付款工作,否则将对公章保管人员和财务人员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和复印制度。设置《长安镇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使用登记表》(附件4),公章保管人员应登记好公章每次使用的情况,逐项登记使用公章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并将盖章资料复印存档(会计报表除外)。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须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时,遇特殊情况的,经镇委、镇政府同意,可另行处理。

第四章 财会人员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分别配备社区会计主管、社区会计(助理)和出纳、经联社和经济社会计(助理)、经联社和经济社出纳等财会人员。社区会计主管和社区出纳由镇政府委派,社区其他会计财务人员由各社区委派或聘任。会计与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不得互相兼任。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接受市农资办、镇社资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同时也接受社区党工委、社区居委会及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实行轮岗制。镇委派社区会计主管和出纳原则上每5年进行一次轮岗,社区其他会计财务人员参照执行。

社区会计主管负责管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人员,社区出纳负责管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出纳和监督货币资金使用。社区会计主管应列席社区班子联席会议(理事会)、党群联席会议(股东代表会议)、股东大会等有关生产和经营管理的会议,代表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监督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落实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确保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的内容和程序符合规定,股东对集体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变。

第三十条  各社区在两委办设“财务管理办公室”,由社区会计主管担任主任,成员包括社区会计主管、社区会计(助理)和出纳、经联(经济)社会计和出纳、资产管理员、合同管理员及资产交易员等。并根据社区实际,制定社区会计主管及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形成科学合理的职责分工。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包括社区会计主管、会计及助理,下同)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热爱会计事业、廉洁奉公、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纪守法。

(二)具有东莞市户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新入职社区会计主管原则上从事财务工作3年以上,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相应的会计知识,熟练掌握会计电算化。具有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具有财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备必要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通过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考核。

(四)新入选的会计人员年龄原则上在45岁以下,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身体健康,适应本职工作。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更换、撤换。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程序进行调换、更换、撤换:

(一)违反财经纪律,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

(二)违犯党纪、政纪被查处或须承担刑事责任。

(三)违反纪律,不服从主管部门领导。

(四)超过规定年龄,身体状况不适应工作需要。

(五)会计人员本人申请离职。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权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编制生产计划、财务计划和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关会议。

(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经济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初审。

(三)有权对集体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工作提出建议和检查监督。

(四)有权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五)有权参加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尽的义务: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

(二)接受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的领导,及时完成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集体经济组织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抵制侵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保守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财务秘密。

(五)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

(六)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七)拒绝办理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收支,对涉嫌违反财经制度的收支,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应向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社区会计主管的岗位职责

(一)财务监督。负责审核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布表,未经社区会计主管审核的会计凭证不得入账,未经社区会计主管审核的会计报表不得向外报送;负责保管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监督印章使用,做好印章使用登记;及时向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反映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二)经营服务。负责办理社区集体资产上镇交易平台的呈审和上社区交易平台的审查事项;负责财会档案工作,对会计凭证、经济合同、工程合同等建档管理;协同相关人员做好债权追收、预算管理、资金筹措、闲散资金利用等工作。

(三)决策参谋。列席社区班子联席会、理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等相关会议,对民主决策事项的合规性和可行性提出建议。

(四)业务指导。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会计(助理)主要职责:

(一)遵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学习和执行财经法规、制度和农村经济政策。

(二)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要求,负责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及时记账、算账、报账,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手续完备、账务清楚、日清月结;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保存会计资料,保管会计档案。

(三)核算管理的会计账目,应该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单相符、账物相符。

(四)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履行会计监督职能,定期或不定期核对出纳员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固定资产;与监事会共同做好民主理财,及时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应及时记录往来款项,定期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往来款项,追收债权,对出现的呆账、烂账,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即将到期的借款(含其他借款),应提前1个月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协助做好资金筹集还款或转贷工作。

(七)应按要求完成年度结算和决算工作,准时、准确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报表,做好年度收益分配工作。

(八)做好经济合同履行工作,对未能如期执行的经济合同,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协助做好经济合同档案的管理。

(九)协助农村(社区)经济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统计数字。

(十)应与集体经济组织领导、其他工作人员做好沟通工作,对集体资产管理提出合理建议,发挥经济参谋的作用。

(十一)对使用的电脑,必须做好维护保养,不得在工作时间用电脑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严禁下载、使用未经批准、未经检测的外来软件,防止病毒入侵电脑;电脑及其系统出现故障,要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报告,安排专业人员维修,不得擅自拆装电脑及其系统设备。

(十二)进行电脑记账时,输入数据应准确、系统、全面,不漏输、不重输;按时打印记账凭证、报表、账簿;做好会计资料备份,对重要的会计资料实行双备份。

(十三)做好重要票据(支票、收入单据等)的购买、保管、领取、使用、核销工作,对作废的票据按规定处理;遗失的重要票据应立即向社区领导、发出票据部门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专职出纳,专职出纳员(包括社区出纳、经联(经济)社出纳)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出纳员须为长安镇户籍常住居民;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财会专业毕业证书,熟悉电脑操作;原则性强,责任心重,道德品质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包括社区干部),不得兼任专职出纳员或联组出纳员。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小组干部)的正职领导、负责财经的领导、会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专职出纳工作。

(三)专职出纳及联组出纳人选资格,由集体经济组织会核实。

(四)新入选的出纳员原则上要求在40岁以下。身体健康,适应本职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专职出纳员岗位职责

(一)遵守《会计法》和有关制度规定,维护财经纪律,抵制不合法的收支和弄虚作假行为;

(二)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及时、准确地核算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日清月结;

(三)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办理结算;

(四)保管好有关印章和空白支票,确保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安全与完整;

(五)自觉接受本单位会计人员、监事会和上级管理部门对货币资金和出纳账册的检查监督。

(六)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资产经营管理会议;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的保管等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本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七)专职出纳对使用的电脑,必须做好维护保养,不得在工作时间用电脑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严禁下载、使用未经批准、未经检测的外来软件,防止病毒入侵电脑;电脑及其系统出现故障,要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报告,安排专业人员维修,不得擅自拆装电脑及其系统设备。

(八)专职出纳进行电脑记账时,输入数据应准确、系统、全面,不漏输、不重输;按时打印期报单、对账单、账簿;做好数据资料备份。

第三十九条  专职出纳员的聘用。社区出纳的聘用、管理和考核由镇组织人事办按机关各办公室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实施。

经联(经济)社专职出纳员的人选,由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组织进行财会知识和电脑知识考核,再根据资格审核和考核结果,择优录用。录用的专职出纳员,由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业务主管部门、所属社区考察称职的,与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三年的聘用合同。

第四十条  经联(经济)社出纳员的管理:

(一)出纳员的人事组织管理关系隶属所服务的单位。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由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

(二)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撤换出纳员时,需提交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核,空缺的出纳必须依有关程序重新招聘,进行考核。

