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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4

东道府〔2019〕8号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道滘镇规划管理实施办法》业经镇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道滘镇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9日

道滘镇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我镇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镇规划管理所负责具体实施本镇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为加强村组的规划管理,各村设立村规划建设管理小组,设专职规划管理员。各村规划建设管理小组要配合镇规划管理所做好本村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镇规划必须依法编制,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废止,村镇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村镇规划,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协同规划部门实施村镇规划管理。村镇规划工作依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村镇规划提出意见,对违反村镇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按照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层次进行。各层次规划应当以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其内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镇规划管理所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完成市下达的年度规划编制任务,负责做好其它规划编制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规划的编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条 镇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提供编制本镇规划所需的资料,参与并配合各类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编制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技术论证,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征询群众意见。

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布,但应删除需要保密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各类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通过,用于指导城镇建设。规划经审批通过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废止。

第十三条 贯彻“先规划,后用地”原则,凡未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一书两证”手续。

第二节 镇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 镇总体规划应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由镇规划管理所协助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镇总体规划须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镇总体规划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评审规划方案。镇总体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及专家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方案评审意见;

(二)镇政府审核。规划设计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镇政府审核;

(三)镇人大审查。镇政府报请镇人大审查并通过;

(四)市政府审批。镇人大通过后,由镇政府报市政府审批;

(五)公布批准的规划。规划一经批准即由镇政府予以公布,并付诸实施。 

第三节 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六条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规划管理所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镇规划管理所报镇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四节 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七条 镇规划区范围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第五节 规划的调整与变更

第十八条 规划的调整,是指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空间布局、内容的调整。

规划的重大变更是指,由于城市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动因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使得原来已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的性质、布局和各项控制要素明显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需要进行整体性或系统性的改变。

规划的局部变更是指,在不影响规划的整体格局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只对规划的一些局部的或具体的控制要素的改变。

第十九条 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局部变更,应报市规划局审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对镇区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调整,则须经镇人大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呈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对详细规划的局部变更,可以在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以后,以专题的形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对于重大的规划调整,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后,重新编制详细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村镇规划的实施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一书两证”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临时建筑许可证》等作为辅助规划管理证书。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应贯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项目建设初期实行项目选址管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报批设计任务书和申请立项的必备材料;

项目建设前期实行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证必备的法律凭证;

项目建设过程中实行工程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所有权证必备的法律凭证;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是经营性用地办理招标拍卖手续的必备材料;

《临时建筑许可证》是兴建临时建筑的法定凭证。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镇交通干道、河道两侧的建设。在划定的“不准建设区”范围内,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在“控制建筑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其项目应从严审批。

(一)“不准建设区”按以下规定划定:

1.公路两侧。

(1)对于我镇范围内的市联网公路和市域快速公路的规定具体是:水乡大道从道路中线起两侧各70米,万道公路从道路中线起两侧各50米,粤晖路北段(广深高速出入口至水乡大道段)从道路中线起两侧各40米, 粤晖路南段(水乡大道至粤晖园段)从道路中线起两侧各35米,港口大道从道路中线起两侧各60米,道厚公路从道路中线起两侧各40米,南阁中路(疏港大道延长线)从道路中线起两侧各40米。

(2)对于镇规划建设的道路的规定是:南阁东路从道路中线起两侧各20米,南阁西路从道路中线起两侧各20米,虹南南路(虹南路中的南丫大桥至四联小学段)从道路中线起两侧各20米,虹南北路(虹南路中的四联小学至虹桥段)从道路中线起两侧各12.5米,四号路(白水涡至西部干道九曲连接点)从道路中线起两侧各16米,小河路(含小河路二期)从道路中线起两侧各16米,大新路从道路中线起两侧各18米,建业路从道路中线起两侧各16米。其他新建的镇与村连接道路从道路中线起两侧各17.5米。

