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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更新“旧项目”处理措施》及项目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3

东自然资〔2019〕4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城市更新“旧项目”处理措施》及项目清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26日

东莞市城市更新“旧项目”处理措施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全力推进城市 更新提升城市品质的意见》(东府〔2018〕102号)(下称《深化改革意见》),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全力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工作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8〕79号)的“新项目新办法、旧项目旧办法”要求,妥善处理城市更新“旧项目”,维护政府公信力和各方合理权益,特制定本若干措施。

一、政府主导改造“旧项目”的范围和处理措施

(一)项目范围

政府主导改造“旧项目”是指《深化改革意见》印发前已按“旧办法”进入审批程序但未供地的政府主导改造项目,具体包括清溪镇建材城改造项目(一期)等54宗项目(详见附件1)。按照《关于加强“三旧”改造常态化全流程管理的方案》(东府〔2014〕147号)的规定及《东莞市“三旧”改造工作流程》,“已按‘旧办法’进入审批程序”以“改造单元批次计划”阶段镇(街道)集体审议同意前期研究报告或同意申报“三旧” 改造单元批次计划为起始点(下同)。

(二)处理措施

政府主导改造“旧项目”不受“新办法”的影响,按照审批节点切换到“新办法”处理。具体如下:

1.处于“旧办法”的改造单元批次计划阶段的,可继续按“旧办法”完成改造单元批次计划审批和控规调整审批,或直接按照“新办法”编报更新单元划定方案。

2. 改造方案、征地方案、收地方案、收储方案、供地方案按照“新办法”合并审批,仅供地方案未批的,直接编报供地方案。

二、土地权利人自改“旧项目”的范围和处理措施

(一)项目范围

土地权利人自改“旧项目”是指《深化改革意见》印发前已按“旧办法”进入审批程序但未供地的土地权利人自改项目, 具体包括东城区主山旺盈地块等144宗项目(详见附件2)。

(二)处理措施

1.土地权利人自改“旧项目”继续按“旧办法”完成审批程序,改造方案、征地方案、收地方案、收储方案、供地方案 等相关审批事项合并审批,并在一年内申请供地(已批复改造方案的供地有效期先于此时点的,按供地有效期执行),逾期则相关批复文件不再执行。

2.村集体作为主体自改但其缺乏能力实施的“旧项目”,可以在确定规划建设条件和村集体补偿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政府主导或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模式改造,可不受“新办法”中的面积要求限制,两年内申请土地挂牌或挂牌招商,逾期则相关批复文件不再执行。

三、村企合作改造“旧项目”的范围和处理措施

(一)项目范围

村企合作改造“旧项目”包括以下两类项目:

1.在政策规定时间前已确立合作关系但未供地的村企合作改造项目,具体包括莞城天源电脑城等61宗项目(详见附件3);

2.在政策规定时间前未确立合作关系但《深化改革意见》印发前已按“旧办法”进入审批程序、未供地的计划采取村企合作改造模式改造项目,具体包括清溪镇鹌鹑薮村改造项目等63宗项目(详见附件3)。

“在政策规定时间前已确立合作关系”是指按省、市相关政策要求,房地产类、非房地产类村企合作改造项目分别于2015年11月13日前、2016年9月14日前签订合作协议并通过集体民主表决确立合作关系。

(二)处理措施

1.在政策规定时间前已确立合作关系的村企合作改造“旧项目”,继续执行村企合作改造模式,按“旧办法”办理,改造方案(确认实施主体)、征地方案、收地方案、收储方案、供地方案等相关审批事项可合并审批,仅供地方案未批的,直接编报供地方案。有关项目应于一年内申请确认实施主体,两年内申请供地,逾期则相关批复文件不再执行。确认实施主体分两种情形:

(1)2017年3月14日前已批准改造方案的莞城天源电脑城等12宗项目(详见附件3), 确定规划建设条件后按政策直接确认实施主体;

(2)2017年3月14日前未批准改造方案的莞城学左旧村等49宗项目(详见附件 3), 确定规划建设条件后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以磋商交易方式公开确定合作方(交易流程详见附件4)。

2.在政策规定时间前未确立合作关系的村企合作改造“旧项目”,除此前特别批准的长安锦厦陶瓷市场、石竭上一村等两宗试点项目外,不适用村企合作改造模式,但可继续按“旧办法”完成改造单元批次计划、控规调整等有关审批程序(原已办理的手续继续有效),在确定规划建设条件和村集体补偿条件后,按政府主导或“新办法”的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模式改造,可不受“新办法”中的面积要求限制,两年内申请土地挂牌或挂牌招商,逾期则相关批复文件不再执行。

四、其他

(一)本处理措施所称“旧办法”是指《深化改革意见》前已印发实施的《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东府〔2009〕144号)、《关于加强“三旧”改造常态化全流程管理的方案》(东府〔2014〕147号)等系列政策;“新办法”是指《深化改革意见》及其配套政策。

(二)虎门镇村头社区(44190022168—3)地块应按原前期研究报告和土地证面积5.5312公顷进行整体申报并按控规落实公园用地、林地、道路用地等公益性用地。

(三)黄江镇黄牛埔村太阳神、官山围片区“三旧”改造项目按协议面积26.2329 公顷整体申报,以磋商交易方式公开确认合作方,整体按区片土地市场评估价30%计收地价款。

附件:

附件一 政府主导改造“旧项目”清单.pdf

附件二 土地权利人自改“旧项目”清单.pdf

附件三 村企合作改造“旧项目”清单.pdf

附件四 村企合作改造“旧项目”磋商交易流程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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