第四十一条  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依照国家、省、市相关法规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由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派人会同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负责人进行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报镇农资办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五章 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

第四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经联社和经济社每年要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

第四十四条  年度预算内容包括资金流转、经营收支、管理费、人员报酬、公益福利费、收益分配、土地款收支、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投资等。

年度预算经镇政府审查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四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的,须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并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每年年度结账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做好年度预算的决算和专项预算的决算。

第四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 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第四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当先予弥补上年亏损,经联社再提取不少于20%的公积公益金、经济社在提取不少于10%的公积公益金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历年累积公积公益金较多、负债率较低的集体经济组织,经镇政府审查同意后,可适当调低公积公益金的比例。 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 原则上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进行特殊分红,若发生特殊分红,应以一事一议的方式报镇政府审批。

第四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本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可根据需要扩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分红是指股东按其股权份额从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总额中分得的现金或实物。严禁通过分配物业资产、直接分配物业租金、承担个人应缴社保费用等形式进行变相分红。严禁使用借款和预收款进行股东分红。

第五十条  股东分红的对象为全体股东。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必须是在2004年农村股份合作改革中确认的股东及2004年农村股份合作改革后因特殊原因确认的股东。全体股东人数的确定以镇政府审定的股东人数为准,未经许可,不能擅自增加个人股东人数。

第五十一条  股东分红范围界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全体股东发放的现金。

(二)集体经济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全体股东发放的粮、油、水果、购物卡等实物。

老人金、助学金、军烈属补助、五保户困难户补助等向股东或村(居)民中的特定对象发放的政策性或公益性补助不属股东分红范围。

第五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合理控制股东分红。股东分红按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社区干部薪酬坚持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居民收入水平相联系、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具体按照《长安镇社区干部薪酬管理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未经镇政府批准,社区“两委”、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居民(股东)及党员代表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使用公款到国外、省外参观考察。

第五十五条  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执行和收益分配情况的跟踪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每月后8日内将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报表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每季度后8日内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营情况分析报告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

第六章 开支审批

第五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由理事会研究指定一名理事负责审批,并确定其开支审批权限。在审批权限内的开支,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在理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名的基础上,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后执行。财务审批应当坚持回避原则,指定审批人经手的开支应选定一名理事审批,不得自用自批。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不合理的开支,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社区班子(社区党工委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理事会成员)联席会议讨论决议是否支付,所作决议必须经全体班子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社区班子联席会议未能作出决定的,可提交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表决是否支付。

经联社(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5万元(含)-100万元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5万元以内的,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社区居委会非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30万元以上(含)的,经股东(居民)大会或股东(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5万元(含)-30万元的,经社区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5万元以下的,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居民小组的非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含),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3万元(含)-10万元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3万元以下的,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

经济社(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的,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5万元(含)-50万元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5万元以内的,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

集体经济组织下属单位的开支标准和审批制度,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并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提高指定审批人的签批权限。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限期授权、在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期限结束后,须重新授权。

第五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单据应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名,属购物的还须有验收人签名,经指定审批人审批后方可报销。经联社和社区居委会的审核人由镇委派会计主管担任,经济社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审核人由该单位会计员担任。外来支出凭证应当统一使用和加盖背书章。

审核人须在“审批人”审批开支单据前对票据的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人审核后再报审批人审批。凡不合规单据,一律不准审核签名。未经审核人签名的单据,出纳不得报销入账。

审核人应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审核单据是否可以现金支付,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开支均应转账结算。审核人审核开支单据无误后,对收款人要求现金支付且符合现金使用范围的,在审核人签名处同时注明“可以现金支出”字样。审核人未注明“可以现金支出”的单据,出纳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五十八条  接待费开支实行总量控制,并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开支有关规定。上年收益总额超过100万元的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要严格控制在上年收益总额4%以内;上年收益总额不足100万元的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不得超过4万元。

第七章  重大经济事项审查

第五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经济事项须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集体经济重大事项是指集体经济组织计划实施的对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有重大影响、与股东利益有重大关联、对各级政府推行有关管理政策有重大意义的事项,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年度预算、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土地流转、集体土地款的使用、追加接待费、干部薪酬方案、新增借款、重大投资方案、重大资产处置、坏账核销、大额应收款减免、担保贷款、大额借出款项、大额非生产性日常开支、大额资产评估以及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等重大事项审查。

第六十条  制定和修改章程审查程序和要求:

(一)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或修改股份合作制章程,需要报社区居委会、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

(二)修订章程时,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与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沟通,并征求社区法律顾问意见。

(三)章程文本基本确定时,按要求填写《长安镇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订审查表》(附件5),与章程文本一并报社区居委会、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

(四)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重点审查章程条文的清晰性和合规性,确保有关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审查结束后,镇政府将委托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结果,并下发至集体经济组织。

(五)集体经济组织将经审查同意的章程文本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章程正式生效,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财务公开栏中公布,并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民主决策程序审查和备案。若表决不通过,需要对文本作出重大修改的,应重新启动审查程序。

(六)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一定期限内对章程进行一次修订,以满足实际管理和经济发展需要。

第六十一条  年度预算审查程序和要求:

(一)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预算。预算的制定要充分发扬民主,社区的年度预算应由社区主任召集两委会人员、小组干部、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监事会人员参与;经联社(合作社)的年度预算由理事会召集有关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监事会人员参与。社区预算内容主要包括干部报酬、公益福利支出、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等;经联社和合作社预算内容主要包括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基建投资、经营收支、股份分红、资金筹措等。不论固定资产的投资属生产性还是非生产性,除列入年度预算外,实施前还要进行可行性分析,防止盲目投资。

(二)社区级年度预算要将社区居委会和经联社分开进行编制,辖下单位的收支一律列入年度预算。每年年初社区居委会和经联(经济)社将当年年度预算与《长安镇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审查表》(附件6)一并报社区居委会、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

(三)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通过与上年经济数据对比,重点审查预算的可行性,引导公益福利开支和股份分红预算按股份合作制精神执行。审查结束后,经镇政府批准,委托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结果。

(四)对经审查同意的年度预算,社区居委会和经联(经济)社在十五天内要召开居民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民主决策程序审查和备案后方可实施。若表决不通过,需要对年度预算作出修订的,应重新启动审查程序。

(五)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年中应进行评估分析,年终进行考核。

(六)对收益分配方案、土地流转及收支、大额借款、干部报酬、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和坏账核销等重大事项,应在年度预算中详尽反映,力求一次性通过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镇政府和居民(股东)代表大会审查。

(七)已生效年度预算,发生预算外调整事项,必须履行审查程序。预算外调整事项是指超出社区预算开支的调整事项,具体包括两种:一是超预算事项,即在预算方案中已列,但实际支出超出预算的经济事项;二是新增事项,即未在年度预算方案中列明,但实际将发生的经济事项。

