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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樟木头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17

各有关部门单位、各社区:

《樟木头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樟木头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8日

樟木头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规范农村(社区)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和《樟木头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是指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且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上述所指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含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所有、控股50%以上和股权比例虽低于50%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单位资金。出资形式包括货币资金,以及以土地或其他资产折算成货币资金。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装修、装饰等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购置(即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一般情况下,上述所指集体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均纳入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体系。《暂行办法》有具体规定的以下特殊情况除外:《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按《暂行办法》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市镇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实施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社区监事会、会计成员需全程参与招投标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镇人民政府有关监督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

(一)镇招投标服务所为在镇级招标的集体建设工程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

(二)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程序实施审查。

(三)镇财政分局负责根据《樟木头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核,并对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审查。

(四)镇住建局、镇交通分局、镇城管分局、镇经济发展局、镇水务中心、镇生态环境分局、镇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参照《暂行办法》第四条按各自职能分工对在镇级、社区招标的各类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协助处理相关投诉和违规违纪案件。

(五)镇审计办负责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事项的审计。

(六)镇纪检监察办负责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或职务违法问题的党员和公职人员进行查处。

(七)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履行相应的指导和监督责任;

市、镇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另有分工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组建“招标监督小组”,由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会计1人,股东代表不少于2人组成,对开标、评标等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和纪律行为,并在因特殊情况导致开标、评标无法继续时,或在发现违反招投标和纪律的行为时,报告理事会启动相应民主决策程序作出决策,必要时提请理事会报镇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指导或协助处理。

第二章 招标范围、标准及审核流程

第六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规模分级标准:

(一)估算投资在4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建设工程,经立项审批和股东表决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

(二)估算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经立项审批和股东表决后,由镇招投标服务所组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三)估算投资在5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后,由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四)估算投资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额建设工程可由集体经济理事会召开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后自行确定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五)使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全额投资的在建工程,在项目建设中追加的附属工程或增加的主体工程不超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合同的15%,且所追加的工程总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内,并且另行承包给其他人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履行民主决策表决程序,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可以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由原中标人承包。

第七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工程项目达到镇级招标标准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应在东莞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dg.gov.cn/)代理机构库选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

第八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实行专人负责制,工程建设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的招投标和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工程建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资料档案(包括不限于招标文书、表决会议纪要等)。

第九条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尽可能将附属工程与主体工程合并招标,确实不能合并招标的附属工程或临时增加工程,可独立招标的按相应招标级别招标。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企业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分为镇级以上平台公开招标和社区自行公开招标;

2.参与公开竞标不应少于3个符合资质条件企业。连续2次无人参与竞投或未达到开标条件的,社区可自行确定中标人。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企业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1.采用邀请招标的,参与公开竞标不应少于3个符合资质条件企业。连续2次无人参与竞投或未达到开标条件的,社区可自行确定中标人;

2.必须进行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可按有关规定采用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预算,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及标准定额编制。

第三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需存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施工、监理招标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缴款凭证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投标人中标后弃标,招标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归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四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审查手续。

招标人应按规定执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并通过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重大事项应包含但不限于工程招标的基本情况,如: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凡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建设项目(含对外投资、合资、合作项目),必须先经由社区党委(党总支)、居委会和理事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提交项目可行性说明报镇政府审批同意立项后,由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对经符合资质单位做出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再提交给股东代表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按市、镇相关规定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

2.生产性建设工程预计造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或非生产性建设工程预计造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3.生产性建设工程预计造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非生产性建设工程预计造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4.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建设工程须聘请符合资质单位制定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

5.预算外的建设工程,应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程序实施。

(二)发布招标公告。

1.招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公告发布手续。招标公告应当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连续发布,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不应撤回。

2.招标人在镇级、社区级平台办理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在社区财务公开栏、东莞村财APP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此外,在镇级以上办理招标的,招投标平台实施招标的,应按照对应平台要求依法依规发布。

(三)招标人编制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如有)和招标文件,同步接受投标申请或发出投标邀请函。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召开投标会。

1.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地点:

①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投标会议的地点由实施招标的社区自行指定,招标投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招标监督小组”负责现场监督。

②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投标会议的地点设在镇招投标服务所,招标投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社区理事会、社区监事会、会计、股东代表负责现场监督;

③在视频监控下的投标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当场开标、唱标,当场确定中标价及中标人,并将结果对外公示。由村小组实施招标的投标结果应在社区财务公开栏、东莞村财APP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进行招标的结果公告按市、镇相关规定执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同时做好会议记录,填写投标记录表。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主持。

定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具体定标规则按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五)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无投诉的,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招标人应向未中标人退回投标保证金。

(六)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章 变更管理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工程项目变更事项。招标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本。对确有必要实施的设计、施工变更或者建筑材料更换等事项,应由招标人、施工单位出具工程变更清单,经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企业签署确认后,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相关变更事项实施分级审核,具体标准如下:

(一)单次变更工程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讨论同意;

(二)单次变更工程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由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三)生产性项目一次性变更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非生产性项目一次性变更额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应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讨论同意,按重大事项程序报镇集体社区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方可实施;

(四)变更额超过合同价15%以上的,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变更后合同总价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且未经镇政府审查的,应提交镇政府审核同意。

第五章 工程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收支必须纳入账内核算,并实行转账结算,工程决算书需有社区或小组会计人员签字。工程验收前,严格按照合同支付款项,且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80%。在质量保证期内,工程应暂扣质量保证金,一般应不少于合同价的3%,期满复验合格后方可无息退还。存在以下情形的,一律不得拨付资金:

(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

(二)应实行公开招标而未实行的;

(三)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四)未使用正规税务发票的;

(五)合同未备案或档案资料不全的。

第十七条招标项目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工程及招标的基本情况及资金应按规定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并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具体资料如下:

(一)审查和表决资料。

1.社区或小组班子会会议决议书(5000元以下除外);

2.重大事项合同审查表(重大事项合同需提供);

3.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重大事项合同需提供)。

(二)招投标资料。

1.三份以上工程投标书及中标书,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行业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或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要求,注意审查同一法人代表与其名下的公司分别进行投标,严防串标情况(5万元人民币以下工程除外);

2.工程预算书(含: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该资料需由具备工程造价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出具);

3.投标会议记录表;

4.工程招投标会现场照片(照片需显示招投标项目主题,本级会计人员必须参与监标);

5.以上资料非工程类合同可以省略,但如具有采购竞标类的招投标资料必需一并上传。

(三)合同资料。

1.付款合同;

2.补充协议(无补充协议可省略);

3.乙方单位(个人)身份合法证明资料。

(四)涉及工程及资产购建的合同,须在将所有资料完整上传到资产管理平台登记后才能按进度付款。

(五)其他相关要求。

1.中标公示3天后方可签订合同;

2.社区或小组会计人员需到工程招标现场监标;

3.工程决算书需有社区或小组会计人员签字;

4.为保证资料合法性,以上资料均需上传原件100%比例的正规PDF扫描件;

5.5万元人民币以下一次性付清的付款合同可以不录入系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规范农村(社区)经济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和《樟木头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不得进行招投标,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招投标的,招投标的结果作废,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未经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擅自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经审批同意,擅自扩大投资项目规模的社区,予以扣减干部薪酬;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审批部门及行政监督部门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参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的委托方或承建方,可凭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到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工程验收等相关文件手续。

第二十四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引起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可向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招投标服务所或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亦可依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与上位法有相冲的,按上位法规定执行,未尽事宜事项,另外明确或说明。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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