2.高速公路两侧。包括现状和规划的高速公路,从道路中线起两侧各70米。

3.河道两岸。

(1)从防洪堤内上侧起算,东江南支流道滘大公洲-狮子洋段两侧各50米;东莞水道西侧50米,东侧35米;南丫水道西侧西侧50米,东侧35米。

(2)其余50米宽以上的河道,从防洪堤内上侧起算两侧各30米。

(3)50米宽以下的河道,从防洪堤内上侧起算两侧各15米。

(二)“控制建筑区”按以下规定划定:上款所列的“不准建设区”外边线起纵深50米,上款第一项中的第(2)点和第三项中的第(2)、(3)两点除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和所在位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以下项目为一类项目,其余为二类项目: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控制建筑区”内的所有项目;

(二)客、货运站场、客运码头、5万吨及以上级别的货运码头、水厂、污水处理厂、110KV及以上等级变电站及线路走廊、加油站、加气站、高压燃气管、燃气门站与分输站、垃圾处理场(厂)、快速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大型交通市政项目;

(三)以中央各级部门、省市行政单位名义申请的各类项目;

(四)房地产项目;

(五)商场、市场、医院、体育场馆、中小学校、旅馆(酒店)、文娱中心等主要公共建筑设施、农民公寓、廉租房、人才公寓;

(六)属于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项目及属于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的项目;

(七)科研项目;

(八)经市政府批准的新型产业项目(包括工业、仓储);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或乙类的工业、仓储项目;高度达到50米及以上或建筑面积达到及超过15000平方米的工业、仓储项目单体建筑工程。

第二十五条 一类项目由镇规划管理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二类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委托镇规划管理所审批,报市城乡规划局核准。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须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报批设计任务书和申请立项。未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改部门不予立项。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份和选址红线图一式两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进行非农建设需改变土地用途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必须先取得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6个月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逾期不申请用地又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延期的,其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 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等内容的,必须先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的,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批准后,申请单位或个人可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份、规划用地红线图一式两份、经规划部门确认的用地总平面图1份及其它有关附件。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须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筑方案通过审批后,申请单位或个人可取得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1套,《建设工程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1份。

第三十四条 建筑施工图的规划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费用,并向镇规划管理所申请验线无误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规划部门应对建筑施工的全过程进行规划跟踪管理,包括建筑物放线(验线)、建筑物基础及基础梁、二层平面、顶层平面的查验、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一)放线(验线)。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施工前,应向镇规划管理所申请放线并协助做好测量固定点的保护工作,以便对建筑物进行查验。放线后,主要轴线均用白灰或白线在实地放出,通知镇规划管理所派人验线。经验线符合要求,验线人员在建设工程跟踪管理表的相应栏目签名后方可施工;

(二)跟踪管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自觉遵守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跟踪管理程序,在工程施工发展到须查验阶段(即基础及基础梁、二层和封顶时),应到镇规划管理所申请查验,查验符合要求且查验人在建设工程跟踪管理表上相应栏目签名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相应职责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等工作。 规划管理所负责所有项目的批后公告巡查、验线、核发《建设工程验线确认书》、规划跟踪检查工作,以及二类项目的规划条件核实并上报市城乡规划局备案工作;另外,需配合、协助市城乡规划局对二类项目以外项目的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

建设工程在规划条件核实通过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的,住建、房管等有关部门将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登记等后续手续。

镇规划管理所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工程查验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应对建设工程进行查验。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须将所有的竣工图纸、资料、竣工测量电子文件送镇规划管理所城乡档案室存档,其中一类项目的有关资料由镇规划管理所转交市城乡档案馆存档。

第五节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凡招标拍卖的经营性用地,均须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规划凭证。在取得东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凭《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理“一书两证”手续。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可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1份、规划用地红线图1份、《规划建筑设计要点》1份。

第六节 村民住宅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必须经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条 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鼓励以政府建设住宅区形式解决农民住房问题。

第四十一条 村民住宅项目的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在村民住宅区布点规划范围内的零星村民住宅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二)位于村民住宅区内,符合规划、布局合理和消防、卫生间距要求的独院式村民住宅项目可予办理;