1常规开支调整事项。凡收益分配预算总表(包括社区账、经联社账和经济社账)所列的每一项明细开支超过所属类别开支10%的超预算事项,须填列《长安镇集体经济组织预算外调整事项审核表》(详见附件7),详述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资金来源,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同意后才能实施;低于此标准的超预算事项,可经理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

2重大支出调整事项。凡新增事项属重大事项或预算外(超预算)非生产性开支或生产性开支超过10%的,除按镇重大事项流程填报外,还须按上述第(1)项的要求执行。

集体经济组织下属独立核算单位应参照上述规定编制年度预算。

第六十二条  收益分配方案审查程序和要求:

(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二)集体经济组织每月或每季对股东进行预分红,年终决算前预分红的总额不得超过年初收益分配计划所定分红总额的60%。特殊情况需提高比例的,应向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三)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决算当年可供股东分红金额小于上年度批准的股东分红基数的,应如实分配,不得超额分配;当可供股东分红金额大于上年度批准的股东分红基数,申请调增股东分红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规定的增加分红条件。

2.符合镇个人股东分红的规定。

3.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

4.增加股东分红后,不造成集体当年收不抵支。

5.分红方案提出时,上月末的资产负债率低于50%。

6.集体经济组织上年收益总额为正数。

7.集体经济组织拟增加股东分红总额幅度不超过收益总额当年增加的幅度。

(四)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与《长安镇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审查表》(附件8)一并报社区居委会、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重点对照经联社(经济社)的章程和年度预算审查其收益分配方案,当年的股份分红总额不得高于当年可供分配股红总额。审查结束后,镇政府将委托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报告结果。

(五)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同意后,若年度收益分配总额不超过年初收益分配计划总额10%,且无超分配的,不再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直接实施。若年度收益分配总额超过年初收益分配计划10%的,要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经联(经济)社的实际分配方案与提交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的方案有异,要将实际方案与《长安镇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审查表》一并重新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

(六)严禁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分厂房、铺位、宅基地等形式变相分红、分配,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实际分配超过可供分配股红总额且未经过相应程序审查批准,须从下年度分配中扣减,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土地流转审查程序和要求:

(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是指经联(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或征用、使用权出让或转让、一次性出租土地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土地改变用途和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兴办企业等情况。

(二)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下达的征收、征用文件送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存档备案。

(三)转让集体土地权属,无论面积大小,须填写《长安镇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审查表》(附件9),与有关项目资料一并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并按照《长安镇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交易。

(四)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土地出租,审查程序参照转让集体土地权属规定执行。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租收入计入土地收入,不能计入当期损益。

(五)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况,其审查程序按一次性转让集体土地权属规定执行。

(六)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的管理。所有土地转让、出让、征用、出租均须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除出让方、受让方之外,应在合同的落款项上增加“监事会全体人员见证”方,即由监事会全体成员证明并签字。

第六十四条  土地款使用审查程序和要求:

(一)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出让或转让土地收益分配办法,确定土地收益在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金额,归集体所有一般不少于土地转让或出让收入净额的70%。土地转让或出让收入净额是指土地转让或出让收入总额扣除如下1至3项支出后的金额。土地款按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政策规定要补偿给被征用地居民的款项。具体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对于发放到居民个人手中的,应采用在银行开具实名账户直接支付的方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居民个人;

2.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具体包括:按规定应由集体承担的养老保险费、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费、特困人员供养等农民社会保障、救济和优抚费用支出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支出等;

3.因土地权属变动而发生的土地办证费、相关税金;

4.土地开发费用;

5.弥补治安、环卫、教育三项政策性公益支出。土地款在完成一至四项支出后,收支净额按股份制改革集体股所占比例计算,款项划归社区(或小组)用于弥补治安、环卫、教育三项政策性公益支出。如果组级土地以社区名义占用开发指标时,在扣除上述一至三项支出后,首先将收支净额的30%划归社区用于三项政策性公益支出,然后再按集体股所占股份比例划归小组用于弥补三项政策性公益支出;

6.对外投资和生产性固定资产的购建。土地款在支付一至五项支出后,收支净额可全额用于对外投资和生产性固定资产的购建,但在实施前要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按下述重大投资审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7.偿还借款本金或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股份社资产负债率高于50%的,土地款用于归还贷款的金额不应小于完成一至六项支出后收支净额的50%;

8.直接分配给股民。直接分配给股东的数额不超过土地转让或出让收入净额的30%。

(二)属于土地款使用范围1至3项的,使用土地款前,经联社(经济社)按要求填写《长安镇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款支出审查表》(附件10),与有关项目资料一并报社区、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属于土地款使用范围4至8项的,使用土地款前,经联(经济)社按决策权限要先将用款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按要求填写《长安镇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款支出审查表》(附件10)及有关资料一并报社区、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已通过审查的年度预算有详尽列明使用土地款情况的,也要按要求向社区、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上报审查表及相关资料。

(三)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重点审查项目的性质和用款的必要性,确保土地款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或为居民提供社会保障。审查结束后,镇政府将委托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结果,经联(经济)社收到审查结果后可直接实施。

(四)经联(经济)社应当每月将土地款专户的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公布,接受股东监督。

第六十五条  追加接待费审查程序和要求:

(一)接待费指集体经济组织为接待外部人员所花费的各项合法合规支出。为加强接待费的管理控制,接待费开支入账时,要全部纳入“接待费”科目核算。接待费开支范围包括:社区(或小组)接待费开支指包括城建(城管)、教育、治安、计生等部门接待外部人员所发生的接待费用支出,经联(经济社)社接待费开支指招商引资或开展其他业务接待外部人员发生的接待费用支出。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接待费的开支必须取得发票,严格执行专人审批制度,经审批后,据实报销。

(三)财务人员要严格掌控接待费的开支进度,及时将接待费开支的情况向单位领导汇报。不得挂账消费,也不得在账务上预先计提。

(四)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开支应严格执行总量控制标准。预计全年接待费超过总量控制标准的,必须预计超支的额度,填写《长安镇集体经济组织追加接待费审查表》(附表11),报社区、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

(五)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以“节约办事”为原则,通过抽查申请单位当年接待费开支的情况,重点审查接待费超支的必要性、当年收入的趋势和超支额度之间的关系。审查结束后,镇政府将委托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结果。

(六)经审查,集体经济组织无充分理由,造成接待费超过限额的,超额部分的50%从当年干部报酬总额中扣除。

第六十六条  干部薪酬审查程序和要求:

(一)干部薪酬指社区居委会两委成员及经联社理事会成员的全年薪酬。小组干部和经济社理事会成员的薪酬由各社区自行制方案确定。

(二)干部薪酬坚持与集体经济收益和岗位责任制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镇统一制定以经济指标等为考核标准的干部薪酬方案。

(三)干部的薪酬须经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每年年初,社区居委会和经联社制定年度预算时,要根据上年薪酬结合当年经济情况上报当年干部薪酬数额,由社区居委会、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初步审查核定,并提交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在年终结算后,镇政府将根据考核指标评定当年干部薪酬数额,并向社区和经联社下发审查核定结果。

