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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厚街镇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4

厚府〔2021〕9号

各社区居委会、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厚街镇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厚街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9日

 

厚街镇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集体建设工程是指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且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上述所指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含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所有、控股50%以上或股权虽低于50%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单位资金,实行政经分账的,还包括社区(居)委员会资金;出资形式包括货币资金,以及以土地或其他资产折算成货币资金。

一般情况下,集体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均纳入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体系。《暂行办法》有具体规定的以下两种特殊情况除外:

一是属《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按《暂行办法》管理。如使用财政预算资金200万以上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等。

二是属《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可不招标工程,可不招标。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招标项目,利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使用农民工项目,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专有技术项目,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项目等。

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购置(即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  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实施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责任制,社区集体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的责任主体,招标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工程项目的干部为第二责任人。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自觉加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社区的工作职责:

社区集体建设工程实行专人负责制,工程建设的社区应指定城建干部负责工程的招投标和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工程建设社区集体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资料档案(包括不限于招标文书、表决会议纪要等),并以20年期规范存档。监事会对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的开标、评标等过程进行民主监督。

第五条  镇农林水务局的工作职责:

一、审核全镇各社区工程建设是否按照《厚街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民主决策程序,涉及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标准的,必须报重大事项手续及提交镇农林水务局审批。

二、审查全镇各社区的财务运行情况,确保各项工程建设符合招投标手续的,社区集体有能力支付工程款项。

三、会计主管需对涉及到重大事项的工程项目进行审查,按合同进度款收取有效票据及对手续完善的工程才能进行付款。

四、会计主管对工程合同付款时,需核实具体的情况,如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工程,及时上报镇农林水务局,由农林水务局会同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情况上报镇委、镇政府处理。

五、会计主管加强对出纳在工程款上的支付方式的监管,并要求出纳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相关规定进行付款。

第六条 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职责:

一、协调指导全镇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技术管理工作。

二、对社区集体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项目进行备案监督。

三、协助镇纪检监察办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四、审查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五、审查招标文件是否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

六、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重点监督是否按照规定的办法、程序进行招标。

第七条  镇招投标服务所的工作职责:

一、为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场所。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等,并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为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第八条  镇财政分局的工作职责:负责对涉及财政资金的集体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结算进行审核,对社区自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审定预算书和审核报告进行备案。

第九条 镇自然资源分局的工作职责:按规定协助符合条件的社区集体工程办理国土领域的业务。

第十条  镇规划管理所的工作职责: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社区集体工程出具规划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镇纪检监察办的工作职责: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或职务违法问题的相关人员,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镇审计办的工作职责:负责集体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项的审计。

其他未列明的部门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对社区集体建设工程履行相应的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社区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规模的范围和标准:

一、目前社区的工程项目主要是新建、装修、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项目,具体内容按如下表格方式执行

建设工程

施工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

执行方法及方式

新建、装修、修缮工程、及其他工程项目  

20万元(不包含)

以下

由社区理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后,自行确定施工单位

20万元(包含)至50万元(不包含)

必须经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直接发包

50万元(包含)至200万元(不包含)

可采用邀请招标或

镇内公开招标

200万元(包含)至400万元(不包含)

镇内公开招标

400万元(包含)以上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开招标

若邀请招标,应向至少三家符合资质条件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做好民主监督程序。

二、工程配套服务的招标方式按如下表格执行

工程配套服务项目

服务合同预算价

执行方法及方式

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监理 

20万元(不包含)以下

由社区理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后,自行确定服务单位

20万元(包含)至100万元(不包含)

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进行选取

100万元(包含)以上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价、水土保持

20万元(不包含)以下

由社区理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后,自行确定服务单位

20万元(包含)至100万元(不包含)

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进行选取

100万元(包含)至400万元(不包含)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完成

400万元(包含)以上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方式完成

第十四条  社社区集体建设工程项目预算价实行分段下浮的标准:

预算价400万(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除绿化、土方工程按市公布的上一年度同类工程平均下浮率的50%下浮后设定最高限价外,其他项目实行分段下浮:

项目预算价

综合下浮率(%)

最终预算价

50万元(不包含)

以下

6

以下浮后的预算价为工程的最高限价,然后按相应的工程程序完成。

50万元(包含)至200万元(不包含)

8

200万元(包含)至400万元(不包含)

10

第十五条  招标的其他事项规定

一、凡同时涉及工程和货物、服务的项目,尽量把工程、货物、服务分开执行。

二、同一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设计、勘察、监理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工程服务招标规模标准100万元(包含)的,必须招标;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施工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施工工程招标规模标准400万元(包含)的,必须招标。

三、属于400万元(不包含)以下的抢险、应急工程,如防洪、排涝、市政、交通设施、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大型展会等应急工程,报镇委镇政府或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后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实施。

四、因建设规模较小,工期短,不涉及房屋建筑和结构安全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要求施工图审查。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事项

一、集体建设工程因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工程量计算有误、人工或材料成本调价等原因而发生工程变更事项时,集体经济组织需履行招标投标的相关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变更情况认定,若造成的工程总造价超过镇农林水务局审查总金额的,要经农林水务局重新审查后再实施工程。

二、工程预算造价超过社区集体经济理事会讨论或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的预算上限,应依权限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再继续实施工程,若工程预算造价超过镇农林水务局审查金额的,要经镇农林水务局重新审查后再继续实施工程。

三、使用社区集体资金是集体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在项目建设中追加的附属工程或增加的主体工程不超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合同的10% (不包含),且所追加的工程总额在20万元(不包含)以内,以及另承包给其他人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履行民主决策表决程序,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通过后,可以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由原中标人承建,否则应另行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调整事项

一、集体建设工程符合以下情形,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可依法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或者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申请人少于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

(四)国家、省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招标失败情形。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原因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或不再进行招标。

二、工程项目若采用招标,经两次招标不成功后可申请调整招标方式。

三、集体建设工程符合以下情形可不再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八条招标投标程序事项

一、50万元(包含)以上施工项目,须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手续。

二、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超过20万元的集体建设工程项目鼓励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电子招标投标。若有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必须经镇财政分局进行财审。

第十九条招标投标民主程序审查事项

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须依权限做好民主决策工作,按有关要求做好审查制度,对招标调整事项,工程变更事项、对监事会提出异议、提请处理事项,招标公告、中标结果、招标决策事项、招标投标相关重要资料做好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的,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厚街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社区集体建设工程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不得进行招投标,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招投标的,招投标的结果作废,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第一责任人及第二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擅自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经审批同意,擅自扩大投资项目规模的社区,予以全镇通报批评,并扣减干部薪酬;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及行政监督部门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引起的相关纠纷由镇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经济发展、城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招标投标服务所、农林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作进行协调、调查和处理,必要时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社区集体建设工程的委托方或承建方,可凭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到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工程验收等相关文件手续。

第二十七条  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引起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可向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农林水务局申请调解,亦可依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位法有相冲的,按上位法规定执行,未尽事宜事项,另外明确或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农林水务局和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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