(三)村民住宅应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其中,住宅基底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住宅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600平方米,住宅总高度不得超过16.5米,层数不得大于四层,四层以上不得再建梯房,第一层层高不得高于4.7米,第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得高于4米,单层层高超过规定高度的按2层计算。

(四)非本村村民不得在该村范围内申请建设村民住宅。

第七节 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镇规划管理所有权对本镇规划的实施情况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并将违反村镇规划的建设行为报市城乡规划局及市城市管理局查处。各村委会应协助规划部门查处管辖区内违反规划管理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经批准的设计图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如需变更设计的,应报规划部门批准。建筑物施工过程和竣工时,镇规划管理所按批准的建筑立面设计图组织检查和工程验收,未按批准的建筑立面设计图施工的建筑物,镇规划管理所一经检查发现,随时责令纠正,否则停止建设,以及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供水、供电、公安部门不予办理供水、供电及入户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建筑工程,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在“不准建设区”内不得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构造物和设施,需安排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临时设施的,须报镇规划管理所审批;凡在本办法公布实施之前修建或已审批同意在建的永久性构造物和设施,如对公路扩建、改建或交通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现状,如因公路扩宽需拆迁时,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四十七条 道路转弯半径规定。新规划建设座落在道路交叉处的建筑物必须按照《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建筑物退让的条款规定执行,以保证相交道路上直行车辆都有安全的停车视距。

第四十八条 主要街路的主车道边点面统一标高为2.40米(珠江高程),主车道边点面高0.15米为人行道的边面,人行道边面统一定为±0.00。主车道和人行道路面的两者连接统一要求为一个小步级式的折角连接,原则上不能用斜坡拉顺连接。

第四十九条 临街两旁建筑物不得占用路面设置台阶步级,化粪池不得在街路范围内设置。18米宽以上的主干街路的两旁建筑物,临街面围墙一律只能建造通花式围墙,且高度不能超过2米。

第五十条 临街路两旁不得设置非封闭式配电房、水泵房、供气站、烟囱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五十一条 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工程的管网建设要沿街道顺走向,减少横跨街道拉设,架空线路要注意安全美观,要求逐步改造埋入地下敷设,在主要街路拉设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工程管网须报镇规划管理所、城管分局审批才可动工。

第五十二条 临街两旁的建筑物施工时要有足够的安全措施;临街两旁的未建筑空地必须修筑围墙或种植绿化。

第五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配套排水设施应采用雨水、污水分流的方式进行设计和施工。已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禁止雨水、污水管道混接。原有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相关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五十四条 新建项目的城镇排水设施应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排水与污水系统建设作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项目及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审批的前置条件,村(居)生活污水应当接入城镇污水管网。对于城镇排水设施未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按规划自建相对集中式、小型分散式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驳至城镇排水设施,处理污水达标后方能排放。拆除、改动或迁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所需费用由建筑业主自行承担。

第五十五条 新建项目建筑设计方案须按照我镇制定的城镇风貌指引进行设计。

第二节 临街建筑物的立面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临主要街道所有新建、拆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以及建筑物立面的修改建设,报镇城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立面审批。报批时要提供不少于3款立面效果图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建筑立面设计应综合考虑村镇景观要求、建筑物性质与功能、造型及特色等因素,力求优美创新,体现道滘镇城镇建设风貌。

第五十八条 建筑物立面的装饰材料和色调处理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达到和谐、协调、统一的建筑群体视角效果,突出不同路段不同市容风格的立面设计效果。

第五十九条 建筑物首层高度(即由人行道边面至二层楼面的距离)一般规定为4.7米。禁止占用人行道做步级或斜坡。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滴水部分的临街外墙边必须砌筑至建筑物楼顶,装修与临街外墙装修相同。

第六十条 建筑物挑出规定:

(一)面向25米以上(含25米)道路挑出不超过2米;

(二)面向25米以下19米以上(含19米)道路挑出不超过1.5米;

(三)面向19米以下8米以上(含8米)道路挑出不超过1米;

(四)面向8米以下道路的,视路旁现有建筑物挑出情况而定,原则上要严控挑出范围,不超出1米;

(五)建筑物顶层台翼挑出不准超过公用滴水0.3米;