(四)预支干部薪酬不须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但年内预支的干部薪酬应按镇定标准发放且不得超过当年年度预算薪酬总额的60%。

(五)经审查,实际发放干部薪酬金额超过镇政府下发核定金额,应立即收回或从下年度的干部薪酬总额中扣回。

第六十七条  新增借款审查程序和要求:

(一)新增借款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向金融机构或符合规定的单位借入货币资金,借新还旧(转贷)视同新增借款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控债务规模,凡发生新增借款,不论金额大小,均要履行重大事项审查程序。  

(二)集体经济组织要新增借款,应首先考虑资产负债率是否控制在50%以内。资产负债率高于50%的,原则上不允许再新增借款,有能获得良好回报的新生产性投资项目除外。

(三)集体经济组织原有的向个人和其他单位的借入款项,只允许个人(单位)领回,不能新增个人(单位)借款。原有个人(单位)借款的利率要与银行活期存款的利率逐步持平。集体经济组织要调高个人(单位)借款利率,要履行审查程序,具体操作与新增借款审查程序相同。

(四)集体经济组织向金融机构借入款项前,要填写《长安镇集体经济组织借款审查表》(附表12),与有关项目资料一并报社区、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已通过审查的年度预算有详尽列明借款情况的,也要按要求向社区居委会、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上报审查表及有关资料。

(五)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重点审查借款对象、借款数额、借款用途及还款计划等情况。审查结束后,镇政府将委托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结果。

(六)经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同意后,若年度预算已详尽列明该借款使用情况,并经年初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可直接实施,否则要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七)未经审查批准而私自进行借款,除按规定程序补充上报相应的资料外,镇政府将根据情况采取暂停该项目实施等相应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八条  重大投资审查程序和要求:

(一) 重大投资主要包括:

1.社区公益及公共设施投资100万元及以上、机器设备30万元及以上、车辆购置;

2.居民小组公益及公共设施投资50万元及以上、机器设备30万元及以上、车辆购置;

3.经联社工程建设及对外投资100万元及以上、机器设备30万元及以上、车辆购置;

4.经济社工程建设及对外投资50万元及以上、机器设备30万元及以上、车辆购置。

(二)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重大投资前,要填写《长安镇集体经济组织重大投资审查表》(附件13),与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有关项目资料一并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已通过审查的年度预算有详尽列明重大投资款情况的,也要按要求向社区居委会、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上报审查表及有关资料。

(三)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重点审查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审查结束后,镇政府将委托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结果。

(四)经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同意后,若年度预算已详尽列明该重大投资使用情况,并经年初股东(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直接实施,否则要提交股东(居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五)经审查批准而实施重大投资项目,镇政府将根据情况采取暂停该项目实施等相应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参与决策人员应承担损失的50%,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重大资产处置审查程序和要求:

(一)重大资产处置指社区居委会(或经联社)转让、置换、变卖、报废资产原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小组(或经济社)转让、置换、变卖、报废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交易事项。

(二)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重大资产处置前,要填写《长安镇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资产处置审查表》(附件14),与有关项目资料一并报社区居委会、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已通过审查的年度预算有详尽列明重大资产处置情况的,也要按要求向社区、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上报审查表及有关资料。

(三)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重点审查重大资产处置的原因和必要性。镇政府将委托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结果。

(四)经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同意后,若年度预算已详尽列明该重大资产处置情况,并经年初股东(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直接实施,否则要提交股东(居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之后,按照《长安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五)未经审查批准而处置重大资产,镇政府可采取废止该资产处置决定,情节严重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十条  坏账核销审查程序和要求:

(一)坏账是指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坏账的标准为:债务人死亡或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偿还后仍然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有确凿证据证明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二)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对应收款是否形成坏账进行分析,认定后金额,不论金额大小都要提交《长安镇集体经济组织坏账核销审查表》(附件15),与有关证据资料一并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已通过审查的年度预算有详尽列明坏账款情况的,也要按要求上报审查表及有关资料。

(三)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重点审查坏账的形成和核销的必要性,证据的充分性。镇政府将委托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结果。

(四)经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同意后,若年度预算已详尽列明该坏账情况,并经年初股东(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直接实施,否则要提交股东(居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五)未经审查批准的坏账不能核销,不能进行账务处理。已作账务调整的,应重新调回,要求按程序审批后才能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十一条  大额应收款减免审查程序和要求:

(一)应收款减免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作出让步,减免债务人部分未达到坏账的标准的应收款的事项。

(二)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对减免应收款做出详细解释,提供依据,充分说明理由,减免应收款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要提交《长安镇集体经济组织应收款减免审查表》(附表16)与有关项目资料一并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已通过审查的年度预算有详尽列明应收款减免情况的,也要按要求上报审查表及有关资料。

(三)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重点审查应收款的形成和减免的依据和必要性。镇政府将委托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结果。

(四)经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同意后,若年度预算已详尽列明应收款减免情况,并经年初股东(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直接实施,否则要提交股东(居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五)未经审查批准的应收款减免不能核减,不能进行账务处理。已作账务调整的,应重新调回,要求按程序审批后才能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十二条  担保贷款审查程序和要求:

(一)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担保贷款的范围仅限于股东助学贷款、农民公寓贷款、本村下属单位贷款、本镇下属单位贷款或本社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有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贷款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要全面清理原有的向个人和其他单位的担保贷款,撤销不符合担保范围的贷款担保,全面规范担保贷款。

(三)发生担保贷款事项,应首先考虑是否符合担保范围,再根据被担保人经济或生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确定担保贷款金额。新增担保贷款,不论金额大小,均要履行重大事项审查程序。

(四)集体经济组织向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前,要填写《长安镇集体经济组织担保贷款审查表》(附件17),与有关项目资料一并报社区、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已通过审查的年度预算有详尽列明担保贷款情况的,也要按要求向社区、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上报审查表及有关资料。

(五)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重点审查项目范围合规性和必要性。审查结束后,镇政府将委托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结果。

(六)经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同意后,若年度预算已详尽列明该担保贷款情况,并经年初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可直接实施,否则要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七)未经审查批准而私自进行担保贷款,除按规定程序补充上报相应的资料外,镇政府将根据情况责成撤销担保等相应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十三条  大额借出款项审查程序和要求:

(一)大额借出款项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下属单位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本镇下属单位之间的100万元及以上的借款或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的10万元及以上的借款。

(二)集体经济组织应充分考虑借出款项的必要性,根据借款人经济或生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确定借款金额。

(三)发生大额借出款项前,要填写《长安镇集体经济组织大额借出款项审查表》(附表18),与有关项目资料一并报社区、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已通过审查的年度预算有详尽列明大额借出款项情况的,也要按要求向社区、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上报审查表及有关资料。

