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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望牛墩镇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4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省和市驻镇单位:

《望牛墩镇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规定(试行)》业经2018年第12次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望牛墩镇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8日

望牛墩镇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民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民住房建设行为,维护建设管理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望牛墩镇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农民住房是指用于解决本镇内村(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在农村宅基地上新建、扩建、改建、修建的房屋以及因公共需求而建设的房屋。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49号)规定,农民住房住宅基底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住宅建筑总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层数不大于四层,第一层层高不得高于4.5米,第二层及以上的层高不得高于3.5米。

三、农民住房规划应当符合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村(社区)村庄规划。依据规划,我镇分为禁建区域、控建区域和一般区域。

禁建区域是指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农田保护区、自然和历史文化环境,满足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需要,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禁止安排城镇开发项目的区域和特定的城市更新区域,该区域原则上禁止任何建设行为。

控建区域是指我镇的水乡新城核心区望牛墩区域、划定的其他城市更新区域,该区域内除符合特定条件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建设行为。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需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按程序审批。控建区域以规划阶段性调整为准。

一般区域是指符合各种规划,能提供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经村(社区)核实权属及四邻界线,不影响村(社区)公共设施规划的区域,可以申请建设农民住房。

四、民房的规划建设需结合美丽村居建设的要求,突显水乡特色建筑风格,在规划、建筑风貌、用料等方面符合镇规划要求;对规划部门认定位于镇、村主要道路两旁及其出入口等位置的,需同时提供建筑立面效果图,并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建筑设计立面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建筑外立面。

五、为加强农民住房的建设管理,监督业主严格按登记审批内容建设及做到建筑材料定点堆放、建筑余料和建筑垃圾的限时清理等文明施工措施,我镇对民房登记建设将统一收取3000元保证金。

六、村民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修建住房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预审:

(一)在农村宅基地上需要新建住房的;

(二)因改变房屋功能布局,且不突破原有宅基地面积需要改建的;

(三)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指经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四)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

(五)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镇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申请预审时,应持申请人身份证、土地证复印件或用地宗地图向属地村(社区)提出预审申请,填写《望牛墩镇农民住房建设管理登记表》,由村(社区)先行调查审核。

七、登记备案审批程序办理:

村(社区)预审通过之后,依以下程序提出审批申请:

(一)村(社区)工作人员持已加具意见的登记表、土地证复印件或村证明(如无土地证)、各楼层平面尺寸图,报送至镇民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建设办)。申请危房拆除重建、扩建的,除提供规定的资料外,需同时提交已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规划部门认定的属镇、村主要道路两旁及其出入口等位置新建的建筑,需同时提供建筑立面效果图。

(二)镇民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民房建设资料进行核实,送规划、国土部门加注意见,通过规划国土部门审核的,由民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即可;需对建筑立面效果进行审批的,由民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镇民房领导小组进行集中会审。

(三)批准后,由属地村(社区)派出专人到现场放线确认无争议,并到属地村(社区)缴交保证金;

(四)业主携带完成审批的《登记表》和缴款回执,到城管分局出具证明办理供水、供电等手续。

八、民房建设过程中,属地村(社区)要落实责任,全程监督是否按照《登记表》登记审批内容建设,切实做到文明施工(建筑材料定点堆放,建筑余料和建筑垃圾的限时清理)。

九、建成后,由业主向村(社区)提出办理保证金退还申请。村(社区)需待城管分局核准后再行办理退款。

十、望牛墩镇民房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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