(六)建筑物的梯间平台一律不准挑出建筑红线外。

第六十一条 建筑物屋面平台上不准擅自搭建任何构筑物。

第六十二条 建筑物临街立面不得外设防盗网。需要设防盗网的,门窗防盗网应设在玻璃线以内,且应采用坚固、耐用、防锈材料,保证外型美观,并在防盗网上设置符合消防使用的安全门。

第六十三条 建筑物临建立面不得设置下水管道、排气孔。

第六十四条 建筑物临街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窗式或分体式空调机,确需设置窗式或分体式空调机的,空调机及排水设施不得外露,空调机排水不得直接凌空排放。

第五章 管线管理规定

第一节 计划的协调平衡

第六十五条 在村镇重要地段、主要干道的道路工程建设和管线工程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提前一个月以上通知各管线单位做好本单位管线同步建设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准备。如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建设,由修建城市道路单位预埋过路管井,修建地下管线综合管沟,避免道路建成后的重复开挖。

第六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村镇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经大修后的镇区道路交付使用后3年内严禁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因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的,抢修单位应当立即通知镇城管分局和交警等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紧急掘路手续。

第六十七条 村镇道路、旧城区改造和防洪排涝等工程改建、扩建需要迁移、改建管线时,管线权属单位须无条件服从,并按工程管理部门提供路由自行迁移、升降管线和检查井。

第二节  管线的规划管理

第六十八条 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十九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管线敷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在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规划红线内不得埋设地下管线(穿越除外)。

综合管线规划中管线有跨越、穿越或者与规划公路并行的,须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在现有公路、公路用地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的各类管线应符合公路养护、建设及规划发展需要。

(二)除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管线在道路的平面位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给水管、雨水管、电力管线;

2.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燃气管、污水管、通讯管线;

3.为确保交通安全,便于日常检修,应避免在快车道下敷设地下管线;

4.管径≥800mm的给水管宜敷设在人行道或者绿化带下;

5.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管线宜敷设在绿化带下,但不宜敷设在行道树下方,必须敷设时不得采用开挖式的方式施工;

6.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油、气等危险品管道时,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7.涉及公路、公路用地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的,须符合公路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

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

(三)管线在地下空间的交叉处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2.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3.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4.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

5.弱电管线避让强电管线;

6.小口径管线避让大口径管线。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公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七十条 现有的电信架空线、110千伏及以下等级电力架空管线应当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道路建设、公路建设、旧城改造、地块开发等逐步入地。

第七十一条 凡有线电视、军用光缆、各种信息传输管线(以下简称电信管线)确需横穿车行道、广场等敷设的,一律采用顶管施工,禁止挖掘。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管线等需横穿道路敷设的,原则上采用顶管施工,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顶管施工的,应严格审批后才能挖掘施工。

经批准占用车行道横向和纵向敷设电信、电力电缆挖掘施工的,一律采用钢质等硬性套管加固,以确保道路和管线安全。

第七十二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尺寸应尽量缩小,并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分属不同部门的电信管线应尽量同沟敷设,分设检查井。

第七十三条 管线的竖向埋设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管线的技术要求以及与其他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等确定。

第七十四条 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路面结构、标高、管线交叉情况及安全要求而定,应按规定满足其最少覆土深度。

第七十五条 各种工程管线交叉时,自地面向下排列的顺序为: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燃气管道、给水管道、排水管道。

第七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因施工需要设置的临时管线及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总长50米以上(含50米)的,由镇规划管理所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工程总长50米以下或临时敷设的管线由镇规划管理所审批。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并取得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探测并查明该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情况。

第七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报送变更设计图纸,按变更程序办理手续。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地下管线的使用性质或者将其废弃。确需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确需废弃的,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注销并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权属单位应及时拆除报废地下管线,不便拆除的地下管线应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七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放线,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复验,经复验无误并征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

第八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并在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竣工图绘制完成后方可进行工程整体结算。

第八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经核查合格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未经核查或者核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由镇规划管理所负责解释。凡未详细注明的依照《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有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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