(四)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重点审查项目的原因和必要性。审查结束后,镇政府将委托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结果。

(五)经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同意后,若年度预算已详尽列明该大额借出款项情况,并经年初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可直接实施,否则要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六)未经审查批准而私自进行大额借出款项,除按规定程序补充上报相应的资料外,镇政府将根据情况责成收回借款等相应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十四条  大额非生产性日常开支审查程序和要求:

(一)大额非生产性日常开支是指社区非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30万元(含)以上,小组非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事项。

(二)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大额非生产性日常开支前,要填写《长安镇集体经济组织大额非生产性日常开支审查表》(附件19),与有关项目资料一并报社区居委会、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已通过审查的年度预算有详尽列明大额非生产性日常开支情况的,也要按要求向社区居委会、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上报审查表及有关资料。

(三)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重点审查大额非生产性日常开支的原因和必要性。镇政府将委托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结果。

(四)经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同意后,若年度预算已详尽列明该大额非生产性日常开支情况,并经年初股东(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直接实施,否则要提交股东(居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五)未经审查批准而发生大额非生产性日常开支,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十五条  大额资产评估事项审查程序和要求:

(一)大额资产评估事项是指社区(或经联社)发生原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小组(或经济社)发生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拍卖、转让、置换、变卖、报废,从而导致等产权变更的事项,以及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的交易事项;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由其设立或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以及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二)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大额资产评估事项前,要填写《长安镇集体经济组织大额资产评估事项审查表》(附件20),与有关项目资料一并报社区、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已通过审查的年度预算有详尽列明大额资产评估事项情况的,也要按要求向社区居委会、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上报审查表及有关资料。

(三)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重点审查大额资产评估事项的原因和必要性。镇政府将委托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结果。

(四)经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同意后,若年度预算已详尽列明该大额资产评估事项情况,并经年初股东(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直接实施,否则要提交股东(居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集体经济组织应在评估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五)未经审查批准而发生大额资产评估事项,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十六条  民主决策程序审查

(一)民主决策程序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设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层级决策的程序。在理事会决策权限之内的事项,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由理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表决。

(二)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修订后章程、年度预算、年度决算、收益分配方案、土地流转、土地款支出、干部薪酬方案、新增借款、重大投资方案、重大资产处置、坏账核销、大额应收款减免、担保贷款、大额借出款项、大额非生产性日常开支、大额资产评估等重大事项以及重要合同(指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合同)签订和变更前,须经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确认其民主决策程序的有效性。

(三)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重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在实施上述经济事项前,民主表决程序是否完备并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四)重大经济事项经社区居委会、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政府审查,并提交股东代表表决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须填写《长安镇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审查表》(附件21),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并提供《长安镇股东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 (附件2)和《长安镇股东或居民(代表)会议签到表》(附表1)的复印本(加盖公章)。

(五)经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方可实施上述重大事项。

第七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事项需要镇有关部门审查或审批的,由镇有关部门会同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或审批。如下事项由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初审后,呈审事项单位再提交镇党政人大班子会议审批。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干部薪酬方案;

(三)经济事项特别重大、涉及款项巨大的事项;

(四)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涉及的资产评估事项;

(五)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七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外,应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由理事长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包括:合同书、协议书、合作意向书等)。

签订合同前应当核实对方的经营资质、社会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不与无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也不与公开渠道公布失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

第七十九条  合同起草应征求会计主管意见,有必要的还应征询法律及有关专业人士意见,并经理事会讨论。合同签订前应按民主决策程序做好表决,有关集体重大事项的重要合同还应报镇政府对其民主决策程序、实施重大事项审查通过后,方能签订。属资产交易合同(指在我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后产生的合同,在土地交易市场交易土地的除外)的,还应按照《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要求,在集体经济组织报镇交易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并在交易平台达成交易后按相关规定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中的重要合同,镇政府审核交易申请资料中的合同即视为同时开展了重大事项审查。

重要合同是指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合同。主要包括土地流转、土地款支出、新增借款、重大投资方案、重大资产处置、大额应收款减免、担保贷款、大额借出款项、大额非生产性日常开支、大额资产评估等重大事项所签订的合同和变更合同。

第八十条  合同应有完整合同文本,不能以预算书、报价单、结算书等代替合同。合同条款应规范、清晰、完备。所签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涉及工程建筑、物业维修等依法应当招投标的项目,还应符合各级有关规定。

合同文本格式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合同参考文本》(市农资办示范文本)。属资产交易合同的,还应按照《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中关于合同主要条款原则上与交易方案(招标公告)一致、合同签订人与交易竞得人对应、合同期与交易方案所定日期基本对应、明确租赁物是否可转租或分租及其原则等要求,制定合同相关条款。

第八十一条  合同有关权利义务条款应充分考虑在现实环境下能否及时实现和兑现。合同应盖有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人签章。合同对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同应盖有该法人、组织的公章,同时应有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人的签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方为个人的,合同应有个人签章、盖指模印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应有签订日期、签订地点,多页合同应盖合同各方骑缝章。非农用地、厂房或商铺等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八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按规存档。合同签订人员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交档案员保管,做好移交登记,不具备条件设立档案室或档案柜的经济社,应由社区居委会保管合同档案。合同档案严格按照《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2号)要求进行管理。合同档案包括合同原件、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相关会议记录或会议表决结果、公开资料等,可按项目或年度整理归档,在项目完成或年度终结后及时归档,保存期限为“永久”。 会计人员不兼任档案员的,档案员在收到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一份合同复印件给会计人员备查。

第八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完善合同登记。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在市农村(社区)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上录入合同、登记合同台账,并定期打印、装订台账。合同签订、变更、中止或终止时,应及时更新台账。合同台账属于会计档案,应妥善保存。

合同在“三资”监管平台上的录入、变更、中止和终止应经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合同期满应上未上资产交易平台交易的合同,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签订的合同,经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查实后归类为“待完善合同”,“待完善合同”录入合同台账的“待完善合同”区域。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监督集体经济组织限期处理“待完善合同”,与合同各方协商,视情况撤销原合同或对原合同作出修改完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待完善合同”完善后,纳入正常合同管理。

第八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做好合同兑现记录工作。会计人员应及时在“三资”监管平台上做好合同兑现登记,定期打印、装订合同兑现登记簿,并定期将合同兑现情况报告理事会。

收款合同,为及时登记合同兑现情况和准确计算滞纳金,应在“三资”监管平台票据管理系统中以“票据管理-票据开出-引用收款”方式开出票据,然后由出纳在收款后立即在出纳电脑账页上填写对应的票据号码(如收款时会计尚未开票的应立刻开票),以便系统及时自动生成相应的收款记录和合同兑现记录;付款合同,审批人和会计人员应核实付款是否与合同相符,严禁超进度、超范围付款,支付工程款的还应填写付款呈批表,并充分依据相应的招标及工程验收等资料。

