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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城街道关于《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9-24

莞城府〔2018〕50号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18〕4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2月26日发布,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东莞市农业局《关于做好〈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贯彻工作的函》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莞城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理事会职责权限。除《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职责外,理事会有以下职责权限:(一)决定出资额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下同)的生产性项目投资;(二)资产原值10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三)购买或建设出资额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四)审批出资额2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等。

第二条 集体公章和重要合同的保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实施细则:公章由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保管,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理事长)不能保管公章。“组财村管”的经济组织公章统一由联社指定人员保管,每次使用公章需要填报公章使用登记表登记审批,公章不得带离经济组织,确实因办理业务需要携带外出的,必须由分管公章的负责人签名批准,并在办理完毕当天归还。经济社的重要合同和股民代表表决记录(含重大事项表决记录)需要报联社备案存档,原件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带离经济组织。

第三条 股东分红增减机制。股东分红管理,遵循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匹配原则,既要保证集体持续发展,又要保障股东合理分配利益,结合我街道的实际情况,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以上年分红为基数,增加股东分红需要同时满足以下4大条件:1.当期纯收入增长;2.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经联社20%,经济社10%),历年累积公积公益金较多,负债率较低(15%以下)的集体经济组织,经报街道审查同意后,可适当调低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比例;3.资产负债率低于50%;4.不属市次发达村。严禁通过分配物业资产、直接分配物业租金、承担个人应缴社保费用等形式进行变相分红,严禁从经济组织下属企业直接分红及借款分红。

第四条 重大事项审查内容。对《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制定实施细则,明确重大事项包括:1.制定和修改章程;2.年度收益分配;3.股东分红;4.民主决策;5.土地流转;6.新增借款(不含续、转贷);7.坏账核销;8.助学担保贷款;9.农民公寓担保贷款;10.对内部单位担保贷款;11.物业权证挂靠村组名下企业贷款;12.2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其中:三旧改造);13.原值20万元以上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14.追加接待费审查;15.土地款实际开支(不含转存定期);16.土地款转存定期;17.其它有关规定的审查。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要求。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制定实施细则如下:2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5-10万元的应当经理事会集体讨论,10-20万元的应当经理事会、监事会联合讨论,选择3家以上(含三家)具有房屋建筑或房屋装修或市政公用等资质的零星工程施工、设计、监理服务单位进行对比决定;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建设工程参照市、镇(街道)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在招投标前五天贴出公告,投标结果应当及时向群众公布。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预算外的建设工程,造价超过20万元的应当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公开招投标、签订合同等。上位法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六条 资产价值评估要求。对《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制定实施细则:符合以下情形的需要做资产价值评估:1.土地资源不论面积大小都要评估;2.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3.账面原值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集体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4.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5.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6.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第七条 财务公开的要求。对《实施办法》第六十条制定细则:财务资料上墙公开的时间统一规定为:年初公开的时间为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每月公开的时间为每月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每季公开的时间为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及时公开的时间为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公开的,应当及时作出说明。每月或每季公开的内容,为前一个月或前一个季度发生的经济活动事项。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的管理。《实施办法》第八十五条实施细则:集体经济组织下属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执行东农资办〔2018〕7号《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管理的指导意见》。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莞城农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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