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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工改工”单元(项目)改造方案委托审批业务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3

东自然资〔2020〕3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工改工”单元(项目)改造方案委托审批业务指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27日

东莞市“工改工”单元(项目)改造方案委托审批业务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指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不涉及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及征地手续非政府主导的“工改M1”、“工改M2”、“工改W”等“工改工”单元(项目)改造方案的审查审批。

“工改 M0”、政府主导“工改工”、涉及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及征地手续的“工改工”等类型单元(项目)的改造方案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或功能区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

(三)《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全力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的意见〉的通知》(东府〔2018〕102号);

(四)《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镇村工业园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东府〔2020〕24号);

(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投资松绑加快项目落地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意见》(东府〔2020〕37号)。

三、办理条件

改造方案报批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为准)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用地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

(三)用地权属无争议,不存在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情形;

(四)除安全、消防等特殊规定或行业生产特殊要求外,单元(项目)容积率应不低于2.0。

四、办理流程

(一)项目申报。改造主体按照材料清单准备报批材料,向镇街城市更新管理机构提出改造申请。

(二)受理初审。镇街城市更新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上报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上报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和需提供的材料。

(三)审查公示。镇街城市更新管理机构组织镇街自然资源、集体资产管理、规划管理、不动产登记、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住房建设等部门对改造方案报批材料进行会审。镇街城市更新管理机构将改造方案、权属调查表、拆迁补偿方案、改造范围红线等项目信息分别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门户网站、单元(项目)现场公示15个自然日。涉及集体资产的单元(项目)同时在所属村(社区)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对异议依法处理完结后,由镇街城市更新管理机构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涉及 TOD 范围的单元(项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市轨道交通局意见。

(四)审批公告。镇街城市更新管理机构汇总改造方案审查意见,提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或城建领导小组审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函复改造主体(复函统一使用市人民政府文稿纸,盖东莞市人民政府土地业务专用章),并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门户网站公告改造方案相关信息。

(五)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函复改造主体后5 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从受理到公告,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五、材料清单

(一)审查材料清单

1.“工改工”单元(项目)改造方案(原件);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意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的需提供)或者企业股东表决意见(复印件);

3.土地权籍调查明细表(原件);

4.房屋权籍调查明细表(原件);

5.改造地块红线叠加局部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原件);

6.相关图件∶2009年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调”和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 分幅,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地形图(标注改造用地红线、“三旧”改造标图建库红线、改造地块权属红线)(图件均为原件)。

以上审查材料,第1-4项由改造主体提交,第5-6项由镇街政府相关部门制作。

(二)备案材料清单

1.关于改造方案审批的复函电子扫描文件;

2.改造方案审批材料的电子扫描文件;

3.改造项目用地红线(格式∶SHP)。

六、审查要点

报批材料必须符合形式完整、数据准确、格式规范、逻辑统一等基本要求。

(一)形式完整。按照报批材料清单进行组卷,确保报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

(二)数据准确。报批材料中标图建库图斑号和面积、项目总面积等数据必须准确无误;涉及核算上盖物占地比例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依据卫片、航空遥感影像图、勘测定界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赁或转让协议等证据材料作出准确计算;通过查阅历史档案核对房屋、土地权籍调查表,确保数据无误,保证改造范围不得超过证载用地范围。

(三)格式规范。具体报批材料应当采用市自然资源局制作的标准版本,对模板中的内容不得随意删减,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表述内容。其中,镇街城市更新管理机构请示、改造主体申请材料、土地权属证明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其他报批材料应尽可能使用原件,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校对人印章(或签字)以及镇街城市更新管理机构公章或校对专用章。

(四)逻辑统一。报批材料必须做到前后一致、逻辑统一。如改造主体的申请材料必须与其在用地报批前实际表决通过的事项保持一致;改造方案中的地块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之间要符合逻辑关系;土地权属单位名称及用章要与土地权属证书保持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变更证明材料,不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混淆,也不能将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混淆;已对需完善用地手续的历史用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的,发证对象、证载用途、面积要符合相关规定,不能将宅基地发证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为准)等。

七、印章使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不涉及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及征地手续非政府主导的“工改M1”、“工改M2”、“工改W”等“工改工”单元(项目)改造方案的审查审批使用“东莞市人民政府土地业务专用章”。

(一)适用范围

关于《XX单元(项目)改造方案》的批复、关于《XX单元(项目)改造方案(调整方案)》的批复。

(二)文号分配和样式

关于《XX单元(项目)改造方案》的批复、关于《XX单元(项目)改造方案(调整方案)》的批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独编号(编号规则为东府更新(镇街编号)〔年份〕xx 号),加盖专用章(01-34)(样式见附件11)。

(三)管理要求

专用章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启用东莞市人民政府土地业务专用章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附则

本业务指引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委托事权以市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协议之日起生效,试行2年。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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