第八十五条  规范变更合同。合同签订后需变更合同的,不得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内容,应及时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或重签合同。变更合同应履行相应的民主决策程序,重要合同变更还应报镇政府审查。

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不可修改,但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不可对原合同的标的物、年限、成交金额、用途、免租期等主要条款进行修改,并应报镇政府审查。确需调整资产交易合同主要条款的,视为取消原合同,该交易事项应重新上交易平台交易,并重签交易合同。合同期满需续约的,应重新签订合同,属资产交易合同的,还应符合有关续约审查和民主决策等程序。合同中止或终止,理事会应及时做好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可能引发大额债权债务的,应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

第八十六条  及时公开合同。新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复印件在财务公布栏公布,公布时间一个月。内容较多、无法全部张贴的新签合同,可以“《**合同》重要内容(条款)公布表”的形式公布。合同不外借,有正当理由、经理事长批准或理事会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股东可申请查阅或复制合同。

第八十七条  做好合同备案。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全面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合同、不属重要合同但通过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产生的资产交易合同,及上述两类合同的后续补充合同等进行备案。

第九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八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12号)以及《关于加强农村(社区)会计开支单据审核工作的通知》(东农资办〔2018〕7号)等上级有关现金管理规定,集体款项必须存入集体经济组织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得以白条抵库、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库存过夜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

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支票、印章等应当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银行账户不得设立电子银行转账功能,支付款项的印章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的开设和撤销应当经过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审查。

集体经济组织应开设银行专户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管理。收到财政支农资金应即时转入银行专户,转出财政支农资金应按程序做好审批。计划使用但未实际开支的财政支农资金不得转出。

第八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暂时借用公款的,应当由会计填写借(领)款单,按程序审批后领取。公务终结后应及时清还,出差借用款应在回到单位3日内结清。未清还的因公暂借款须在月底结账时入账。

原则上不得以非公原因出借公款。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公款的,必须经过理事会批准。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下属单位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本镇下属单位之间的大额借款或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的大额借款,必须经股东代表会议通过,所借出款项必须明确归还日期。

第九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与债务人核对债权数额,确保债权余额准确。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应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在债权诉讼时效内,以挂号信、快递等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快递单及邮件查询截图,确保不超过诉讼时效。必要时,应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第九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债权管理小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财经的两委干部任副组长,成员由负责工商经济事务社区干部、会计员、出纳员(有条件的可设一名专职债权追收员)组成。债权管理小组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追收和呆、坏账初步认定。

第九十二条  为避免或减少呆、坏账,在与债务人签订重大经济合同时,债权管理小组有权充分了解、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并将调查评估结果在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经济合同时向股东代表如实报告。

第九十三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债权管理小组应指定专人(责任人)按合同约定时间收取债权。在债务人超过约定支付债权时间一个月内时,责任人应及时向债权管理小组长报告,债权管理小组接收报告后应立即向债务人发出书面追收通知,此通知应取得债务人收到通知的回执并确认其所欠款项。

债务人拖欠的债权达到或超过其签订合同所交履约保证金(或押金)时,债权管理小组应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向债务人发出要求其偿付债权的律师函。如债务人仍未支付债务,债权管理小组应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派工作人员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合法、合规的监控。

在债务人拖欠的债权达到或超过其签订合同所交履约保证金(或押金)且时间达到3个月时,债权管理小组应对拖欠的债权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催收,并对债务人偿债能力进行重新评估。同时,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汇报并提出通过法律程序追讨债权。

第九十四条  债务人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债权管理小组应及时认定此笔债权无法收回,并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债权确认无法收回后,由债权管理小组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经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按照规定,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核销。

(一)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账款;

(二)债务人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账款,以及经法院判决已撤销的债权;

(三)债务人较长时间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

(四)其他原因导致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

第九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应收款项的减免应依法履行民主决策和审批程序。因相关责任人的原因造成集体经济组织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未及时追收债权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集体经济组织遭受损失, 且确属有关人员责任的,债权管理小组长和有关责任人应酌情按债权损失的5%至20%进行赔偿,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九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建筑物等不动产的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道路、设施、机器、机械、工具、设备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九十七条  固定资产应在“三资平台”上及时登记,入账价值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账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由集体购买、干部个人保管使用的财物,应当做好登记,落实责任,核定费用标准,定额使用。干部离任应当及时将所使用集体物品交回集体处理。

第九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是指集体自有资金、政府补助资金或接受捐赠资金投资兴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基建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改扩建工程、大修工程等。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下属单位的,均属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

第一百条  建设工程应结合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的资金能力,符合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保护及市场经济效益等要求,履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工程立项。

第一百零一条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项目预算。需到市、镇招投标平台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须按有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预算。

第一百零二条  建设工程的立项决策必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达到重大事项标准的,按重大投资审查程序报镇政府审批。

第一百零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镇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承建商必须具备符合规定的施工资质,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一律不准入围参与社区建设工程项目。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结果应当及时在财务公开栏公布。

第一百零四条  承建商中标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与承建商签订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不得以预算书、报价单、结算书代替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相应条款中注明施工单位必须开具“建设工程发票”,凭“建设工程发票”结算工程款项。工程项目需变更设计的,应在实施前按规定程序签订补充合同。

第一百零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尽可能将附属工程如围墙、混凝土地面等与主体工程合并在一起招投标和发包。对于确实不能与主体工程合并在一起招投标和发包或因临时修改而增加的工程,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招投标并签订书面合同;不能独立招投标而由主体工程承建商承建的,双方应在开工前协商好工程价格,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当预计附属工程和增加工程导致建设工程总造价超出股东代表会议通过预算上限的,应重新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及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

第一百零六条  在建工程应当有专人监管。管理建设工程的理事会成员(工程监管人)和社区会计主管(或经济社会计)应各保存一份工程合同复印件。票据审核人(社区和经联社由社区会计主管担任,经济社由会计担任)必须严把单据审核关。需要支付工程款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管理建设工程的理事会成员(工程监管人)根据合同付款进度及工程验收等资料,填写《长安镇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项目付款呈批表》(附件22),注明应付、已付和本次将付金额以及本次付款原因等;

(二)社区会计主管(或经济社会计)复核付款呈批表;

(三)社区会计主管(或经济社会计)根据审批程序将付款呈批表交审批人审批;

(四)出纳根据付款呈批表和承建商开具的发票支付工程款。

出纳必须通过转账支付工程款,不得采用现金支付。社区会计主管或会计(助理)编制会计凭证时,应将付款呈批表作为附件,并设立支付工程款备查簿,即时登记工程款支付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建设工程完工应及时组织验收。建设工程分项实施或由多个承建商承建的(如填土、打桩、基础、主体、供电设备、装修、电梯分属不同承建商),应分项验收,每完成一项验收一项。

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完工时验收有困难的(如填土、隐蔽工程等),应结合工程施工进度组织验收。

