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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9-23

各村(社区)委会、各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碣镇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各村(社区)委会、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适应新时代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要求,我市新修订的《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18〕4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强宣传学习

《实施办法》对农村收益分配管理、重大事项审查、土地款管理、财务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范,是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总纲和基本遵循。镇监察、审计、农资、财政、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高度重视《实施办法》的宣传学习,要把学习《实施办法》与学习党的十九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壮大集体经济”会议精神相结合,深刻领会《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并认真贯彻落实。

二、 制定权责清单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按职责分工制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和理事长等权责清单,明确大额资产(借款、开支、投资等)、重要资产(合同、产权等)和较大面积农用地等具体标准,经镇农林水务局初审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和审计办备案。对经济总量较大、股东或股东代表人数较多的集体经济组织,可按规定通过限期授权或长期授权等方式提高某级权力机构的决策权限。

三、 明确责任主体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单位负责人是本组织经济活动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的主要责任人,财务人员是本组织会计核算和监督的直接责任人。镇农林水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预决算管理、收益分配统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等工作。镇监察、审计、住建、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 明确分配标准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合理控制股东分红,要以上年镇审定的分红水平为基数,同时符合当期收益增长、经联社提取不少于20%或经济社提取不少于10%的公积公益金、资产负债率低于50%条件的,可最多增加10%的股东分红。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分红的,由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报镇领导班子会议,通过“一事一议”形式讨论决定。当年收益减幅5%以上且收不抵支的,应减少5%以上的股东分红。历年累积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总额超过股本的50%且资产负债率低于10%的,上述提留比例可适当降低。其中:当年末货币资金与理财投资合计1000-2000万元的降1个百分点,2000-3000万元的降2个百分点,3000-4000万元的降3个百分点,4000-5000万元的降4个百分点,5000万元以上的降5个百分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经镇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 规范招标程序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工程要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投资额在市招投标起点以下的工程,按照我镇零星工程招投标工作指引进行招投标,按规定无需市镇相关部门组织招投标而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行组织招投标,并至少在投标前5天在财务公开栏贴出公告,监事会和会计应参加投标会议,做好投标记录,附上投标书;投资额5万元以下的工程,应根据三家以上的报价来选择施工方,要有监事会参与和做好选定记录。严禁对工程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严禁无相应资质或挂靠他人资质的公司承揽工程。

六、规范评估程序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实行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发生抵押及其他担保的,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关评估方式的确定、评估结果的公示及异议处理、评估事项的审查等具体工作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指引》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

七、加强公章管理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刻制公章,公章由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保管,单位负责人不得保管公章。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使用公章时,应填写《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使用登记表》,包括填写申请单位、经办人、用章文件、属性、份数、情况说明等,要严格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公章使用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没有相关审批人同意不得使用公章。违反公章管理制度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委派管理

农村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其中村级财务人员由镇委派,组级财务人员由村委派。农村财务人员的报酬由委派单位统筹发放,不得从被委派单位支取任何形式的报酬。农村财务人员要遵守所在单位的工作纪律,服从同财务相关的工作安排,按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农村财务人员对财务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委派单位报告。委派会计应列席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对相关议题从财务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委派单位要定期对农村财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考评结果将作为绩效工资分配、岗位调整、续聘、奖惩的主要依据。获得市优秀农村会计称号(每三年一届)的村级财务人员,镇对其个人当年工作考核时优先考虑评为优秀等次;获得市优秀农村会计称号的组级财务人员,由其所在村(社区)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

九、加强财务监督

镇农林水务局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审查,畅通股东民主决策管理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监事会的内部监督作用;加强报表统计分析,及时通报村组重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对问题突出的村组干部进行约谈,督促按期整改。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镇农林水务局和审计办要分别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含全资或有控股权的下属单位)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加大对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镇农林水务局要以财务检查为手段,以每年一次全面检查和每月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对村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情况进行监督。镇审计办要结合农村干部的任期,扩大审计覆盖面,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审计整改工作,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十、加强交易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资产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公开、公平的原则,实现阳光交易。除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外,资产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对违规交易的,由镇农林水务局负责人约谈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并责令限期整改;不按时整改的,镇在年度工作考核评优时对其所属村(社区)实行“一票否决”;情节较重的,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和扣减薪酬;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交易合同录入平台和填报资产交易相关报表,镇农资部门才为其办理交易手续。从2019年起,新增的未按规定上平台交易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干部薪酬时作剔除处理。

本意见由石碣镇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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