建设工程验收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组织实施,理事会、监事会、工程主管等人员参与。验收成员应在《长安镇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项目验收报告》(附件23)上签名。验收报告中要注明验收各部分的计价依据、验收日期,承建商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名盖章确认工程造价。验收报告应及时在财务公开栏公布。

法律、法规或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验收有规定的,应在遵守这些规定的前提下结合上述要求做好建设工程验收。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会计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指定档案管理员做好工程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员应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的档案资料。建设工程的档案资料包括股东代表会议表决情况表、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审查表、预算书、工程图纸、招投标资料、工程合同、结算书、决算书、验收报告等。

第一百零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按不动产5%、动产10%的综合折旧率每月计提折旧,计入当年有关费用。

第一百一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自有土地作价入账、购入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支付的水电报装增容费、联合办学、自用土地办证费和开发费等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列为无形资产。按规定应摊销购入的无形资产自取得次月起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按月平均摊销。

对外合资、合作的投资项目必须账目健全,每年应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年终还要进行财务决算。投资项目所得利润要及时上调。经联(济)社作为投资方,对投资项目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存货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发货。要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会计人员应不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每月应进行抽点,年底应进行全面盘点。对于盘亏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存货净损失核销应履行审批程序,存货净损失超过3万元以下的报理事会批准才能核销;超过3万元的,须经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才能核销;达到重大资产处置标准的,按重大资产处置程序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资产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公开、公平的原则,实现阳光交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完善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规范集体资产交易活动。除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外,集体资产交易应通过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率应当控制在50%以内。对于资产负债率超出控制标准的,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进行风险提示。

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上(含)的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新增借款。新增借款只能用于生产性项目投资,借款只能从合法金融机构借入,不得向个人或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借款。

负债率较高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年积累或土地转让收益中提留一定比例用于还债,逐步减少集体债务。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除股东助学贷款、农民公寓贷款、本村下属单位贷款、本镇下属单位贷款或本社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有投资关系关联企业贷款等之外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对担保贷款的实际流向进行跟踪监控。

第一百一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统一建立债务台账;对需支付利息的负债,要对债务的形成时间、利率、债务金额、利息负担、债务用途、债务资金流向等进行详细登记。支付利息的负债,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做好归还借款计划,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向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上报集体借款情况,内容包括:借款日期、借款到期日、金额、利率、本期资产负债率以及债务增减的情况说明。

第十章  资产评估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以下所指资产包括土地资源,且土地资源不论面积大小都应评估):

(一)社区(或经联社)资产原值100万元(含)以上、经济社资产原值50万元(含)以上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社区(或经联社)资产原值100万元(含)以上、经济社资产原值50万元(含)以上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社区(或经联社)资产原值100万元(含)以上、经济社资产原值50万元(含)以上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指导下,在章程中载明本组织需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事项、大额资产账面原值标准、选择评估机构方式、评估结果公示和异议处理程序、相关决策授权事项等。

第一百一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次发生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或章程要求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时,除涉及“三旧改造”、“土地招拍挂”等政策要求必须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事项外,其他事项是否交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可根据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职责范围交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决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在会上同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的方式或直接选定评估机构。理事会按会议决定方式选择的评估机构视为有效,无须再报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

第一百一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决定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应在会上同时决定该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方式和评估金额。

第一百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应当向全体股东公布,在财务公布栏张贴,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5日。评估结果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的,评估结果视为有效,无须再报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东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监事会作出解释。股东或监事会对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监事会名义向评估机构书面提出,评估机构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股东或监事会对解释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回复之日起10日内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决定是否委托其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复评。未经复评,不得否定初评结果。复评结果应履行公示等系列程序。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按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决定方式确定的评估结果应向全体股东公布,在财务公布栏张贴,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0日。评估结果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的,评估结果视为有效,无须再报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股东对公示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监事会作出解释。股东或监事会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决定是否采取其他评估方式进行评估。会议决定采取其他评估方式评估的,启动相应评估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   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对集体经济组织属镇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要求进行评估的相关民主决策程序实施重大事项审查。镇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要求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事项,无论最终采取何种评估方式,集体经济组织应在评估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

(一)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集体经济组织上报资料包括:决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民主表决资料、评估机构法定资质证明、评估结果及其公示资料、评估结果书面异议、评估机构解释回复、对回复意见仍存异议时委托其他评估机构的民主表决资料、其他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复评结果公示等系列相关资料等。

(二)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集体经济组织上报资料包括: 决定不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和决定采取其他评估方式(金额)的民主表决资料、评估结果公示资料、评估结果书面异议、有异议时决定采取其他方式评估的民主表决资料、采取其他方式评估的后续相关资料等。

集体经济组织在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或关联企业兼并、分立、破产,以及大额和重要资产交易、建设用地出让、大额项目投资、大额资产抵押借款、大额资产对外担保等情况下,在上报上述重大事项审查资料的同时,须呈审此类事项因发生大额资产投资、产权变更、抵押或担保等情况而实施资产评估的相关资料。

第一百二十五条  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重点审查内容包括:

(一)集体经济组织作出是否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决策的民主表决程序是否完备并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还须审查:所委托评估机构是否具法定资质并符合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要求、评估结果是否向全体股东公布、公示期是否足够、监事会(股东)提出评估结果异议时是否要求资产评估机构解释、监事会(股东)对评估机构回复仍存异议时是否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决定选择其他评估机构复评、复评结果是否公示、复评结果是否有异议等。

(三)不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还须审查:决定其他评估方式和评估金额的民主表决资料、评估结果是否向全体股东公布、公示期是否足够、评估结果是否有书面异议、有异议时是否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决定选择其他评估方式、选择其他评估方式后的后续相关程序是否规范等。

第十一章  土地款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由土地资源产生的以下收入,必须纳入土地款专户管理:

(一)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所得的补偿费,但由征地方直接支付给居民的补偿费除外;

(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所得的收入;

(三)合同约定在2年内收齐、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土地出租收入。

第一百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款专户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社会保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政策规定应当补偿给被征地村(居)民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

(二)按规定应当由集体承担的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特困人员供养等农民社会保障、救济和优抚费用支出;

(三)土地办证税费;

(四)土地开发费用;

(五)对外投资和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建;

(六)偿还借款本金或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但不得专门用于偿还借款利息;

(七)治安、环卫、教育三项政策性公益支出;

(八)分配给股东个人,不超过土地转让或出让收入净额的30%。土地转让或出让收入净额是指土地转让或出让收入总额扣除(一)至(三)项支出后的金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款专户资金的,应由理事会提出使用意见。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将土地款转存定期存款和支取土地款专户利息的,使用前应持有关项目证明资料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属于第(四)项至第(八)项的,应先将用款方案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将表决证明材料和有关项目证明资料一并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

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款专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期满后,应立即将本金划回土地款专户,需要续存或再次购买的,应当重新启动审批程序。

第一百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新增被征收土地及出让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应明确土地收益在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办法,归集体所有一般不少于土地转让或出让收入净额的70%。通常以土地收入净额为基础按股份比例将集体所占部分划归社区和小组三项政策性公益支出。

第一百三十条  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与银行签订土地款专户管理协议,集体经济组织需经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同意才能开设土地基金银行专户和办理土地款支取或划拨手续。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开设土地基金银行专户后两天内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经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按重大事项审查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才能使用土地款。

土地基金专户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提取现金。经审批后转出的土地款,应严格按申请用途使用,有结余的,应将其重新纳入土地款专户。社区会计主管应做好资金使用监督工作,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章  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

第一百三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照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专栏橱窗化、公布版式标准化、公布内容通俗化、公布程序规范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及时上墙公布财务资料。

年初公开的项目要在1月20日前公布;每季、每月公开的项目要在月(季)结束后15日内公布;及时公开的项目,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公布。

财务公布栏旁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一百三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统一的版式上墙公布财务资料。监事会成员的电话联系方式,要在财务公开栏上的固定位置作长期公布。公布表应有单位负责人、监事会成员及有关财会人员签名。

上墙公布的财务资料应当及时做好保存工作。保存期限为10年。股东提出查阅财务公开资料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拒绝。

集体经济组织还应通过“东莞村财”移动应用系统进行网络公布,并在每年春节前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公布本组织年度预决算情况,听取股东意见。

第一百三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经联社、经济社)监事会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本组织的财务经济活动,并向理事会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

监事会成员可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或按当地情况实行误工补贴。

第一百三十四条  镇政府建立和健全监事会集中活动和学习交流制度,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集中活动,加强对监事会的指导培训,提高监事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理事会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执行其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根据职权和程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不得擅自复印或带走财务资料;不得借审查财务之机,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否决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社区党组织调解;调解不了的,可将争议事项书面报请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协调处理。如有必要,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可建议社区党组织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凡是滥用职权、处事不公、故意扰乱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作,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监督、检查活动的监事会成员,社区党组织可提议股东代表会议罢免。

第一百三十六条  股东认为集体经济组织违反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由理事会或监事会调查处理。集体经济组织不处理或对集体经济组织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凭集体经济组织书面答复意见向镇政府申请核查,镇政府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市有关部门应指导督促镇政府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股东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监事会提出核实申请。监事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予以公布。股东对监事会答复情况有异议或监事会未按期答复的,可向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申请核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受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提出申请的股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

10人以上(含10人)的股东联名提出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集体经济组织账目的,经理事会核实,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三章  会计核算和财会档案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省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通过东莞市“三资”监管网络软件平台进行会计核算。

第一百三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均应当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应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在确实无法取得外来凭证时才能自制凭证。支出证明单、借(领)款单、发放款项的签收单等自制原始凭证应当由会计填制,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并由经办人或收款人、证明人、审核人和指定的审批人签章确认。

第一百三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资金收入时,应当使用发票或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使用、核销和稽查制度。

收入票据必须由会计填制,交出纳收款。开出的收入票据当月无法收到款项的,出纳应将未收款的收入票据交回会计作废并办理核销。会计每月应填报收入票据的领用、使用和核销情况,交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查。

第一百四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出纳每月初应结清上月账目,编制一式两联的现金、存款报告单,并连同分类整理好的上月收支单据、库存现金、借(领)款单及复印件、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会计报账。

第一百四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档案包括各种资产权属证明、合同、合同兑现登记簿、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档案销毁清单、财会电算化数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及资产交易资料等。

第一百四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属证明等各种财会档案的原件,应在取得后及时移交档案室保管,财会人员须留存复印件备查。

当年形成的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档案销毁清单等档案,平时可暂由财会人员保管,但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年内,移交单位档案室保管,移交时须编制移交清册。

电算化财会数据,必须定期以光盘或移动存储设备等介质进行备份。

第一百四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保存的财会档案资料一般不得外借。如有正当理由,经理事长批准或理事会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股东可申请查阅、复制,但不得在财会档案上涂划、拆封和抽换。

第一百四十四条  财会档案按照以下期限保存:月度和季度会计报表、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合同兑现登记簿及资产交易资料保存10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会电算化数据保存30年;资产权属证明、合同、年度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档案销毁清单、审计报告永久保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各种财会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开列档案销毁清单,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并由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派人、监事会参与,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经办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监事会、监督人在清单上签名(盖章)后归档。

第十四章  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一百四十六条  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每年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检查。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执行财经法规、制度的情况,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上一次财务检查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检查报告和整改制度。财务检查结束后,应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并及时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报送检查总结。

被检查单位要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及时向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上报整改情况。对巡视、巡察、检查及审计整改未到位的,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东莞市村(居)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一百四十八条  长安镇人民政府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审计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情况,确定审计任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度审计、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以及热点问题专项审计,审查和评价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审计整改工作,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按要求及时向镇审计办报告整改情况和证明材料。

镇审计办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对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各类审计。中介机构审计费用纳入镇财政预算。

第一百四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的审计监督。经联社一级应配备一名兼职的审计人员,配合镇审计办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一百五十条  社区“两委”成员,经联(经济)社理事会成员(以下简称社区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扣减薪酬,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报批评的方式包括:由市农业局、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印发文件全市通报;由镇政府印发文件全镇通报;在被通报批评人任职社区的财务公开栏张贴通报文件,张贴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扣减薪酬的,由镇政府实施,具体情况主要包括:未经镇政府审查通过擅自实施重大事项或未按审查通过的重大事项内容执行的,每宗事项扣减违规社区干部当年薪酬绩效工资的10%—20%;接待费超过控制总额且未按规定经镇政府审查同意的,扣减全体社区干部的薪酬,扣减标准为全体社区干部按薪酬比例分摊超额部分的50%。

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处理的,由镇政府提出处理建议,主要包括:罢免理事会成员、变更或撤销社区干部经济管理职权、赔偿集体经济损失等。

社区干部受到除责令改正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其个人当年经济管理类评先推优的资格;屡犯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由镇政府按程序撤销或建议罢免其社区干部职务,并不列入下一届社区干部建议人选。主要负责人受到除责令改正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经济管理类评先推优的资格。

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存在以下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之一的,由镇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建议集体经济组织罢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合同情况造成群体性上访的;

(二)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对集体合理性开支拒不签名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股东核实集体经济组织公开事项申请,或无正当理由逾期答复申请人的;

(六)严重失职引起群众不满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百五十二条  财会人员玩忽职守,疏于监督,以及有其他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镇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财务工作岗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社区集体资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检举揭发侵占、损害社区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下属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适用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05年1月1日印发的《长安镇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规定(试行)》(长府〔2005〕44号)、2007年1月1日印发的《长安镇股份合作社财务管理规定(试行)》(长府〔2007〕22号)、2008年10月24日印发的《长安镇社区集体资产重大事项审查管理办法(试行)》(长府〔2008〕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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